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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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zhoudao.cc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受害劳动者既可依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能够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侵权第三人赔偿因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问题。两种请求权分别属于社会法和民法两个不同的领域,赔偿的义务主体也不一致,并且,由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在归责原则以及赔偿项目与标准上等均存在许多不同。具体赔偿项目对比见下图:www.zhoudao.cc www.zhoudao.cc 通过上表的对比发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工伤保

2、险赔偿项目存在部分重合。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实践中存在四种模式:一是择一选择模式,也就是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二是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三是兼得模式,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四是补充模式,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 劳动者受害雇员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第 2 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

3、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2 014 年发布和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第 3 款“受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机构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因为其已经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拒绝,但医疗费用是要除外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伤保险赔偿,但是除了医疗费不能兼得外, 其他相关重合的赔偿项目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否可以全部兼得或者以补足差额额方式获得并未明确。根据四川省贯彻的实施意见第10 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4、害,按 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是鉴于该条文的效力等级,并也没对具体的赔偿项目进行规定,因此在四川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体包含以下情形:第一种情形是: 劳动者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后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法院支持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主张,社会保险基金部分不作审理。 但是,在实践中社保机构对于应当由工

5、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一般采取差额补足方式。具体依据:前文“川府发(2003)42 号”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 10 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尚未未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工伤保险主张则采取兼得方式。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其次,从法律规定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条司

6、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二者互不影响。第二种情形是: 劳动者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实践中社保机构在劳动者申请时,会让劳动者填写抵扣人身损害赔偿款的申明。 在劳动者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后,社保机构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追回。若用人单位尚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拒绝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具体依据: 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第 2 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

7、权利人请求第三 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基金项目尚未重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可在人身损害赔偿后独立主张。但是对于重合的其他项目则www.zhoudao.cc 分情况兼得或者补足。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

8、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

9、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0 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10、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 42 号)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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