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争议解决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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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争议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争议 解决及应对解决及应对铂略在线课程2014年12月03日目录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PART TWO 税收优惠争议案例解析PART THREE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解析PART FOUR 税务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案例解析PART FIVE 涉税刑事犯罪PART SIX 税务争议在其他商业诉讼中的介入PART SEVEN 互动问答2P3P8P10P14P16P18P21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企业税务风险达到一定程度而被税务机关稽查时,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讨论或 对抗就会形成税务争议。一、从税务风险到税务争议 常见税务风险 税务风

2、险主要为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即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对纳税人 而言只是有可能承担这种风险,而并不是一定承担这种风险。上图是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其中高科技企业需重点注意所得税处理风险、 税收优惠利用风险、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当存在税务争议时说明企业在税务事项上跟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进入矛盾白热 化阶段。 此时企业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争议,则可能会面临经济利益的损失或行政处罚, 甚至刑事处罚。二、税务争议产生的原因 税务争议产生常见的根本原因为: 1)政策解释的多种可能; 法规条例不可能事无巨细,所以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税法的公平、 合理的原则来进行解释才能适用。理解的差异,造成了具体的执行标准

3、的不 同。 2)角色定位的不同; 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总是尽量寻找有利于自身的解释方法,而税务机 关则以维护国家税权为目标,努力解决财政收入的来源及防止违规操作对秩 序的破坏。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两者的不同目的必然导致不同的取向。 3)沟通渠道的不畅; 因为无法及时交换立场及观点,缺乏协商与妥协、合作和博弈的整个过程, 导致税务处理的结果呈现一边倒的情况。3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实务中可能会导致税务争议的情形: 1)危机处理经验不足; 比如税务机关查询某企业的研发费用,企业因为缺乏经验导致提供的资料不 健全从而可能会招致税务机关的检查。 2)忽视日常沟通; 因为税务政策更新较

4、快,所以需要及时沟通从而保证企业的操作合规。 3)对政策把握不到位; 4)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 5)专业背景不足,信息不对称。三、税务争议类型上图是常见的税务争议类型。(一)税务稽查/检查 税务检查一般分为:行业税收检查、区域专项整治、特性类型检查(如发 票)、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其他临时性安排(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检查)。企业应当注意公开通知的税务检查重点,比如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 一般而言公开的检查带有整治该行业的目的。(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4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 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

5、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 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三)税务处罚(逃避缴纳税款)自由裁量权各地税收征管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以纳税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及税款的客观数额为依据,且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倾向于以主观恶意作为 税务机关确定处罚倍数的首要依据。此外,虽然现阶段各地对于税务处罚的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并不一致,但以0.5倍-1倍罚款作为基准处罚标准,已经 被大多数地区所认可。5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四、税务争议的解决税企关系协调,即跟税务机关商谈,一般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或通知 之前采取的措施; 税务听证,一般是在税务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采取的措施;

6、税务行政复议,是在税务听证之后,税务机关依旧坚持自己观点时采取的措 施; 如果行政复议不行,则最终可采取税务行政诉讼措施。(一)税企关系协调 税企关系协调包括: 1)立法游说,即对总局立法机关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进行游说; 2)政府财务支持,即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支持(比如税收返还等); 3)税企谈判,即与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税务处理等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 见; 4)税务争议协调,即在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化解冲突、减少损失、规 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争取最大利益。(二)税务行政复议(铂略注:征管法修改后会有变动) 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争议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

7、主体、征税对象、征 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遵循的前置原则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 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6Part One 高科技企业涉税争议概述(三)税务行政诉讼从该表中可以看到:08-12年间,历年的收案数大概在为400件,结案率接 近90%,但是大部分案件都是以撤诉告终。 虽然现行税务诉讼规模及制度不够完善,但是

8、税务诉讼在税务争议处理中会 有意想不到的效果。7Part Two 税收优惠争议案例解析一、九洲电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被驳回 案情简介 九洲电气公司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 4月,2012年度依据【2000】968号文的规定进行了软件企业的申报并取得 了资质证书。 财税201227号文的出台后,九洲电气公司认为企业符合新标准的规定,并 且2012年度为其获利第一年度,因此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即享受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的所得税优惠,未对2012年度利润总额45076.56万元计提相应的所得税。 201

9、3年度,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九洲电气公司2012年 软件产品收入不满足总收入的比例要求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备案申请,并要求 补缴税款。分析:政策规定的理解差异 政策:财税201227号文规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公司将政策中企业收入总额理解为营业收入总额,于是将技术转让收入 47151万元确认在营业外收入中,认为公司2012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 912.82万元占营业收入2469.85万元的36.96%,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但是27号文所称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包括营业

10、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从各种来 源取得的收入总计。因此根据该要求公司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总额比例不 达标,故主管税务机关未予免税备案。铂略认为该案例中理解差异的原因在于中国财税中的术语不统一。 实务中国家税务总局或财政部经常混用术语,导致出现同一术语在不同文件 中涵义不一样或不同术语的涵义一样。如果要减少因为术语问题导致的理解 差异则需税务机关统一术语。从案例中得到的启示为: 1)不可轻视备案,对待备案的态度应跟对待稽查没有区别; 2)当术语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理解偏差时,需主动跟税务机关沟通或咨询。二、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案情简介 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B集团公司研发一搜索项目,共支付研发费

11、用5583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91.5万元;而B集 团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清单总额仅有1029万元。 公司按照2791.5万元申报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稽查人员认为不符合加计的相 关规定,要求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 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 实行加计扣除。8Part Two 税收优惠争议案例解析案件处理 要求该公司凭B集团公司所提供的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1029万元进行加计扣 除。三、税收优惠备案缺失的救济 案例一: 2011年,北

12、京某企业通过有关部门高新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2年6月1日前,该企业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完成了2011年度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夏季,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通过后 并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要求其补缴2011年部分企业所得税。经了解, 由于该公司办税人员疏忽,确实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案例二: 2013年,非居民企业A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履行税务备案程序,失去了享受 特殊重组递延纳税的机会,只能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共 计1200万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

13、 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1)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 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 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 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

14、函2009255号)税收优惠备案需注意的是: 1)现在多地税务机关采取线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方式进行,所以 需注意备案的细节性问题; 2)因为在实践中存在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最终获取了税收优惠,所以即使 未及时履行备案程序,也可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争取。9Part Three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解析一、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M公司税案全球知名企业M公司,总部设在美国。1995年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 资企业,经过两次增资,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子 公司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 元。但是,从M公司所处的行业看,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

15、利润率在12%以上,而 这家公司的平均利润率只有负18%。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我国税务机关的高度 关注,并开始对其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累计亏损巨大,并不是因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差,而是 因为利润的一半以上都要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作为提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 的特许经营费用,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利润需至少超过目前的一半以上方能 盈利。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后,中国税务部门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最终获得了美方的 承认。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按照企业目前销 售规模测算,其未来每年还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该案例特点为: 1)涉案金额巨大; 2)避税方法很简单(转移利润),即利用不同国家实际税率差或其他原因,不 合理地将利润转移; 3)涉及到还未公布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 中提出: 分国信息披露表是帮助税务机关对高水平的转让定价风险(或对其他与税基 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的一种工具;分国信息披露表模板要求跨国企业每年提交报告,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 机关提供收入、税前利润、应交税金、已缴税金等信息。分国信息披露表还 要求跨国企业提供在每个税收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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