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7696951 上传时间:2018-07-04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172.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四、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微博“关注”的法律意义解析民法原理课程“网络信息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和名誉侵权”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 11210691 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图】腾讯微博贺卫方教授界面引言:微博中各按钮有着不同的设计功能,也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由于微波系统的不同,各关注按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区别。网络运营商往往再设计系统的同时忽略了其中的法律后果, 在大力扩展信息传播的同时将过重的义务甩给了网络使用人,特别在网络中的侵权责任上更是如此。本文通过对比以新浪和腾讯为代表的两种微博设计系统,阐明其背后所承载的名誉义务, 最终谋求对微博系统的设计和完善提出相对应的建议,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一、微博的“关注”以及“

2、变身”( 一)微博概述微博,即微博客( MicroBlog )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 、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 截至 2010年 1 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 2009年 8 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1。微博的产生不光推动了社会的信息传播,也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在信息的高速传播之中, 信息效率与信息

3、安全常常不能兼顾,宽广的微博平台也容易转化为成为一个巨大的侵权场所。 微博文字本身是个知识产品, 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同时又是一个平台,常会发生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微博的运作和保护模式进行简述和分析,以小见大的发现问题。 那么,由于这个系统的信息传播,是从用户之间的相互“关注”开始的,所以,这也是我们的突破口。( 二)“关注”按钮的设计在新浪微博使用说明书中是这样说明“关注”的:“加关注,顾名思义就是关注对方, 成为他的粉丝, 以后对方更新微博就会在你的主页显示,如果哪天你不想看到好友的信息,你就可以点取消关注。”2在这一个简单的设计下,关注构成了微博的灵魂, 同时也

4、引发了微博的问题。 例如,若被被关注人自己发布了违法侵权之言论, 那么这些言论也会显示在关注人之上。那么关注人的关注行为是否涉嫌传播了这些违法侵权言论?这值得我们思考。( 三)“变身”系统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关注内容是不易被他人所知晓的3。但是部分微博为了拓宽其讯息获得渠道, 更加直接的打破这一设置, 设定了查看他人关注内容的功能。例如途中的腾讯微博的界面右侧“变身成为贺卫方”字眼。一旦点击,便可看到贺卫1摘自百度百科, http:/ 2陈梓斌,微博经营资料 -微博营销案例 -微博营销策划,第 5 页, 2010 年 9 月 25 日 3以新浪微博为例,在它的设计中,便要求关注内容仅对微博使用人

5、可见,这也意味着他人无法查看使用 人界面浏览其关注内容。方所关注的他人微博和自身发言。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关注”按钮就额外携带了“转载”或“分享”按钮的传播功能,基于此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便更加地耐人寻味。二、网络信息的表达自由和人格侵权( 一)表达自由表达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是现代宪政理念发展的产物,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以“言论自由” 的要求提出的。 这种对资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 “言论” 的保障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的口号和行动纲领。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美国独立运动中,“言论自由”成为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的政治标志4。言论自由( freedo

6、m of speech ) ,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 ,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5我国宪法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法国人权宣言第 11条则以饱含激情的文字宣告了言论自由的价值: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7、 第 19条第 2 款规定: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 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可以看出,现代各国的宪法性文件及国际公约都宣告了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重要地位。6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表达也具有了下列特征:1、表达行为的开放性、交互性和便捷性2、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3、表达主体的分散性和匿名性。博客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网络体系,并不依靠特定的物质形式而存在,而以数字化的形式传播,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开放性使得整个网络空间显得更为随4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

8、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0 年 4 月 25 日 5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J 2000 第 3 卷第 2 辑 63 页 6张义,博客的表达自由及限度与名誉侵权,中大法学院民法原理课程论文,2011 年 11月 23 日意、宽松,为言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身心自由。7但这种开放也应当具有一定限度,违背国家强制性法规、损害第三人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应当排除在这种表达自由之外。所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检验标准或原则可以参考以下原则:恶劣倾向原则, 直接煽动原则, 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 优先地位原则, 逐案权衡原则以及公共福祉原则和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当言论自由对其他利益造成了真

9、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必要程度的限制,通过以上的一般原则标明这言论自由的限度。8( 二)名誉侵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各个方面情况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持的权利。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它以名誉利益为客体, 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内容是维护其名誉。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但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化,博客服务提供商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提高点击率,放任了对博客的管理,再加上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立法没有及时跟进,由此滋

10、生了大量的侵权现象,其中名誉权又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一种。9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我们需要在了解网络特性的基础上探讨网络名誉权以及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第一,因特网(Internet)是连接全球的网络, 其最主要的特性是全球性。 第二,网络空间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它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而独立存在,应当受到现实社会的传统价值和标准的约束。第三,网络具有交互性和实时性。第四,网络的管理并无中心化的特点。在网络空间里, 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彼此相连,没有中心, 所有计算机都是平等的。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 网络的特性愈加明显, 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也更加凸显。10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概括网络

11、名誉侵权为:行为人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登载各种利用电脑技术制作的作品,毁损他人名誉, 降低7同上注 8同上注 9同上注 10刘超,简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制与社会 , 2009 年 31 期他人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1在微博之中,侵权关系的主体会出现多重化倾向。 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研究上, 学界已经有了相当的研究。 而且由于与普通名誉侵权的相似性,所以也并没有太多的不同。 所以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在于其主体涵盖网络管理人(网络运营商),以及不特定第三人(其他微博使用人) 。管理人对于其管理范围内所引发的侵权行为原则上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网络巨

12、大的信息量,若让管理人事无巨细,未免强人所难。为了规避自身责任, 网络管理者往往通过服务使用条款,将侵权责任大量归于使用者,要求网络使用者自律自觉并为自己设立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于是,在这种情形下管理人和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认定出现了混乱,急需明晰。三、微博中“关注”键的法律意义“关注”是微博的一个简单的设计,在法律上应当这样看待它:在任何被关注人注册微博时就默许了一个条件,即他人可以关注自己, 这相当于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出了一个要约,对方只要作出一个承诺(“关注”行为)双方就能订立合同。此中合同的内容是,关注人可以将接收被关注人发布的所有信息。但这一合约所造成的法律影响特别在名誉侵权上却是很

13、多。在网络信息的名誉侵权界定的前提下, 在实际归责问题之上, 我们如何对于侵权责任进行界定,微博使用人是否对于自身微博上的侵权信息承担责任,“关注”行为就成为了一个可供分析的突破口。特别是在“关注”的问题中,我们应当怎么看待“关注”所引发之侵权结果, 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通过了不同微博的系统设计对比,我们发现了两种微博模式, 即信息保留式微博和信息开放式微博,本文分别进行分析。( 一)信息保留式微博信息保留式微博,是指微博使用人“关注”只能被使用人查阅的微博设计模式。这种设计模式中,除非经使用人许可,通过“转载”的方式编写自身微博,否则信息将不会曝露, 仅存放于使用人自身账户之中。因此,我

14、们可以将这种模式比作一种邮箱设计。 即,若所关注的对象编写信息侵权,那么这条信息就仅仅类似于一封邮件存在于微博主人的控制之下,他可以选择删除或者置之不理。 但11同上注是,这种删除和置之不理行为并非对于侵权信息的再次曝露。使用者没有因为接手了这些邮件而引发对他人的侵权。对此,有观点认为“关注”行为在此之中本就可以看作对他人发送信息的邀请,这样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主动要求接受对方的侵权信息,为信息的传播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因此,它推导出,一旦个人设立了“关注”,就应当承担起对于微博信息的审查义务, 一旦出现侵权信息而没有进行删除和举报,那么就与侵权信息的编撰者构成共同侵权。本文认为这种判断是

15、有失偏颇的。因为微博使用人是无法预料到自己所“关注”的群体之后的言论,它无法对于之后的状况产生足够的预见能力。因此,这只能是作为向被关注人发出了一种信息的请求,这种请求的设立并没有对于信息内容进行规范。 那么信息内容的规范就不必要了吗?并非如此,而且是一早便已作出规定。 在微博注册过程中, 微博使用者将与微博的网络运营商签订协议,这是一份关于微博的适用规则格式条款。12这份格式条款已经对于微博内容做出了规范,那么如果侵权人发布违法的侵权信息,将一方面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对网络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对网络运营商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在这种责任分担的分析下,关注人已经在责任划分上脱离

16、了出去,并不因接受侵权信息而承担责任, “关注”行为的本身也不会添杂其他附带义务。但是,如果关注人在接受信息后转发,那么“转载”这一新的行为便将引发新的问题, 微博使用人将对此负责, 在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信息开放式微博信息保留式微博,是指微博使用人“关注”可以被使用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查阅的微博设计模式。 这种设计模式中, 信息的开放程度是极高的。 无论微博12以新浪微博为例, 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在使用新浪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 则:4.6.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4.6.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4.6.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4.6.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新浪网络服务侵犯新浪的商业利益,包 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新浪许可的商业广告;4.6.5 不得利用新浪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 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4.6.6 不得利用新浪提供的网络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