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垃圾处理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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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 BOT”(建设运营移交)特许权协议书(范本)二 00 三年十一月- 1 - 目录一、总则 1 二、释义 1 三、特许权 3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 五、服务费计算与支付 12 六、违约责任与约方的权利 13 七、履约保证 15 八、环保标准与排放物的处理 16 九、协议转让 17 十、税费 17 十一、合作期限 18 十二、优先权 18 十三、不可抗力 19 十四、适用法律 20 十五、争议的解决 21 十六、协议文本 21 十七、其他 21 - 2 - 一、总则1.鉴于:东莞市为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好环境,实现东莞市经

2、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规划建设一座日处理1000 吨垃圾的处理厂。本项目采用垃圾焚烧发电的方法对东莞市市区(含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埗镇)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以“BOT” (建设运营移交)特许权形式招标,经合法程序已选出了中标单位。现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成立的项目公司(下简称乙方)东莞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经友好协议,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二、释义2.1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意:2.1.1本项目:指本协议确定的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项目。2.1.2项目公司:指本协议的乙方,是专责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

3、理的中国企业法人。2.1.3可接受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及经环保局认定的非危险性的可以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经环保部门认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医疗垃圾、建筑余泥渣土、淤泥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2.1.4减容率:指垃圾经过焚烧后,体积减少的百分比率。2.1.5炉渣:垃圾被焚烧后剩余的自排渣口排出的不可燃物质。- 3 - 2.1.6初期验收合格:指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后在炉渣和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二恶英指标除外) 。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定的、有资质的省级或省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2.1.7最终验收合格:在初期验收合格,建设质量、消防

4、、安全、防雷、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二恶英排放达标。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定机构二恶英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2.1.8正式运营: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焚烧服务和供电。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初期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2.1.9年度:指乙方试运行结束后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例如:正式运营之日为2005年 10 月 8 日,则第一年度指2005年 10 月 8 日至 2006 年 10 月 7 日;依此类推。每年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就是指每年的10 月 7 日,若该日非为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2.1

5、.10季度:按公历年 1 月 1 日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为第一季度,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第二季度,依此类推。2.1.11检修期: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与修理的期间。2.1.12垃圾运输许可车辆:是指由甲方认定的垃圾运输车辆。2.1.13垃圾运输非许可车辆:是指未经甲方认定的垃圾运输车辆。2.1.14项目动工:指乙方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开始项目的工程设计。2.1.15工程动工:指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并取得开工许可后在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4 - 2.1.16 垃圾焚烧发电

6、厂:指本协议确定的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的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2.1.17 竣工点火:指垃圾焚烧发电厂各个垃圾焚烧炉烘炉完毕,且第一个焚烧炉投入第一批垃圾点火运行。2.2 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三、特许权3.1本项目合作方式:甲、乙双方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BOT”方式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投资、建设、经营该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此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土地仅享有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完整交还给甲方,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工厂、生产经营设备及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也一并完整无偿移交甲方。3.2甲方向乙方志明和

7、保证:3.2.1甲方授权乙方设计、建设、测试、运营、维护和拥有一座协议容量为日处理 1000吨垃圾的垃圾无害化焚烧发电厂,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并在特许期内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服务及向电力公司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所发的电力。3.2.2本授权的有效区域为现东莞市的莞城区、南城区、东城区、万江区、高步镇。本协议书有效期内, 该有效区域不因名称或区域管辖变化而改变。3.2.2.1在特许期内,当上述区域的可接受垃圾总量不大于1000 吨/日时,甲方保证乙方为该区域唯一的可接受垃圾处理者,甲方不再将该区域的可接受垃圾处理特权部分或全部授予第三方,除非乙方因未能- 5 - 履行本协议而失去本

8、项目特许权。甲方并保证从其他镇 (区)调度相应的可接受垃圾,以使乙方处理量不小于1000 吨/日(检修期除外) 。3.2.2.2在特许期内,上述区域的可按受垃圾总量大于1000吨/日时,甲方保证乙方为该区域内唯一优先的可接受垃圾处理者,甲方将该区域的可接受垃圾优先分配给乙方不小于1000 吨/日(检修期除外),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失去本项目特权。对于剩余部分垃圾,当乙方处理能力有余量时,甲方估先分配给乙方处理。3.3乙方向甲方志明和保证:3.3.1乙方应在特许权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自负盈亏,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计、建设、采购、测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修理。3.3.2特许权期内,乙方若以

9、本项目在经营年限内的收益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 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或转让(无论是有偿或无偿)本项目的特许权、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3.4 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有权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并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财产、 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 在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处置该项目的任何资产和收益,但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3.5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 特许权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 11 月 30 日止。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设计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6 - 4.1.1对于甲方:4.1.1.1甲

10、方将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村青山, 面积为 125亩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平整),无偿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厂,并负责将水、 电、路接至用地红线, 甲方应使该土地不设置任何抵押。 甲方保证乙方在厂区外建设与本项目有关的给排水管道和输电线路无需另付土地使用费用, 但该给排水管道和输电线路的建设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4.1.1.2甲方协调和帮助推进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立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环境影响评估等文件由乙方负责编制)、电力上网许可合同、电价核定、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1.1.3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

11、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 所有上述监督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费用则由乙方承担。4.1.2对于乙方:4.1.2.1乙方对 4.1.1.1 条中甲方提供的土地只能作为东莞市市区垃圾焚烧处理厂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4.1.2.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 向电力部门申请所发电力上网及签署售电合同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4.1.2.3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本项目采用固体废物焚烧技术及配套的垃圾焚烧炉。本项目日处理垃圾的能力为1000吨,乙方应按照投标书中的有关技术规定来进行本项目的设计,除非经甲

12、方同意, 乙方不能擅自更改技术方案。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不应因未对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而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7 - 4.1.2.4乙方负责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厂区边界以外输变电设施及线路架设(以10 千伏电压等级接入220 千伏城区二变电站 10 千伏母线形式并入东莞电网;接入变电站距离约1 公里)和变电站侧间隔内的一、 二次电气设备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及时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手续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立项报批) ,使其获得的批准保持有效。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 发全以保护生命健康、

13、财产和环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负责投保有关保险。4.1.2.5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成国内同行业的示范工程, 厂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符合 东莞市绿地系统规划 的要求,绿地面积不少于 35%(不包括填埋场)。4.1.2.6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合理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向东莞市建设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并抄送甲方。4.1.2.7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范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本

14、项目 (须有市政设计甲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一类资质) ,由乙方负责的建设工程,不受甲方的干预。4.2运营期间双方一般的权利与义务如下:4.2.1对于甲方:4.2.1.1甲方在项目竣工点火前一个月, 将垃圾运输许可的资料清单 (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额定载重、空车重量等)送交乙方备忘。当上述资料修改、更新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4.2.1.2甲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后, 无偿向乙方提供可接受垃圾, 运送至本项- 8 - 目乙方指定的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2.1.3甲方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和检修期间按乙方书面计划运送垃圾至垃圾焚烧发电厂。4.2.1.4甲方在项目正常运转期间内垃圾供应量每日1

15、000吨(年平均不小于 1000 吨/日。4.2.1.5甲方对到厂垃圾质量和热值不作承诺或保证。4.2.1.6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以监督其运营和维护。4.2.1.7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应乙方的要求,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4.2.2对于乙方:4.2.2.1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设置符合计量标准的地磅,并使其保持合法计量的状态。 垃圾运输许可车辆的进出必须通过地磅计量,计量结果由乙方登记存档并当即书面通知垃圾运输许可车辆人员确认。4.2.2.2乙方厂区内应有足够的垃圾贮存容积 (不少于 7 千吨垃圾的存量),使甲方按本协议 4.2.1.3 及 4.2.1.4的规定运抵场地的垃圾全部得以贮存在垃圾贮存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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