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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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 科 专 论法学杂志# 2008年第 1期作者简介: 刘俊海 ( 1969- ), 男, 汉族, 河北泊头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6(征求意见稿),载5人民法院报62003年 11月 5日第 4版。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On TheC ivilLiability Of Stockholders SpiritingH isMoneyAway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2005年新5公司法6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

2、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 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 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关键词: 抽逃出资 侵权责任 股东一、 法律责任的制度现状现实生活中, 由于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难以落实, 加 之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 不诚信股东抽逃出资的现 象时有发生。有些股东一旦拿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旋 即将出资悉数抽回,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目的。对此,立法者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 1993年5公司法 6 第 34条规定: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0。而

3、新5公司法6第 36条继承了这一立法态度: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0。二者相比, /抽 回出资 0改为 / 抽逃出资 0。新 5公司法 6第 92 条继承 1993年5公司法6第 93条的态度, 亦明文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 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 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0。值得指出的是,其中的 /抽回0并未改为 /抽逃0。其实, /抽回0与 /抽 逃 0之间并无实质区别。 立法者除了从正面作出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宣示性规定,又从反面规定了抽逃出资行为的公法责任。首 先,第 201条规定了抽

4、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公司的发起 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0。 5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 第 71条又重申了 这一立法态度。根据新 5公司法 6第 216条之规定, 抽逃 出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6第 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 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

5、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0。 美中不足的是, 新 5 公司法 6虽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 资, 也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示明了潜在的刑事责任,但未规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致使现 实生活中的抽逃出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 为磨砺法律 之牙齿,加强对抽逃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解释势在必行。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5关于 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 6 (征求意见稿 ) 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其第 11条规定: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 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 付利息

6、。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 公司有权请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起诉的, 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0; 第 12条规定: /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权人可 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 请求其在抽 逃出资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 董事、 经理应对返 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0。遗憾的是, 该条规定只提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实际上, 同样的原理也#50#法学杂志# 2008年第 1期各 科 专 论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二、 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 股东抽逃的出资

7、财产泛指股东从公司抽逃的各种财 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 (如用于出资 的汽车 ), 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货币 )。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无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债权 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事实的存在, 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然, 公司的债权人在行使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代 位权时要查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并非易事。尤其是在 公司内部人 (控制股东、 董事、 监事、 经理等高管人员 )与 抽逃出资股东沆瀣一气的情况下, 更是存在公司的债权 人与抽逃出资阵营之间的巨大信息落差。因此, 公司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格外注意搜集股东抽逃出资的 各类信息。 抽逃出资与虚假

8、出资都是欺诈出资。但抽逃出资行 为与虚假出资行为亦有区别, 不容混淆。虚假出资时股 东自始至终没有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而抽逃出资股 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 回。简言之, 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未成立之前, 而抽 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在实践中会出现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的竞合现象。第一种情况是,股东不仅存在瑕疵出资行为, 而且抽逃瑕 疵出资的全部财产。公司、 其他股东、 公司的债权人既可 以选择追究此类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也可以选择 追究此类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 股 东的一部分出资财产存在瑕疵, 而另一部分出资不存在 瑕疵, 股东仅

9、抽逃无瑕疵的出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 公 司、 其他股东、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就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追究其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有权就股东的瑕疵出资行 为追究其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三、 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 实践中, 有股东明火执仗地抽逃出资, 亦有狡猾股东 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鉴于股东 的抽逃出资行为与股东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有不同的构成 要件与法律后果, 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区分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 个棘手问题。 笔者认为,要甄别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的界限,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九大因素

10、: 1.金额。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的, 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不占其出资财产 大部的,借款的概率高。该标准有一定合理性, 美中不足 是如何界定/出资财产大部0, 以 50% 为准, 抑或以 60 % 为准, 很难精确化。2. 利息。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对价为 准,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 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利息约定的, 借款的概率高。该 标准似乎符合借款行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也合乎借款行为的商事习惯。当然, 借款行为也有无偿的; 抽逃 出资的股东也有可能打着利息约定的幌子。 3. 还本付息期限。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偿还

11、期限为准,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返还期限约定的, 抽 逃出资的概率高;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返还期限约定的, 借款的概率高。倘若借款返还期限约定过长 (例如 99年 ), 甚至于超过了自然人股东的寿命或者法人股东的存 续期间,除非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手段, 将其认定为 抽逃出资的行为亦无不可。4. 担保。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担保手段 为准,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 抽逃出资的概率 高;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担保手段的, 借款的概率高。该标准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检验股东返还借款的诚意。但仍 不能绝对排除抽逃股东借助担保手段 (包括虚假、 无效的担保手段)掩人耳目的可能。 5. 程序。以股

12、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履行公司 内部决策程序为准,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如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的, 抽逃出资的概 率高; 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的, 借款的概率高。该标准一般符合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审慎思维方式。但在控制股东一手遮天, 能够操纵股东大会 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 即使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 一应俱全, 也不能确认控制股东监守自盗行为的合法性。6. 主体。以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股东有无控制地位为 准, 积极的控制股东、 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 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消极的非控制股东、 在野党股东取得公司 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该标准虽在多

13、种情况下屡试不 爽, 但彻底排除小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亦有不妥。7. 会计处理方式。以公司对股东取得财产的财务会 计处理方式为准,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款处理、 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 实的, 借款的概率高;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未作应收款处理的, 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该标准注意到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性, 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遗憾的是, 财务会计报告时有虚假陈述 行为发生, 因此不能以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处理方式 作为唯一判断标准。8. 透明度。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 东公开为准,公开者借款的概率高; 不公开者抽逃出资的概率

14、高。但倘若股东之间沆瀣一气, 竞相抽逃出资, 即使#51#实践中由于抽逃出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超市 8名公司高管因抽逃出资 1 . 05亿元人民币而获刑。郭京霞: 5合同诈骗 1635万元, 抽逃出资 1. 05亿元, 北京/ 普马08名高管被处刑罚6, 载5人民法院报62007年 3月 21日第 4版。各 科 专 论法学杂志# 2008年第 1期股东彼此之间相互通报抽逃出资的事实, 亦不能掩盖抽 逃出资行为的性质。 9.行为发生期限。以股东出资行为与股东取得公司 财产行为之间的期限为准, 股东出资行为与股东取得公 司财产行为之间间隔较长的, 借款的概率高

15、; 股东出资行 为与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之间间隔较短的 (如在公司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第二天就将出资财产取回 ),抽 逃出资的概率高。 上述判断标准均言之成理, 持之有据。但没有一个 标准完美无缺、 绝对安全可靠。笔者主张, 为避免盲人摸 象之讥,稳准狠地识破抽逃出资和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 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确保公司交易伙伴的交易安全, 只要发生了股东从公司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 均应推定 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法院在采 信相反证据时, 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九个标准中的合理内 核,审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借款行为与抽逃出资行 为界限难以划清时, 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现代刑

16、事法治 理念, 将其作为借款行为处理。 四、 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 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 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因此,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 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 法侵蚀, 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充分性, 立法者有必要 确认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 的侵权责任, 对其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股东 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抽逃出资的金额为上限。因抽逃出资 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亦应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 倘若抽逃出资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执 行董事或者总经理 ), 抽逃出资股东有可能既不积极清退 财产, 又拒绝或者怠于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而受 控制股东的高压控制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也有可能 不敢对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 其他股东有权根据 新 5 公司法6第 152条之规定对抽逃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 讼,要求被告股东将抽逃出资财产完璧归赵。作为被告 的抽逃出资股东亦无权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请求法 院撤诉。至于充当原告的股东是否包括自身亦实施抽逃 出资行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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