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的实证调查_方法和规范_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_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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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综述#法律现象的实证调查: 方法和规范 )/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0 研讨会综述王 赢 侯 猛* 作者王赢,1981 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北京 100084) ; 侯猛, 1976 年生,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 ( 北京 100871) 。 张维迎、柯荣住:5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 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6, 5中国社会科学6 2002 年第 2 期 ( 以下简称5逆向选择6 一文) ; 陈志武:5从诉讼案例看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6,5媒体、市场与法律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第 72) 103页。 郭星华、陆益龙等:5法

2、律与社会) 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 应星: 5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6, 5法学研究62004 年第 3 期; 应星、汪庆华: 5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6,5洪范评论6第 3 卷第 1 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王铭铭、王斯福编5乡土社会的秩序、 公正与权威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朱晓阳: 5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 ( 1931) 1997)6, 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 赵旭东:5权力与公正)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6,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 苏力: 5送法下乡) 中国基层司法

3、制度研究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苏力:5 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 从最高法院有关 / 奸淫幼女0 的司法解释切入6,5 法学6 2003 年第 8 期;王亚新:5实践中的民事审判 ( 一) 4 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6,5现代法学6 2003 年第 5、6 期;王 亚 新: 5 实 践 中 的 民 事 审 判( 二) 5 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6,5北大法律评论6 第 6 卷第 1 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左卫民: 5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6, 5中外法学6 2005 年第 6 期。 例如, 赵晓力: 5通过合同的治理) 80

4、 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6, 5中国社会科学6 2000 年第 2期; 强世功:5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贺欣:5在法律的边缘) 部分外地来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的 / 法律合谋06,5中国社会科学62005 年第 3 期; 徐昕:5论私力救济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 廖永安、李胜刚: 5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 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6, 5中外法学6 2005 年第 3 期;成凡: 5从竞争看引证) 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6,5 中国社会科学62005 年第 2 期; 侯猛:5

5、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6, 5法学6 2006年第 4 期; 刘思达: 5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 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6,5社会学研究6 2005 年第 3 期; 艾佳慧:5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 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6, 5法制与社会发展6 2006年第 4 期; 冉井富:5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方乐: 5法袍、法槌: 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6,5法律和社会科学6第 1 卷,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戴昕:5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6, 5法律和社会科学6 第 1 卷。 比如, 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社

6、近些年来, 一些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了实证调查。例如, 经济学者张维迎关于法院逆向选择和信任的法律分析、陈志武关于媒体诉讼的分析;社会学者郭星华等关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分析、应星关于信访的法律分析;人类学者朱晓阳关于惩罚的分析、赵旭东关于乡村秩序中纠纷解决的研究等等。在法学领域内, 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法律, 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调查在 1990 年代以后开始成为一个趋势,比如, 苏力关于基层司法制度、奸淫幼女司法解释的个案研究, 王亚新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过程的调查, 左卫民关于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调查等等。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律学人也加入到这

7、一研究进程中, 积极开展实证调查并自觉运用个案方法或量化的抽样统计等方法,一定程度的学术对话也相继展开,这似乎表明, 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术兴趣共同体正在逐渐形成。但也应看到,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实证调查所积累的学术成果还显得相当薄弱。法学领域的研究者由于普遍缺乏系统的社会科学#118#研究方法训练, 实证调查研究的技法还比较粗糙, 关于研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等方面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此外,即使都是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问 题, 也还是出现了不同的研究风格。因此, 相互之间的对话, 开展严肃、谨慎、坦诚和友善的学术批评就十分必要, 有助于在反思现有成果的基

8、础上深化对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和遵循研究规范的认识。基于这个共识, 2006 年 9 月 7 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一场小型的学术研讨会。在会上,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清华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就 / 法律现象的实证调查: 方法和规范0 这一主题开展了学术交流和批评。一、定量研究:法学的一个趋势?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包括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其中定量方法被认为是更为科学的方法,是理解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变迁的最佳途径。(一) 定量研究的范围界定王亚新 (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认为, 对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社

9、会科学的研究, 首先涉及的是描述现象本身。这种描述可以是基于一般观察提出的若干命题,也可以是对某一个案或某些个案的深入剖析, 还可以是在收集分析大量数据基础上形成且对带有体系性的知识之展示。只有最后一种形式的描述才谈得上是使用了定量的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 已经发展起包括分层多重抽样和回归分析等等取得和处理数据的一整套精巧而复杂的方法。从描述现象的精确程度来讲, 目前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类似研究在总体上与这些领域内高度发达的方法论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因此与其使用 / 定量0 或 / 计量0 等形容词, 还不如称为 / 量化0 研究来得更为妥帖。此外,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难以设定某种更具

10、普遍意义的对象范围, 还不能做到真正 / 大量0 的数据收集和处理。量化研究也往往局限在特定的小范围内, 例如对一个或若干法院相关数据的取得。不过, 虽然关于法律现象的量化研究在精度上还有待于提高、范围上有待于拓展, 但对于法学领域来讲, 这种调查在当前却有把经常停留在泛泛而论层次上的问题具体化、精确化的积极意义。 冉井富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指出, 在我们当前的法学文献中, / 定量0 或者 / 量化0 的研究方法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一是严格意义上, 即如何通过统计的方法技术, 从少量的样本推断研究对象的总体特征。这种方法要解决的难题是, 如何保证在样本和总体之间的逻辑推断能

11、够成立。在社会科学领域已发展出了一套严格的方法, 以保证这种推断的有效性。但在法律研究中, 一些抽样的准则很难得到严格贯彻。在当前对一些政法部门, 如对法院、检察 院、公安机关等等进行调查, 必须借助一定的权力资源, 然而这种借助会带来某些方法论上的问题: 我们选择的调研对象常常是有着特定关系的机构, 或者常常是有关部门推荐或者指定的, 这可能造成样本的获得既不是随机的, 也不是客观中立的。二是在不太严格意义上使用, 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属性做出量化的描述方法。比如, 一定时期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流动的精确统计, 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影响的精确测算等等。这种方法所要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克

12、服法律现象的有些属性很难量化的问题, 比如, 法治发展的程度、法的科学性、程序的公正性、人们的主观感受等都很难量化。实际中为了克服这一问题, 需要将一些概念操作化。比如, 对于法官的素质, 我们可以法官的平均学历、专业构成、业务培训的时间和周期、错案比例、违纪违法次数等等数据按照特定的方式构成的指数进行分析; 对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观感受, 我们可以用二审上诉的比例 ( 上诉率) 来衡量; 权利意识的水平可以通过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 ( 如诉讼率)来衡量。总之,操作化实现了法律现象某些属性予以量化的可能, 但是, 这是以牺牲法律现象属性的丰富性和准确性为代价, 量化的数据只能有限反映事物某种属

13、性的真实情形。当然, 非常科学的、精巧的操作化,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小这种差距, 增强量化的描述的有效性。( 二) 定量研究的一般方法 朱晓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认为, 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学系谢宇教授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基本原理的观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谢宇提出, 在定量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理,即变异性原理( variability principle) 、社会分组原理 ( social group -ing principle) 和社会情境原理 ( social context princ- iple)。结合上述基本原理,朱晓阳针对王亚新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研究进行了批

14、评。尽管王亚新在研究过程中选取的样本来自于五个地区的法院, 但是在当事人与证人的关系对证人出庭与否的影响的命题上, 取自五个法院的样本没有明显差异, 是#119#会议综述会学系等单位已联合举办了两届 / 法律和社会科学0 学术研讨会, 而由苏力主编的学术连续出版物5法律和社会科学6 开始以每年两卷的形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关于这三个基本原理的详细讨论, 参见谢宇 5 社会学方法与定量研究6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第 9) 28 页。 王亚新: 5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6, 5中外法学6 2005 年第 2期。同质性很高的一个整体; 换句话说, 地区差异并不是影响证人出庭与否的

15、因素。社会分组原理要求, 组内同质性最高, 组间差异性最大, 这样才有利于进行组 与组之间的比较。因此就证人出庭问题而言, 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分组, 而 / 与当事人有关系0 或 / 没关系0 则可能是更为恰当的分组。该项研究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忽略了社会情境的影响。由于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基本是个体层面的变量,没有加入社会情境影响因子的分析, 这样的研究可能会掩盖很多信息, 社会情境的影响就可能被平均的个案所掩盖。如果能运用最近十多年来出现的多层次模型和事件史等手段, 引入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 有可能更好地揭示社会情境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尽管作者在定性的描述中也已经涉及社会情境

16、的影响问题, 但是这种分析还没有自觉地在方法上体现出来。(三) 量化研究中的抽样社会科学为了克服对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大量个体进行观 察的 困 难,通 过 从/ 总 体0 ( 或 称 / 母 集团0) ) population) 中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抽取一定比例的 / 样本0( sample) 作为总体的代表进行研究, 建立起一整套完善和复杂的抽样 ( sampling)方法和规则。只有通过一套规范的抽样技术抽取出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研究者才能将对作为总体一部分的样本的研究结论推及总体。王亚新认为, 现阶段对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研究, 运用抽样方法来取得大量数据的研究成果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对抽样方法之基本规范的遵循。在这方面, 有关自然科学实验的有名隐喻 / 一个未洗干净的试管就足以导致整个实验的失败0 值得我们参考借鉴。量化研究中的抽样首先需要对研究对象的数据总体 ( population of data) 进行明确界定, 如果总体不明确, 其他人就不知道研究者的结论究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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