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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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仲裁 机构和仲裁 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员 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v一、仲裁机构的概念v二、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v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重点)v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一、仲裁机构的概念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 民商事争议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裁 决的组织。 二、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v(一)多数仲裁机构设立于商会之内。v(二)少数仲裁机构独立设置。v(三)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又 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v(四)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的仲 裁协调机构。v(二)独立设置 v其一是设立全国统一的仲裁机构,各行政 区的仲裁机构均属其

2、分支机构。v其二是全国性仲裁机构与地方性仲裁机构 并存,但各自受理仲裁案件,互相没有隶 属关系。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重点)v(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v(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v(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 区v 仲裁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 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v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在地的市v 二是其他设区的市(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v 仲裁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 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

3、会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v 按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 由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如工商局等和商会统一组建的。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 序v 仲裁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v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司法行政 部门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 ,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 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 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

4、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v 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 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 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三分之二。” 第二节 仲裁员v一、仲裁员的概念v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重点)v三、仲裁员的聘任v四、仲裁员的名册制度v五、仲裁员的选定(重点)v六、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一、仲裁员的概念v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 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法定任职资 格,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并列入名册的人 。v 狭义的仲裁员是指已被当事人选定 或被依法指定,

5、对具体仲裁案件进行审 理并作出裁决的人。 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v仲裁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 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v(一)专业条件v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v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v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v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v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v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重点v(二)国籍条件v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 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人员中聘任仲裁员。”v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外仲 裁委员会可以从

6、具有法律、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 仲裁员。” v(三)品德条件v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 任仲裁员。三、仲裁员的聘任 v (一) 仲裁员的聘任的含义v 是指实行名册制的国家的仲裁机构 ,从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士中聘请仲裁员 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制度。v 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员 由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v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 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 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 聘任期为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二)仲裁员的解聘v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予以解聘:v1、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

7、生 不良影响的;v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v3、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四、仲裁员的选定v(一)仲裁员的选定的概念v 仲裁员的选定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 人申请仲裁后,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 直接或间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制度 。包括直接选定和间接选定。 重点v“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 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 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 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 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v“第十七条:

8、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 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 原则v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v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v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五、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v(一)仲裁员的替换v仲裁员的替换即仲裁员的重新确定。是指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 裁员。v 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 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 员。v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重新进行

9、,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 序是否重新进行。”(二)仲裁员的除名v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 节严重的行为,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仲裁员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将 其除名。 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v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v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v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v(一)监督职能v(二)制定仲裁规则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v仲裁法第15 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 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 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 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

10、委员 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 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 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v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v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v(一)监督职能。v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 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指导 、协调各种裁委员会的工作,并根据协会 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 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仲裁委员会 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正确性,并保证仲裁 员能够公正仲裁争议案件。(二)制定仲裁规则v 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 依法成立后,可以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 作为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 出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解决争议案件所 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但是,各仲裁委员 会的仲裁规则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 此,中国仲裁协会可以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仲 裁规则,以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本章思考题v1、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v2、如何理解仲裁员的聘任、选定、解聘与 除名?v3、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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