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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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 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 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 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 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 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 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 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内从事下列活动:

2、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 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 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 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 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 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 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 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 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 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

3、行为。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 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 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 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 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 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民用机场电磁环

4、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 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 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 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 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 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 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 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 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 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 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 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 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 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 扰。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 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 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这条怎么处理?);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 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 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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