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经济法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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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炒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册上案例答案学习指导册上案例答案第一章案例参考答案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于 1993 年 10 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章案例参考答案

2、1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法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2刘某已满 16 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 800 元。-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 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

3、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 ,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3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 3000 斤。-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 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 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

4、效力。在第一批 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 ,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 5000 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 5000 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41996 年 8 月 22 日,某食品公司从外

5、地托运蘑菇罐头 500 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请问:东郊站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吗?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 年 9 月 6 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 180 天。由于食品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2 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 180 天,其诉讼时

6、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5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食油 500 斤、大米 1050 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 450 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 450 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6.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 3000 块。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甲商店不能

7、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7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 2 000 元手机一部-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 500 元购得此机,但

8、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8某五金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濒临破产。-请问:该厂长的说法有法可以吗?为什么?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 3 万元小炒第三章案例

9、参考答案1 1996 年 10 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10、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 5 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 15%承担违约金。2北方某市第四

11、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 C 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12、C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第四章案例参考答案1.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

13、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 (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 220 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 20%。 (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 1 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

14、东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2)第 5 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而第 2 条约定 30 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 3 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 4 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

15、不是经理。因此,第 6 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 7 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五章案例参考答案1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2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

16、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3 答: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第六章案例参考答案1答: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2答:属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该要约是向小炒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3答: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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