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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理赔规则 1、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按照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项涉及的合同解除除权 因责任免除所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可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给付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 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仅依本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