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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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 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 管理法规与标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张志强一 概述l1 何谓食品添加剂 ?l食品卫生法 第五十四条l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 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 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 物质。 l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 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 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 原则(1) 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 (2) 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 质量缺陷; (3) 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l1960年,国务院转

2、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 成染料管理办法l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 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l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l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l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l 1994年,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l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l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l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现行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l 食品卫生法l 食品添加剂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 卫生管理办法 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 -1994 食品营养 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

3、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规格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 l 食品卫生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 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 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l 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 使用的卫生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家法律。l 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l使用l生产经营l审批l立法与制标l罚则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l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 许量的; l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

4、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 强化剂加入的除外。l第十一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 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 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l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 规定;l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 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 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 、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 、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 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 宣传内容。l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l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 须

5、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l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 批l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 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 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 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 程序报请审批。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 标准的制定l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 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2)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 l (3)GB 14880食品营

6、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994)l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 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同意。5 罚则l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 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 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 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 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罚则l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

7、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l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 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l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l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l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 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 同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章 第二章 审 批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 标识、说

8、明书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第二章 审批l审批对象 l1 未列入 GB 2760 和GB14880以及卫 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 化剂;l2 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 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审批程序l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l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 定提供资料;l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 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 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l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 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 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l 审批程

9、序l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 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 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 供下列资料: l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 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l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 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 明材料。第三章 生产经营与使用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2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 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 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3 检验合格出厂;4 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l

10、1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 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 示。l2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 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 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 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五章 卫生监督l1 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 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 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 定,并予以公布。l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l3 应当按照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 验。(三)GB 2760-1996食品添加 剂使 用卫生标准l1 范围 l 本标准规定

11、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 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 用。 l2 使用量的指标意义l 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 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 。l (四)GB 14880-1994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 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 量。 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 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2 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 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 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l标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A 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 B 维生

12、素类 C 矿物质类 D 其它类(五) 卫生部公告1 公告内容l已获卫生部批准,但未列入 GB 2760或 GB 14880的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品 种、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等。2 公告效力等同于标准(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 与受理规定 l(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 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l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 剂除外)l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 提供主要成分)l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l6、生产工艺l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l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l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

13、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 (CAC)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l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 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 况l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 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l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 定性试验报告)l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 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 资料l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l(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 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l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

14、请 表l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 品添加剂除外)l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l4、生产工艺l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ll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l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 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 能提供须说明情况l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 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l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 它资料l第七条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 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 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 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 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 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 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 的委托书 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6 号l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 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 行。l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l1.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l 2.从动物、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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