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电脑中文输入(智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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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電腦中文輸入(智障)職裁判長資 格審查項目 一、書面審查項目(佔50 50 分) (一)專業素養(15 分) 須具備公正無私、熟專業素養及導管能。 (二)與競賽相關經驗(10 分) (三)提升技能競賽構想企劃書(15 分) 企劃書格式A4 橫式直印、細明體14 號字及1.5 距登打排版,最多並以6 頁為限。 (四)整體條件(10 分) 含職務、事蹟等。 二、口試評分項目(佔50 分,口試時間約1015 分) (一) 語言表達能(26 分) (二) 導與管能(8 分) (三) 問題解決能(8 分) (四) 團隊合作與配合(8 分) 全國身心障礙技能競賽裁判長推薦表 全國身

2、心障礙技能競賽裁判長推薦表 職 編 號 (免填) 姓 名 性 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貼照片處 (一吋一張) 出生月日 民國 月 日 郵遞區號 戶籍地址 (同身分證地址) 郵遞區號 地 址 (同戶籍者免填) 通訊資 電 話 (公) () (手機) E-MAIL: 學 經 專 長 資格條件 一、外語能:熟諳( 英 德 法 )語。 二、符合本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條件 中第( )款之規定。 三、證明文件(請務必檢附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佐證資影本)。 備 註 請一併附上提升技能競賽構想企劃書 1 份 第_頁 填表日期:_月_日 政院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辦法 第三章 裁

3、判人員 第十條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各職裁判長,其遴選由本會公開辦。 第十一條 裁判長之任期為二,得續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裁判長因故缺席 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裁判長無法指定時,由大會指定 之。 第十二條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長助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與評分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材、裝備

4、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 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第十三條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須具備公正無私、熟專業素養及導管能,並符合下 各款條件之一: 一 、 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 並實際從事本職相關工作以上表現優者。 二 、 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 並實際從事本職相關工作八以上表現優者。 三、本職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相關工作經驗十以上表現優者。 四、本職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相關工作經驗十

5、二以上表現優者。 五、對本職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訓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牌二次以 上、訓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訓加台灣區高級中 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具體事蹟之一者。 、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以上者。 七、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以上者。 全國技能競賽之職為國際技能競賽職者,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能 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選。 第十八條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考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與評分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材、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 考。 九、兼任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加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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