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利润来源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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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卷 第2期 1999年4月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Fuzhou 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Vol113 No12 Apr1199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利润来源理论探究汪威毅 摘 要 通过对商业利润来源的探讨,得出商业利润来源于商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互利的商品交换活动的 结论。并研究商业经营者通过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和与其它经营者通过有效竞争来获取利润的原理。 关键词 商业利润 互利人类社会商业活动是产生商业理念的深厚的土壤,商业理念又反过来,时时刻刻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经 商行为。经商行为的理性化和文明程度,又与经营效果密切相关。因此,

2、树立正确的商业理念特别是利润观 念,是做好商业工作的心理基础。 本文探讨有关商业利润观念的四个基本问题,它们既是人们相当熟悉的问 题,又是在商业理念中很不容易澄清的似是而非的问题,同时还是在当前很值得探讨的商业文明问题。 当前, 面对疲软的市场需求,人们逐渐认识到处理好文明经商和获取商业利润的关系,似乎是取得经营效益的唯一 正确途径。本文就是在这方面的粗浅探讨。一、商业获取利润的途径1、商业利润的质与量 为方便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必要对商业利润作一个质和量的规定: (1)商业利润质的规定性。 我们把商人从事商品买卖活动所得到的利益等同于商业利润。市场经济理论在研究人的交易行为时,假定人们选择

3、是自由的,交换是自愿的。在人是自利的这种假定前提下,人们在进 行交换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所投入财富的增值或者换取超过交换成本的利益。但是人们 在决策时要依照价格的信号行事。 由于价格会影响供求,通过价格的变动,引导人们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 出发,作出供求数量变动的反应。这种假定不是结论,而是为了方便对问题的研究。我们不能否认许多情操 高尚的人,在交换过程中也很能为对方着想,但这不能作为我们研究经济问题的出发点。(2)商业利润量的规定性。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交易的双方各自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益的归属上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得到了你就得不到,我获利了你可能就要遭受损失,如何实

4、现交易的双方都能 通过交易受益呢?每一种商品在不同人的手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商品在商人手里价值并没有在消费者的手 高。我们把利益看成人们的所得减去付出的成本的余额。此时,商人的利益体现为他售出商品的收入大于他 购买商品的成本和经营该商品所付出的费用,最后体现为商人卖出商品后多出来的货币。 这个多出来的货币 就是商人的利润。 消费者得到的利益体现为向该商人购买这一商品所付出的成本,小于以别的方式或从别的 途径获取该商品而付出的成本。只有这样他才愿意作出这种购买决定。也可以说,与商人的利润相对应,消 费者的“利润”体现为负的成本。2、商人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商品来获取利润 商人要通过正常的经

5、营活动获取利润,就要尽可能多地售出商品,使其每一出售的商品都能得到一个剩 余部分来补偿其经营成本,在经营成本得到全部补偿后,再售出的商品所能获取的剩余就是他的利润了。商 人要获取利润,不能认为商人经营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获取利润。 如果是这样,欲速则不达。 一味地追求利益, 使商人忘记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他可能会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后导致消费者抛弃他们,他们就得不到正常的利润。 不能把商人看作是一味追求私利而不惜践踏道德的特殊的人群。 商人在为消费者提供某种利益,商人与 消费者的交易不是只有一方得利,而是交易的双方是互利的。商业利润就是来自这种互利的交换过程。二、商业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竞争实

6、现互利梅瑞是美国的一家著名的大型百货公司。 该公司的购物大厅里有一个咨询服务台,其主要职责是,如果 消费者在梅瑞公司没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咨询台的工作人员会介绍他到另一家有这种商品的商店,也就是 把顾客介绍到竞争对手那里。 梅瑞公司这一违反常规的做法,不仅获得了顾客的好感,也赢得了对手的信任 与尊重。这不仅说明了商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还说明了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 竞争对手之间有相互竞争,暗地里使劲,力争战胜对手的对立关系,还有相互配合,相互为对方创造有 利的经营环境,使竞争的双方都有能获益的关系。这一点可以从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聚”与“散”的布局 中得到体现。1、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聚合在一起

7、经营可以实现互利 当前,在商品流通领域里,出现许多经营者聚集经营的现象。如专业市场,商品一条街,美食城等。在 这些经营场所,经营者之间虽然展开激烈的竞争,但经营者并不回避这种竞争,而是借助这种竞争来使自己 从中获益。分析其中的原因,使人相信竞争确实可以使对手双双获益。 (1)由于许多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聚集在一起,形成较大的市场,提高了市场的知名度,这就会使消费者流向这个市场,增加了这个市场的客流量。这是单个的小型商店所难以做到的。特别是新开的商店,借助整 个市场的知名度,可以得到顾客光顾,从中受益。(2)由于多家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聚集在一起,顾客购物 可以有很大的挑选余地,所以也很愿意到这种地方

8、购物。(3)由于多家商店聚集在一起,卖者之间具有竞争, 而买者没有竞争的压力。顾客更放心到这种地方去购买商品。2、同类商店聚集不是越多越好,应该掌握一个“度”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多家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往住产生过度竞争,使经营者 两败俱伤。如河南郑州二七广场在前些年所发生的几家大型百货商店的恶性商战,使这些经营者元气大伤, 一蹶不振的悲剧。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原来商店的聚集有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就是当地的同类商 品的购买力。 如果多家商店聚集在一起所能提供的商品供给,超过了该地对该种商品的有效需求,市场容量 小,僧多粥少,自然会引起恶性竞争。但这不是竞争本身的

9、错,错在经营者对市场缺乏科学的认识。 由此也使人们联想到中国近年来商业广告所体现的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黄金 时段的广告,前两年基本上是被白酒占据了。 自从采取对白酒广告特别是对白酒争夺广告标王的限制后,又 出现了VCD广告的几乎一统天下。在这一时段里,最高峰的时候,十二个广告中有九个是VCD的广告。在 发达的工业国家,某一种产品只有几个大厂家,它们不仅能完全满足本国市场的需要,还有大量的产品可以 出口。如美国的可乐只有两个主要品牌,汽车只有三大公司,而我国却都有几百家甚至几千家在那里争得你 死我活。这不仅是企业数量上的无效,而且是企业规模上的无效,是生产力资源的最大浪费。三

10、、商业经营者如何对待顾客“宰客”能不能赚到钱?中国古代的商人就能从经商中得到一个结论,“不行不可复” 。意即商人在经营 时如果做了伤害顾客利益的行为,见利忘义,那么他只能做“一锤子”买卖,最终是赚不了钱的。从理论上 说,在现代商业经营中,经营者必须善待顾客,否则,失去顾客就等于失去市场,经营者就不可能获得利润。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看到很多宰客的商店大赚特赚其钱。是不是现代商业经营的理念错了?431、在一般的情况下,“宰客”就等于宰自己 根据我们上面对商业经营中获利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商业经营中,互利互惠是一种基本的法则。 损人利己的企图最终可能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 从最表层的现象来看

11、,宰客的直接结果是客源的流失,并且 引起恶性的连锁反应。据统计,一个不满意的顾客会影响十一个人,使宰客者得不偿失。客人被“宰”,不 仅是因为经济受到损害会对经营者不满,更严重的是客人的心理上受到伤害,损害了顾客人格上的尊严,这 会引起顾客对商店的厌恶,并加倍对商店进行报复。经验数据还表明,吸引一位新顾客所花的力量,可以保 有六位老顾客。所以宰客的行为使行为者受到的损失要大大超过所获得的利益。 从现代经营的理念上说,商誉是一种无价的无形资产。而商誉的形成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当前国际 上对商誉的评估,主要从企业经营的历史、企业的超额利润获取的能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企业的广告 宣传投入的费用等

12、多个方面来评价。 可见,商誉的取得和增值,不仅要有企业因科学管理而提高管理费用所 花费的代价,而且有企业进行市场营销开拓市场所花费的代价。商誉一旦因为宰客行为受到损害,企业多年 苦心经营树立起来的商誉受到损害甚至毁于一旦,对企业来说确实是很得不偿失的。2、在什么情况下,“宰客”能赚大钱呢 在我国当前,通过“宰客” 来发财致富的还大有人在。要不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这样屡禁 不止。 这种与正常的商业运行规律不一致的现象为什么在中国能够存在,是不是中国具有它们存在的特殊的 气候土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这种现象。 (1)宰一次性的顾客。按照某种标准,可以把顾客分为常客和一次性顾客

13、两类。一般的商人都知道常客是宰不得的。比如,设在居民生活小区的小吃店、副食品店、杂货店,这些小商人经营意识再落后,再淡漠, 一般也不会宰客,因为这种商店都有其固定的消费者群,失去一个常客,就等于永远失去一份生意,失去一 个维持其存在的或大或小的条件。如果他屡屡宰客,不思悔悟,总有一天他会失去所有的顾客。但是如果一 次性的顾客,一些不具有正确商业理念的商人会认为不宰白不宰。如设在风景旅游区的商店,其顾客具有绝 对高度的流动性,人们往往一生中到一个地方只旅游一次,因为旅游的特点是追求新奇而不愿意故地重游。 所以在这些地方经营者可以通过宰客来大发其财。 这些地方也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高发地。 有关

14、部门在 这些地方应该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商业服务业不法经营事件的管理。(2)垄断经营。 宰客能够大赚其钱的另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原因是经营上的垄断性。在仅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情况下,顾客的购买没有选择性,消费者失去自由选择、 自愿交换的权利,只好接受不平等的交换条件。 如在许多公路干线和交通要道上,设在路边的饭店往往与客车驾驶员勾结起来。 店主选择一个前不巴村后不 结店的荒郊野外开店,通过给客车驾驶员一定的好处,让他们把车子停在这种店里吃饭。在车上颠簸了大半 天的旅客又饥又渴,别无选择,只好任人宰割。而经营者由此获取暴利。 除此之外,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有关市场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弱小,又给经 营者通过宰客获取暴利带来可能性。 由于宰客还有其获取暴利的可能性,并且败坏商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所以当代文明社会中各国都有通 过立法来加大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不仅是对不公平交易、暴利行为,还对其它如商业欺诈行为,产品质量 责任等等,法律的规定都采取对经营者的加重责任的原则,只要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只须举出受 损害的事实,无须承担损害原因的举证责任,有关部门即可作出对经营者的处罚决定。 (作者工作单位:福州大学贸易系 来稿时间:1998年10月12日)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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