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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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限: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

2、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理解: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是:1、下落不明满 4 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 年;3、战争死亡满 4 年。起算点:1、4 年中是下落不明的次日;2、意外事故发生之日;3、战争结束之日。宣告程序中的公示时间:1、4 年下落不明的公告1 年;2、意外事故 +相关机关证明,是3 个月;3、战争是 1 年。 (推测:意外事故死亡没有证明的,公告期应该是 1 年。因为法条没有具体规定,这点只能推测)宣告死亡撤销后人身关系的变化:民通意见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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