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调研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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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调研报告姓 名:何必成学 号:20130301020180 学 院:行政法学院专 业:法制史1 一、调查概况2015 年 3 月,在研二的下学期,我迎来了专业集中实习。本次实习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我此次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实习。惠城区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三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四个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刑一审判庭,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贩毒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强奸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后我又到民一庭呆了一段时间。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

2、下工作: 整理卷宗、旁听案件、书写法律文书、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等等。我也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 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 , 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 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评价。实习调查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一)具体目标1、刑事案件的占比和分庭审理案由2、刑庭法官的工作处境和办案思路3

3、、刑庭之外的民事庭、行政庭等具体工作概况(二)调查方法实地考察,通过在刑庭翻阅卷宗, 打印开庭笔录, 出庭参加旁听,以及与公安机关、检察院、 律师、当事人的谈话等感受刑事案子办案的流程和难度, 并撰写刑事案件判决书, 在实习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实习任务。三、调查内容2 一、温演森故意伤害案简要案情:2014 年 7 月 7 日,位于惠城区河南岸金山湖二期东门10 号的一家装饰公司发生了一起偷窃案件, 小偷张银丽伙同钟国新两人来到受害人温演森店内进行作案, 一名小偷假装和温演森谈生意,另一名小偷在没人注意下偷窃了一部手机, 后两名小偷骑着摩托车迅速逃离了现场,温演森在办公室内感觉不对劲,走出来问

4、店内同事少了什么没有,阿婷发现自己一部手机不见,温演森立马报了警,后来所在地警方惠城区河南岸派出所赶到现场问手机有无重要东西,阿婷说这手机对他很重要,有很多重要信息在里面。看着阿婷的眼泪掉下,温演森心里不安,自荐前去抓捕, 警方应允。温演森驾车和店员杨某出去寻找嫌疑人。当天中午12 点他在方直东方时代广场附近发现嫌疑人还在其他档口作案并迅速和警方取得联系,警方叫温演森继续跟踪, 他们马上就到,温演森以10 公里左右的车速跟了十多分钟警方还没到来,这时一名嫌疑人发现了温演森跟踪,跳上了摩托车的逃跑,温演森追了上去。追的过程中, 杨某还朝他们喊了不要跑。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 因嫌疑

5、人摩托车突然减速变道,温演森情急之下刹不住车撞了上去, 看嫌疑人张银丽倒在地上, 温演森将其扶到树阴下面买了瓶水给她喝, 嫌疑人钟国新起来跑到路边抢摩托车逃离无果,被温演森制服,警方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张银丽送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二级轻伤。7月 8 日嫌疑人张银丽的亲属想惠州人民医院和警方提出要带张银丽回老家梅州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方面告知需要继续治疗,但其家属仍然坚持办理出院, 院方为张银丽做好了全面检查,显示张银丽生命指标一切正常,神志清醒,再取得警方同意后,亲属带人离开了惠州人民医院,回到梅州。7 月 9 日温演森已经被河南

6、岸派出所评为见义勇为者。 当天梅州市那边传来说张银丽突然死亡。警方得知后,骗温演森到河南岸派出所领奖,温演森到河南岸派出所就被民警扣上了手铐说“对不起,死人了”。弄得温演森一头雾水。7 月 103 日法医调查结果是,左侧4-7 根肋骨骨折,死于失血性休克,因多了几处伤害,警方在没有取得确凿证据下不得不将温演森放出来。2014年 10 月份,该案件由惠城区检察院发回给惠城公安局补充调查。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一、被告是否见义勇为?二、被告是否故意伤人?三、阿丽死亡原因为何? 四、阿丽为何能够出院?3、原判结果: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被告人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的判决。本

7、人认为,本案可以定性为“见义勇为”,但本案也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见义勇为更多的只是一个道德评价,是人们美好而朴素的愿望,但美好愿望不能成为犯法的理由。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一样得到尊重,我们要衡量一下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 这些东西都应该交与法律。如果为了所谓的改变社会的冷漠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那就违背了法制的初衷。另外在民一庭的实习的过程中, 对其受理的主要民事案件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和总结,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离婚案件,在民一庭待得一个月时间了,见识了一个典型的离婚案件,案情如下 : 2014 年 10 月,孙某与陈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于同年 12 月登记结

8、婚。婚前,男方陈某自有一套房屋。2014年,陈某与孙某购买了一套房屋, 登记在陈某与孙某两人名下。 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2012 年 8 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被告孙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 既然男方陈某先提出离婚, 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孙某所有; 原告陈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应当按照

9、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分割。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姻协议书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限制了夫妻之间的离婚自由且无法保障一方基本的生存权利, 应属无效 ;2 、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归原告所有 ;3 、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既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即便夫妻双方约定说不得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即便有协议书中的约定, 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亦需要前往法院诉讼

10、离婚。法院在判决双方是否应当离婚也是按照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夫妻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离婚条件不会成为法院审理是否离婚的依据。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亦为无效;财产约定无效则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分析:几乎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规律, 就是首先由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所采取的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了,交通事故就避免了;反之,交通事故就发生了。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避让空间;二是没有

11、避让时间;三是缺乏避让能力。两种确定责任的方法应当取长补短形成的。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的联系与区别,当事人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案件、对扩大事故后果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与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等, 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与诉讼面临着新的挑战。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研究容易出现两种误区。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5 故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而忽略了本身固有的鲜明个性;另一种是强调了交通事故自身的个性,却忽略了其作为民事侵权事件的共性,甚至突破了民法理

12、论有关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基本观点,造成交警事故处理和法院审理之间的衔接障碍,不利于事故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问题放人处理一般民事事件的大框架下进行思考,同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的个性和特点。3、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 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 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旁听的一个案子是

13、原告某森金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分乡镇界岭村 6 组周正华关于撤消( 2015)惠州市劳仲裁字第12 号裁决书,驳回原告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时听了后觉得好笑, 原告方律师怎么提出了这样的请求, 虽然我民事程序法没学好, 但有一点我还是记得的, 法院怎么能撤消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呢,好像是只能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采信而不能撤消,由于自己也快毕业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所以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

14、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 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以下几点:6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

15、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16、,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4、民间借贷纠纷: 2014 年 12 月 7 日,某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 2014年 12 月 7 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 600 万元以内由某公司、 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14 年 12 月 11 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 2015 年 1 月 11日归还 100 万元, 2015年 3 月 11 日归还 100万元,2015 年 5 月 11 日归还 100万元, 2015 年 8 月 11 日归还 100 万元,到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7 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 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 600 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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