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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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v重点问题:v1行政主体的特征或资格。v2行政授权和委托的要求。v3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v4行政权限纠纷的解决。v5行政委托与职务协助的区别。v6相对人的权利。v7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适用。v8第三人资格的认定。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v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 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二、职权行政主体 v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可以将行政主体 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 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 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 权行政主体。v (一)行政机关。 v

2、 (二)派出机关。 三、授权行政主体v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 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 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四、受委托组织v(一)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 取得行政权,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行政行为,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所 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v(二) 行政委托应符合下列要求:v1明确具体。2委托条件。行政委托一般 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的委托依据,并 且以委托确有必要为条件。 第二节 行政权限v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 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 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 。 一

3、、行政管辖权v(一)事务管辖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务 的主管权,是行政权作用对象对行政权行使 的一种制约。 v(二)时间管辖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某项行政 事务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问 题,是法定时间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 约。 一、行政管辖权v(三)级别管辖权。这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 间处理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分工。行政主 体的级别管辖权分别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行政规范确定。 v(四)地域管辖权。这是指享有事务管辖权 的同级行政主体在行政权限上的分工,是地 域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制约。 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v(一)行政机制。这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共同管 辖。第二,移送管辖。

4、第三,指定管辖。第四,管 辖权的转移。v(二)法律解释机制。对管辖权争议的行政解决机 制,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发 生管辖权争议的原因是行政法规范规定不明确、理 解上的不一致或者后来出现的新情况,则行政解决 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而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来解 决。 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v(三)司法机制。如果法律规范的规定本身 是明确的,但相互之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导致 行政权限争议的,则不能通过法律解释来解 决,而只能通过对相应法律原则(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效力等 级原则等)来解决。 三、职务协助v(一)职务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 可以依法请求有

5、管辖权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 v (二)职务协助的情形:第一,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体 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第二,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 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 执行公务的。第三,行政主体执行其公务还需要有一定的事 实材料,而该事实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调查的。第四,行政 主体执行其公务所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为被请求行政主 体占有的。第五,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显然比被请求行政主 体协助办理需付出更多费用的。三、职务协助v(三)职务协助的实行。如果没有不得予以职务 协助和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形,被请求行 政主体不得以其他原因或认为原行政行为不 当为由而拒

6、绝提供职务协助。被请求行政主 体认为自己没有提供职务协助的义务时,应 将其意见通知请求协助的行政主体。请求协 助的行政主体对此有异议的,由它们共同的 上级行政主体就有无协助义务作出裁决。 第三节 相对人和第三人v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 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 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v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 领人,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但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 还包括第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v一般说来,相对人的权利

7、有:第一,自由权。第二 ,平等权。第三,了解权。第四,参与权。第五, 请求权。 v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法规范, 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行为等。内部相对 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务,并且有不得参加 罢工、游行示威和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 有的特殊义务。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v(一)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v(二)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是不是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第三人,关键是其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私人公法行为v在行政法学上,私人公法行为仅指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 人在行政法关系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 为,如申报、申请、同意或承诺等 v私人公法行为的生效时间以到达主义为原则 。 复习与思考:v1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哪些?v2授权行政主体应如何认定?v3为什么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v4行政委托有哪些要求?v5如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v6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有什么区别?v7相对人有哪些权利?v8相对人和第三人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特点?v9私人公法行为有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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