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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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

2、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 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 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

3、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第四条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六条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 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 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

5、(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 、 (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第八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 、 (三) 、 (四) 、 (五)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 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 同案原审被告人 (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

6、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第十条人民法院审

7、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

8、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第十四条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 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 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第十五条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

9、满释放等情形。第十六条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第十七条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第十九条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

10、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第二十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二十一条在审判长主持下, 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二十二条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

11、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第二十三条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第二十四条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 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第二十六条依照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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