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规则下国内产业保护法律制度研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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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3GPA 成员国内产业保护之比较研究3GPA 成员国内产业保护之比较研究5050 一般认为,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因此,尽管国际上各国政府采取歧视性采购的理由有很多,但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出于工业政策、国家安全和其他非经济因素的考虑,这样的政府采购才是价有所值的。51当一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较弱,经受不住外国企业冲击的时候,政府就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即使 GPA 的成员国家和地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极为有限。如表中所示,加拿大、欧盟国家、 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 90%是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的, 可见即使在对政府采购已做出国民待遇承诺

2、的 GPA 成员,仍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大量采购本国产品。上述特殊现象殊值探讨研究,本章拟通过对 GPA 成员国内产业保护措施的分析,从中获取经验,以期对我国加入 GPA 后进行产业保护有所借鉴和启示。 50 由于 GPA 历史较短,而且目前加入 GPA 的成员数量较少,有关 GPA 成员国家运用政府采购进行产业保护的资料有限,本文该部分的研究尚不成熟,请各位专家和老师指正。 51 Simon J. Evenett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Access, Transparency, and Multilateral Trade Rules” 参见世界银

3、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eb.worldbank.org,查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 34表 4:19911992 年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地区)执行情况52 单位:百万美元 国家(地区) 合同金额超过 13 万 SDR 的合同额(A) 有限招标合同 金额(B) 国际竞争性招标合 同金额 C=A-B 国际招标中国内公司 得标比例(%) 国家(地区) 合同金额超过 13 万 SDR 的合同额(A) 有限招标合同 金额(B) 国际竞争性招标合 同金额 C=A-B 国际招标中国内公司 得标比例(%) 奥地利 433 239 38 201 41.5 奥地利 433 239 38 20

4、1 41.5 比利时 407 238 28 210 100 比利时 407 238 28 210 100 加拿大 2399 1014 119 895 81 加拿大 2399 1014 119 895 81 丹麦 1645 220 34 186 71.9 丹麦 1645 220 34 186 71.9 芬兰 833 182 1 181 69.1 芬兰 833 182 1 181 69.1 法国 3279 2939 837 2102 96.5 法国 3279 2939 837 2102 96.5 德国 2055 1332 509 823 99.1 德国 2055 1332 509 823 99.1

5、 香港 363 264 94 170 2.5 香港 363 264 94 170 2.5 爱尔兰 208 72 7 65 81.2 爱尔兰 208 72 7 65 81.2 以色列 68 62 9 54 25.6 以色列 68 62 9 54 25.6 意大利 1994 1219 354 865 96.7 意大利 1994 1219 354 865 96.7 日本 9507 4280 964 3317 85.1 日本 9507 4280 964 3317 85.1 卢森堡 34 11 3 8 96.6 卢森堡 34 11 3 8 96.6 荷兰 1281 491 178 313 79.6 荷兰

6、 1281 491 178 313 79.6 挪威 775 412 76 336 28.8 挪威 775 412 76 336 28.8 新加坡 30 19 0 19 65.1 新加坡 30 19 0 19 65.1 瑞典 1162 436 60 377 41.3 瑞典 1162 436 60 377 41.3 瑞士 815 313 219 94 45.5 瑞士 815 313 219 94 45.5 英国 5740 3120 312 2809 99.5 英国 5740 3120 312 2809 99.5 美国 29120 20074 3418 16657 91.7 美国 29120 200

7、74 3418 16657 91.7 总数 62154 36939 7258 29681 总数 62154 36939 7258 29681 平均数 69.9 平均数 69.9 加权平均数 89 加权平均数 89 3.1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Originating State)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实际上指出了货物的经济国籍,通过对货物国籍的认定, 施以不同的贸易待遇或措施,如适用关税税率、配额、许可证、货物检验等。目前各国及地区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不完全相同,综合来看,其所确定的货

8、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分为两类:完全原产地标准(wholly obtained product)53和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54。而后者又包括税则改变法、价值比率52 资料来源:朱建远、全林: 政府采购的招标与投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年第 1 版,第 59-60页。 53 完全原产地标准:在一个国家(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生产、制造获得的产品。 54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 加工的货物, 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35法和重要制造程序法55等不同的判别方法。 原产地规

9、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和各国海关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每一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利益,因此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和蓬勃发展中,原产地标记也日益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1)原产地标记是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中,基于其需要兼顾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效益,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门槛就是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许多国家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并同时规定判定其来源产地是否是本国产品的原产地的规则。根据原产地规定对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进行鉴定的结果,体现于产品的产地标识或产地说明或证书,都属于原产地标记的范畴。根据原产地标记判定,属“国货

10、”才能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因此原产地标记是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2)原产地标记是享受政府采购开放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 GPA 约定,在签署的成员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成员方在约定的开放领域内可允许其他成员按国民待遇原则进入其政府采购市场,且成员方因政府采购而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的原产地规则应与正常贸易下进口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一致。这样原产地标记作为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的产品来源地的直接证明,是成员方企业享受其他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根据 GPA 第四条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要求, GPA 成员

11、在制定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规则时,必须遵守“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间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56所以, GPA 的成员方必须对来自其它成员方的产品给予与本国商品同等的待遇。但是,对于非 GPA 成员以及 GPA 适用范围之外, 政府采购中仍可以适用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事实上 GPA很多成员也制定明确的原则产地标准, 从而帮助政府采购落实产业保护政策。 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如在性质、形状或者用途 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变化。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和“价值比率标准” 两种认定标准。 55 税则改变法

12、是以加工或制造后的产品是否在税目清单上发生改变来判断实质性改变。价值比率法是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重要制造程序法是 以加工或制造产品的某个关键环节作为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56 1994 年 4 月乌拉圭回合政府采购协议 ,第四条原产地规则。 36美国的做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美国政府为了严格执行其政府采购购买 “美国货”的政策,分别在 1933 年购买美国产品法57和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运用原产地规则明确了“美国货”的界定标准。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要求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的政府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是美国制造或使用美国原材料制造

13、的美国货,除非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成本不合理或不符合美国的利益。为确保规定的执行,该法首次将原产地规则引入政府采购中,规定“美国货” 指的是那些在美国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制造而成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此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采用“国产最终产品”一词对“美国货”原产地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美国混合、生产或制造的未制成物品、材料和供应品。以及在美国混合、生产或制造的(视情况而定)制成物品、材料或供应品用于公共目的,其决定因素是制造或开采过程的地点,而不是承包商的国籍。如果最终产品在美国制造,而且至少 5

14、0%成本可归因于本国的部件,这货物才被认为是本国的最终产品。可见此处美国采用的是完全原产地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当中的价值比率法,排除了虽然在本地加工,表面上看似美国产品,但实际上本国成分不高的产品占据政府采购市场。严格的“美国货”原产地标准有力的保护了美国产业,扩大了内需,从而为美国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制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除了可以对是否是本国货进行界定,也可以对产品的原产地是否为 GPA 的成员国进行界定。58由于 GPA 只对其成员有效,也就是说只有 GPA 的成员国家过地区的供应商才能够享受国民待遇,所以,原产地规则的设置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在政府采购法规中制定原产地标准是非常

15、有必要的,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原产地标准,从而解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国货”标准缺位问题。 57 时至今日, 购买美国产品法己有 70 年的历史但未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58 杨毅: 原产地规则与我国政府采购 ,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1 期。 373.2 价格优惠措施的适用价格优惠措施的适用 所谓价格优惠(Price Preference) ,指在国内外产品质量相同时,给与国内产品投标报价一定幅度的优惠,优先购买国内产品。一般而言,价格优惠往往在评标阶段执行,并不会影响到外国供应商进入该国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 与推行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目标

16、中产业保护的其他途径相比,该措施具有一定优势:一方面,采用价格优惠并不影响参与国际采购;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本国产业发展。采购优惠可以提高本国供应商的中标率,使政府采购在法定差价内优先采购本国供应商的产品,保护本国政府必须扶持的企业或行业。59虽然价格优惠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但这正是其优点所在,它能使采购实体照顾到有能力接近国际价格的本国供应商或承包商,同时又不简单的一概排除竞争。易言之,即能够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淘汰本国低效益、低效率和低竞争能力的工业部门,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虽然国际竞争力不强,但是对于国家经济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有重要作用的产业又能够起到保护作用。所以,价格优惠是一种促进本国供应商和承包商提高竞争能力的可取方法,借此方法不仅能使这些产业有效而经济的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而且可以出口有竞争力的产品。目前各国给予本国或本地企业此类价格优惠已是政府采购对产业保护的通行做法。 1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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