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性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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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基础性法律法规教育模块主要内容: 近年来,社会上因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悲剧层出不穷,给组织、给家庭、给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沉重打击,但往往追悔莫及。 针对这一情况,对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成因以及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基本法律常识在员工中进行学习普及,从而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教育对象: 主管级以下尤其是基层一线员工。( 一)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2、、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200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和邵某 (另案处理 ) 在网吧上网时, 吴某在互联网上遇到其网友被害人李某。吴、李二人约定到本市单身贵族网吧见面。邵某得知情况后,遂打电话将被告人荣某、胡某邀约至网吧,四人预谋对李某实施抢劫。当日晚

3、6 时许,吴某按照邵某事先安排,将李某带至本市宋庄北处淮河大坝,邵某与被告人荣某、胡某尾随其后至大坝北侧时,被李某发现。邵某率先冲上去用拳击打李的面部,被告人荣某、胡某亦冲上去殴打李某,吴某见状逃离现场。之后,邵某从李某身上搜出人民币 60 元,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李某索要手机,同时要求被告人胡某去追吴某,胡某遂离开现场。被告人荣某等向李某索要手机时,李某进行反抗,荣某遂持刀向李某腰背部捅了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被送往本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背部刀刺伤,左膈肌破裂,左肾上极破裂,失血性休克,枕部外伤。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被人用刀刺伤腰背部,左腰背部软组织

4、裂伤伴血肿、积气,左腰大肌旁血肿伴积气,左肾破裂伴肾周血肿,左侧膈肌破裂,左侧血气胸,出血多,血压 80/60mmHg ,HR110次/ 分,面色苍白,胸闷,医院予胸腔闭式引流和剖胸探查术处理,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李某的损伤程- 2 - 度亦为重伤。原判认为,被告人荣某、胡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抢劫致人重伤,应依法予以惩处。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受到伤害,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三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某参与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起主要

5、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吴某将被害人骗至作案现场后即离开,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参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吴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荣某、胡某、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 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

6、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 元;被告人荣某、胡某、吴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人民币17609.74 元、护理费人民币 291.6 元、交通费 1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 元、营养费 42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 150 元,合计人民币 19000.8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7、。摘自找法网(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3 - 2.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

8、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2004 年 4 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 薛某窜至蚌埠市某保温瓶厂,从墙洞钻进院内,在院内西北角处盗窃重达690 斤的铁质锅炉门及废铁等物,销赃得款552元。2004年 5 月 15 日夜,被告人王某、薛某窜至固镇县食品巷内,盗得一辆未上锁的雄风 100 型两轮摩托车。后骑车逃窜回蚌埠途经新马桥公路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后抓获,雄风 100 型摩托车 1 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576 元。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

9、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认定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予以上缴国库。摘自找法网( 三)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案例: 2005 年 11 月 23 日凌晨 4 时许, 赵某、康某、王某伙同李某、张某(李某、张某另案处理)五人驾驶面包车至北京市通

10、州区人民商场附近。见被害人黄女士只身一人途径此处,五人驾车跟了上去,猛地将车停在黄女士身边,强行将黄女士拉上车进行殴打,抢走其人民币300 余元,后又逼迫黄女士带他们去了黄的住所,五人入室抢得人民币 300 余元及皮衣等物。当日 6 时,距离前一起抢劫不到两个小时,五人又在通州梨园镇938路总站附近发现了步行去车站的高女士。赵亚微等人再次驾车上前,将高女士揪到车上,逼高女士向家里人要钱。高女士假装答应给他们2 万块钱,将赵某等人带至霸州市中国人民银行。高女士将客户单交给银行窗口时在单子上写了110、SOS 、“绑架”字样, 银行人员立即- 4 - 报了警。见到警察,在银行门口等候的赵某等人慌忙

11、驾车逃跑。赵某等人被警方网上通缉,后在 2005 年 12 月间分别被逮捕。经查,赵某、康某均参与抢劫15 起,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0余元,因被害人报案抢劫未遂,抢劫未遂数额为人民币20000 元;王某参与抢劫11起,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33000余元, 一起因被害人报案抢劫未遂, 抢劫未遂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均参与2 起绑架犯罪,绑架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18800余元。该团伙三名成员赵某、康某、王某,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绑架罪,一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摘自法制教育网( 四)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

12、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009 年初,被告人谢某以常在其麻将馆打牌的被害人罗某等人打牌时出老千赢钱为由,要被告人廖某向罗某追回4 万元钱。被告人廖某答应后便约上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纠集“军军”及“军军”一朋友三人,于2009年 2 月 14日 7 时许,被告人谢某和刘某及“军军”等人闯进罗某的家中,被告人谢某上前打了罗某几个耳光,以罗某等人在其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出老千赢得近二十万元赌资为由,将罗某挟持到郴州市下湄桥某宾馆被告人廖某开好的房

13、间。在房内被告人谢某和廖某等人逼迫罗某向其丈夫王某打电话,要其丈夫筹4 万元现金退赔罗某在被告人谢某经营麻将馆赢取的赌资。当天,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等人在宾馆守着罗某等了一上午,未等到罗某丈夫王某送钱的电话。当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等人将罗某挟持转移到郴州市苏仙南路某茶楼,并不断威胁罗某。罗某无奈,提出身上带着的邮政储蓄卡内有9000元存款,要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等人去银行将钱取出来。被告人谢某将银行卡内的8900 元存款取出。接着,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等人逼罗某写了一张“欠廖某3万元现金,三天内归还”的欠条,然后将罗某放回。第二天下午,罗某在郴州市五岭广场将28700元现金交给

14、被告人廖某。事后由被告人廖某给了被告人刘某2000 元现金。郴州市北湖- 5 - 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37600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当中,被告人谢某、廖某、刘某以要求罗某退回出老千所赢得的钱为由,挟持罗某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罗某银行卡内取出8900 元钱,这一部分犯罪行为确实很符合抢劫罪“当场”的特征。 但是纵观全案,8900元钱只是三被告人索要钱财的一部分,所以罗某被释放的第二天送给三被告人28700元钱。期间,罗某与家人在一起,并和亲戚借钱,可以肯定,三被告人的暴力胁迫程度根本达不到使被

15、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有效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这件事情,并可以报警,但是罗某没有选择报警的解决方式,而是送钱给对方了结此事。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 廖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四年。摘自法制教育网( 五)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

16、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2010 年 10 月 12 日开始,在清远市某批发市场内的空地,被告人农某利用麻将桌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农某安排谭某负责发牌并从中抽头渔利。直到2010 年 10 月 16 日公安机关查处止,共赌博四天,先后组织了麦某、欧某等十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2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五千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 - 摘自找法网( 六)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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