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海岸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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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1章: 476 海岸公园条例海岸公园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管辖及管理,以及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 文。 (1995年制定) 1995年6月1日 (本为1995年第37号) 部: I 导言导言 30/06/1997 (1995年制定) 条: 1 简称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海岸公园条例。 (1995年制定) 条: 2 释义释义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被水淹盖的土地; “委员会”(Board) 指郊野公园条例(第

2、208章)第5条设立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 “委员会秘书”(Secretary of the Board) 指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5(8)条委任的郊 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秘书; “建议中的海岸公园”(proposed marine park) 指建议指定为海岸公园的范围; “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proposed marine reserve) 指建议指定为海岸保护区的范围; “海岸公园”(marine park) 指根据第15条指定为海岸公园的范围; “海岸保护区”(marine reserve) 指根据第15条指定为海岸保护区的范围; “海洋生物”(marine lif

3、e),就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而言(视属何情况而定),包括在其内的所有 动物及植物; “船只”(vessel) 指 (a) 任何船舶、中式木船、艇、动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飞机,或用于航行的任何其他类 别的船只;及 (b) 在香港境内或在香港水域内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装为用于航行的任何其他类 别的船只, 但不包括任何军舰或任何具军舰地位的船只; “发展工程”(development) 指在香港境内的土地、海或感潮水域之内、其上、其上空或其下进行 以下事项 (a) 建筑、工程或设置构筑物; (b) 挖掘、疏浚、除石或采矿;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2(c) 填海或倾倒物料; (d) 建造

4、浮标、突堤、码头、防波堤、避风塘、碇泊区或其他港口设施; (e) 敷设导缆、喉管或其他公用设施;或 (f) 其他类似作业; “新发展工程”(new development) 指任何并非已于根据第8(1)条就其所在的范围在宪报刊登公告 的日期前,就其取得一切所需批准及许可的发展工程,但不包括为检查、维修或修理任何公用 设施,或任何污水管、干管、喉管、导缆或其他器件而进行的任何工程;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据第24条获总监授权的人; “总监”(Authority) 指第3条所指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 (1995年制定) 部: II 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

5、管理局总监的职责及郊野公园及海岸 公园委员会的职能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的职责及郊野公园及海岸 公园委员会的职能 30/06/1997 (1995年制定) 条: 3 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管辖及管理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管辖及管理 L.N. 331 of 1999 01/01/2000 (1)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归予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管辖及 管理。 (2) 为本条例的施行,总监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担任。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 条: 4 总监的职责总监的职责 34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

6、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为本条例的施行,总监有以下职责 (a) 就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建议; (由2000年第 34号第3条修订) (b) 管辖及管理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并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采取总监认为需要的 措施,以 (i) 保护、复原及(如总监认为需要)改善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的海洋生物状 况及海洋环境; (ii) 对海岸公园内资源的运用作出管理,以满足人类现在及未来的需要及期望; (iii) 对海岸公园内的康乐活动提供便利;及 (iv) 提供机会以对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的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进行教育及科学方 面的研究;及 (c)

7、 概括而言,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3条: 5 委员会的职能委员会的职能 30/06/1997 为本条例的施行,委员会须 (a) 作为咨询团体,就总监向其提交的事宜,向总监提供意见; (b) 对总监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包括建议中的海岸公园及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所拟 订的政策及计划,作出考虑并向总监提供意见;及 (c) 对根据第12条提交的反对作出考虑。 (1995年制定) 条: 6 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 34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 行政长官可

8、就总监或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方面的一般或 个别情况,发出其认为合适的指示。 (2) 总监及各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时,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 第(1)款发出的指示。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1995年制定) 部: III 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 30/06/1997 (1995年制定) 条: 7 未定案地图的拟备未定案地图的拟备 34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 总监须应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指示,拟备显示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

9、中的海岸保护 区的未定案地图。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2) 根据第(1)款拟备的地图须显示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边界线,以及显示总监认为适当的细节。 (3) 总监可连同根据第(1)款拟备的任何未定案地图,以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的形式,拟备 关于该地图的解说数据;而该等解说数据均属该地图的一部分。 (4) 总监须就根据本条拟备任何未定案地图的事宜咨询委员会,并可进行其认为为拟备该未定 案地图而需要进行的查讯。 (1995年制定) 条: 8 公告的刊登及未定案地图的查阅公告的刊登及未定案地图的查阅 L.N. 197 of 2004 12/02/

10、2005 (1) 凡总监已根据第7条拟备未定案地图,总监须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公告,而该公告须 (a) 载有对该未定案地图所示的范围的一项概述;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4(b) 说明未定案地图副本及关于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 定)的其他数据(如有的话),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时间及地点的详情;及 (c) 指明可对未定案地图提出反对的时限及方式。 (2) 凡总监根据第(1)款刊登公告,总监须 (a) 将该公告的文本,在2份每日出版的中文报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报章各刊3日;及 (b) 在总监认为切实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在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

11、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或附近地方的要冲位置,展示该公告的文本。 (3) 在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均须备有一份未定案地图的副本及总 监认为适当的关于该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其他数据,于该 等办事处一般开放予公众人士的时间内,免费供公众人士查阅,为期60日,自该公告根据第(1)款刊 登之日起计。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修订) (4) 任何人在缴付总监所厘定的费用后,均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取得未定案地图的副本。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5) 任何人可以书面要求总监向他提供未有根据第(

12、3)款供公众人士查阅的关于该建议中的海岸 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进一步数据。 (6) 总监接获根据第(5)款提出的要求后,可 (a) 向提出该要求的人提供所要求的数据;或 (b) 基于任何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该等数据。 (1995年制定) 条: 9 根据第根据第8(1) 条刊登公告的效果条刊登公告的效果 30/06/1997 详列交互参照: 20、21、22 (1) 根据第8(1)条在宪报刊登公告后,未得总监事先以书面批准,不得有新发展工程在有关的 未定案地图所示的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进行。 (2) 根据第(1)款对进行新发展工程所作

13、的限制须具有效力,直至就该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 中的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第14(2)条在宪报刊登公告或根据第15条在宪报刊登命令之日 止;如根据第15条刊登命令,在命令刊登后第20至22条须就获指定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适用。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0、21、22条 * (3) 如在未得总监事先批准,或在违反或不遵从总监根据第10(3)(b)条给予批准时所施加的条 件的情况下,已有或正有任何新发展工程在任何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 进行,则总监可藉送达书面命令予 (a) 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的人;或 (b) 为其而进行该项新发展工程的人,或其代理人, 藉以规定

14、 (i) 该项新发展工程须随即停止进行;及 (ii) 在适当的情况下,由该人在该命令可予指明的限期内自费进行补救及复原工程。 (4) 如任何人不遵从第(3)(i)或(ii)款下的规定,总监可无须再作通知而进行或安排进行为确 保该项规定获得遵从所需的工程。 (5) 总监根据第(4)款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工程的费用,是可作为拖欠政府的民事债项,向第 (3)(a)或(b)款或第(3)(a)及(b)款所提述的人追讨,而不论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已送达予何人。 (6) 任何人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5(a) 未得总监事先批准,在任何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任 何新发展工程;

15、或 (b) 不遵从根据第(3)款送达予他的命令,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i) 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 (ii) 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每日另处罚款$5000。 (1995年制定) 条: 10 批准进行新发展工程批准进行新发展工程 30/06/1997 (1) 根据第9条向总监提出准予进行新发展工程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载有该项新发展工 程的建议的详情。 (2) 总监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总监认为需要的任何额外数据。 (3) 总监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及根据第(2)款提供的任何额外数据(如有此要求)后,经 寻求委员会的意见,可 (a) 拒绝给予批准;或 (b) 给予

16、批准,并可就批准施加条件加以规限。 (4) 总监根据第(3)(b)款给予的批准,乃可就该项新发展工程规定所需的其他批准以外的额外 要求。 (1995年制定) 条: 11 上诉上诉 30/06/1997 (1) 任何申请人如因总监根据第10(3)条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接获总监的决定的通知后 21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 行政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后,可确认、更改或推翻总监的有关决定。 (3) 总监根据第10(3)(b)条所作的决定,在遭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反对时,须自上诉提出之 日起暂缓生效,直至该项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放弃为止;但如总监认为暂缓生效会违反公众利 益,且该项决定的通知书载有述明此一意思的陈述,则不在此限。 (1995年制定) 条: 12 反对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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