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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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法n南京财经大学 n 法 学 院绪 论 一、初识合同法 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 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 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n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n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n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三、参考书目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

2、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 5、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 出版社; 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 版社; 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 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 社。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n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n一、合同定义的表述n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n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n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n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3、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n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从而将两种关系排 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 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n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 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 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 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 三、合同的特征n

4、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n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n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n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n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n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n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也没有赋予 其特定名称的合同。其一,纯粹非典型合同;其二, 混合合同;其三,准混合合同。n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 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理应直接适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无名合同,宜按照合同法 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二、双务合

5、同与单务合同n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 合同,其一,只有单方承担义务;其二,仅由一方当 事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负主要义务 ,也不负与对方相对应的义务,仅承担附属义务。n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其一,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其二,风险负担适用规则不同;其三,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n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 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 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 付相应代价的合同。n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

6、意义:其一,主体要求不 同;其二,承担责任的轻重不同;其三,对债权人行 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其四,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不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当事 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n 合同法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 外。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 些法律法规关于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 力的要素之一。 五、预约合同与本合同n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 合同;而本合同即本约,是指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 的合同。n我国合同法对于预约并没有专门作出

7、规定,基于 合同自由原则,预约可以由当事人有效的约定的,预 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n区分预约与本约的主要意义在于,预约所具有的特殊 功能与特殊效力,即预约的成立和生效,将使得当事 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如 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 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n束己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 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n区分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缔 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在束己合同中,

8、订约 人出于为当事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之目的,其效力范 围严格限于订约的当事人之间;而在涉他合同中,订 约人出于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之目的,其效 力范围越过相对性原则的界限,涉及到了第三人。 七、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诺成合同是指以订约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各 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的合同。n重点分析:赠与合同:第185条:赠与合同是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n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

9、适用前款规定。 n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n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n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 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n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 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 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

10、偿责任。 n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 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n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 内行使。n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 返还赠与的财产。n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 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

11、履行赠与义务。 八、主合同与从合同n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 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 在的合同。n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认识和把握二 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以及从合同的从属性特征。主 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无所谓从 合同,同样,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 的效力直接受主合同的影响,但主合同的效力一般不 受从合同的制约。n重点分析:保证合同(担保法第6条至第32条)n第一、保证的概念n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6条)n第二、保证人的资格

12、n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法7)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 的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的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 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释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释1414 ) n下列主体不得做保证人:n1、国家机关;n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n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法人分支机 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提供。n n第三、保证方式第三、保证方式n n1 1、一般保证(法、一般保证(法1717)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13、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n n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n n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 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2)人民法人民法 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14、;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3)保证保证 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n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法18)n n保证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n n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方 式处理。(法式处理。(法1919)n n第四、保证期间第四、保证期间n n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15、期届满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 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 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释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释 3232)n n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算。(释之日起计算。(释3333)n n第五、保证合

16、同无效的处理第五、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n n1 1、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释(释7 7) n n(1 1)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 n(2 2)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分的1/21/2。(按过错比例分担)。(按过错比例分担)n n2 2、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释、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释8 8) (1 1)保证)保证 人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人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 (2 2)保证人有过)保证人有过 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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