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加工90吨芝麻酱30吨香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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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环环境境影影响响报报告告表表(试 行)项目名称: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 年 11 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本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表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填写。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

2、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项目建设单位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瑞亮联系人夏方谊通讯地址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309 国道崔家大桥东联系电话18366305259传真邮政编码2

3、61053建设地点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309 国道崔家大桥东立项审批 部门潍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C1331 食用植物油加 工 占地面积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总 投 资 (万元)30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2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6.67%评价经费 (万元)投产日期2018 年 2 月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内容及规模:一、企业简介一、企业简介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6 月,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半精炼植物油),调味料(半固态芝麻酱);批发预包装食品(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4、部门批准后放款开展经营活动)。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拟投资 30 万元在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309 国道崔家大桥东,建设“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项目”。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309 国道崔家大桥东,租赁现有厂房,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2018.05m2,主要包括 1 座生产车间(占地 784m2)、1 座原料库(352.05m2)、1 座办公楼(3F,882m2)。项目新购置墩油机、过滤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 24 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的生产规模。二、项目背景二、项目背景芝麻香油和芝麻酱均为日常生活调味品,

5、具有浓郁、显著的香味,经常被人们用来做汤、凉拌、调馅及用于风味小吃。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根据当前市场发展趋势,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建设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项目,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253 号令)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本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潍坊崔家芝麻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单位承担其年加工 90 吨芝麻酱及 30 吨香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经过现场勘察及工程分析,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

6、告表。三三、编编制制依依据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4);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998253 号令,1998.11.29);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 2 号,2008.09.09);10、山东

7、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 “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 号);1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 (鲁环函2012263 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四、项目建设的符合性和必要性四、项目建设的符合性和必要性(一)产业政策符合性(一)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芝麻酱及香油的生产,符合国家发改委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中鼓励类第十九项“轻工”第 33 条“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因此,该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二)

8、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309 国道崔家大桥东,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项目用地功能要求。本项目选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选址合理。(三)与(三)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鲁环函2012263 号)文件的符合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性分析项目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1。表表 1-1 本项目与(鲁环函本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 号)文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号)文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原则具体要求拟建工程情况符合性一、基本原则(一)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1.实施建设项

9、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5.已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该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项目。符合(二)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

10、案。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部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该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符合(三)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

11、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耗能、高物耗、高水耗项目,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均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建设位置不在饮用

12、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要从严把握。(四)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3.企业从严审批。该项目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符合(五)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 15km 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15km 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治、用、保”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

13、度改善指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该项目不在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 15km 之内符合二、重点行业其它原则(一)涉及重金属排放1.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严格把关,必须有市一级区域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区域还必须有市一级污染防治规划,其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批。2.遵循按照“以大代小”、“以新带老”以及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来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指标,实现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要求。3.要

14、科学确定涉及重金属排放项目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4.对涉及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选址,市、县环保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5.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与处理发展规划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二)造纸等高耗水行业造纸行业必须符合省级造纸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三)石油化工行业1.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已颁布行业专项规划且未通过专项规划环评的项目。2.项目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建设单位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前,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该项目不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不属于搬

15、迁项目;不涉及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产装置符合3.搬迁项目应对原址进行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4.不得审批 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产装置。(四)印染及染料行业必须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五)农药行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六)热电行业1.新建涉煤项目逐步试行煤炭等量替代,火电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行业控制,全省统一调配使用。2.项目建设应符合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16、由表 1-1 可知,该项目符合鲁环函2012263 号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的要求。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分析“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通知”中规定,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经核查,拟建项目不属于用地限批或禁批的范围。鲁环发200980 号文符合性该项目为芝麻酱及香油加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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