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供与退房——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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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供与退房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 作者:周善良、荆钰 来自:原创 2009-1-4 浏览:851 次 2008 年,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年伊始房市即遭遇“大雪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独家提供的数据监测显示,2008 年第一周,全国主要城市商品房市 场整体成交量大多出现下滑,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大城市成交量也大幅萎缩;并且 接下来的“五一”假期以及以往的“金九银十”也未能挽救低迷的楼市。销售的冷遇加上 2007 年处于房价高位时期的大量拿地,均使开发商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为了缓 解资金危机开发商只得采取各种方法促销,其中最直接有效的就是打折、降价销售。

2、在网 上,有篇文章题目为万科“三重门” “捐款门” 、 “辞职门” 、 “降价门” ,前两道门 与本文无关暂且不论,但最后一道门足以说明“降价”一词在今年已成为万科这家房地产 行业龙头企业的主旋律之一,万科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就更不用讲。全国掀起的这种降价 风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意向购房客户的成交速度,但更多的是让之前购房的业主无 法释怀,于是一些高价购房的老业主齐声喊冤,或要求开发商弥补、退还差价,或要求退 房,或停止还贷。而且开发商促销力度越大,已购房者退房或断供的行动就越强烈,于是 一边是开发商打折售房吆喝声不断,一边买房人“退房” 、 “断供”行动一波接一波,因此, “退房”和“断供

3、”就成为今年困扰房地产开发商的二大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首先看一下全国主要城市退房以及断供的案例。深圳:众所周知,深圳这两年的房价涨幅居全国最高,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下调以来, 目前新开楼盘基本都采取低开策略,很多楼盘报价较去年高点已下调 20%左右,尤其是一 些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们可以非常直接在同一小区进行价格比对,所以更直接导致前期 高价购房的业主心理失衡。今年深圳诸多楼盘都出现团退现象,包括万科第五园、金地梅 陇镇等大牌,其中典型的是桑泰地产的某楼盘。去年均价 2 万元/平方米,目前推出的特惠 单元均价为 1.6 万元/平方米,1.3 万元/平方米起价。于是以前的业主要求团退,经几番较

4、 量开发商最终妥协,将按照特惠单元的价格全部进行差额补偿。补偿老业主的方式分成两 种: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客户直接用新价格来签约,对已经签约的客户开发商则以装修 款的形式退回给客户。北京: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预售、现售商品房累计退房 2144 次,这座房价一向 坚挺的城市也开始让开发商们坐卧不安了。业主罗云在今年 1 月购买位于北京朝阳区东四 环美利山小区的 80 平方米两居室,当时均价为 13800 元/平方米,这让罗云觉得很值,因 为这个价格是沿海集团将楼盘由精装修改为毛坯房,每平方米降价近 2000 元后重新推向市 场的,并且比周边同档次的楼盘便宜了一两千元。但不久之后开发商推出了买房

5、送宝马车、 12380 元/平方米特价房等各种优惠活动,让罗云非常“气愤”于是决定,与开发商协商多 次后罗云在缴纳了 2 万多元的违约金后,退房拿回了首付款。这种例子在今年北京已经不 是个案,心理不平衡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向的不乐观让众多购房者选择无奈退房。在京城楼 市持续冷清半年后, “退房潮”悄然现身,甚至职业“退房律师”这一行当也应市而生。上海:最受瞩目的上海退房案当属“水岸蓝桥”集体退房案,虽然案例发生时间不在 今年,但退房的原因与背景情况却与今年房价下跌完全一样。2003 至 2005 年上海房价经 历了持续的快速上涨,这与 2006、2007 年的深圳相似。在“国八条”的重点打击下,上

6、 海房价从 2005 年夏季开始下跌,数月内便整体跌去 20%左右,部分楼盘达 30%左右。于是退房潮起。 “水岸蓝桥”案例就发生这个背景之下。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的案卷中显示, 业主黎敏(团退原告之一)在 2005 年 2 月从上海地产十强的大华(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 “水岸蓝桥”一期一套约 106 平方米的房屋,总价 144.15 万元,平均每平方米单价高达 13590 元。可到了 2005 年下半年,由于楼市宏观调控趋紧,上海中外环线周边地区房价下 跌,同类房价最低跌到过每平方米 8000 多元。如此一来,房子还没到手,每套价格就“缩 水”了三四十万元。 于是在 2005 年 12 月底

7、, “水岸蓝桥”的 89 名业主位将一份联名解 约“通牒”递交给开发商,强烈要求退房,并声明将集体停止偿还房贷。一时间,上海楼 市“风云”乍起,十几个楼盘先后发生集体退房事件。后双方诉至法院,2006 年 9 月上海 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业主承担 3%违约金,开发商收回 86 套 价格“缩水”的房屋、退还约 12 亿元购房款。上述几则是发生在几大城市的退房案例。在今年降价风潮中,虽已购房业主最希望的 是退房或由开发商补贴差价,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真正走完退房程序的达不到有退房意 向人数的 1/10,于是业主们就换用另一种方法向开发商施压断供。深圳:在百度里敲出“深圳 断

8、供”两个词,能找到几百篇相关报道,开发商、业主、 银行三方都纠结在“断供门”里。以时间为序梳理一下深圳的断供情况:2008 年 6 月 2 日, 一篇名为断供已过千亿,次贷危机浮现的文章在网上公开发布。作者“风语”称了解 到深圳某一银行蛇口支行形成千宗共计约 15 亿元的房贷坏账,据此推断深圳总计房贷坏账 金额已达 1000 亿元。此文一出,立刻在民间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并迅速引来媒体的广泛 关注。6 月 5 日, 每日经济新闻刊文,报道深圳广泛断供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银行资 金缺口是否是千亿不好判断。7 月 14 日,中央电视台对深圳断供风波进行较为全面的报道, 这一报道也让深圳断供风波走进

9、全国公众的视野,深圳“断供门”成为全民的话题, 7 月 20 日,深圳宝安碧水龙庭 68 位业主作出决定:集体断供,这也是目前为止深圳浮现的最 大断供案。一时间包括南方都市报在内的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上海:一家公司在浦东大华锦绣华城不惜血本投资的 150 套房源,最终由于资金链断 裂,无法支付房贷,最终被法院查封,该案例也是上海目前为止公开的最大一起断供案。 而据多家二手房中介提供的情况表明,这起案例并不是上海唯一的断供案,包括浦东金桥 新城、环球翡翠湾等多个楼盘也有断供个案,并且数量非常惊人。 150 套断供房的出现, 打破了此前各方关于“上海无断供房”或“上海断供房是个别现象”的论调。 第二

10、部分:退房、断供的法律性质以及对开发商构成的风险退房在法律上的性质就是业主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 93、94 条规定,解除合同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所谓约定解除就是 业主与开发商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我们在第一部分所举案例中北京业主罗云与 开发商多次协商最后退房的案例就属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所谓约定解除就是业主利用双 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当条件成就时业主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要 求,上海“水岸蓝桥”集体退房案就是一则非常典型的约定解除案例。开发商大华(集团) 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有一条特别约定:“若乙方(购房者)因自

11、身 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购房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3,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孰料正是这一在卖方市场中购房人只有签字认可、根本无法 置疑的“牛气”条款,在房价下跌时却被买房人引用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89 名业主宁愿 承担 3 万至 4 万余元不等的违约赔偿金也要退房,其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退房业主的代 理人杜跃平说:“和房屋贬值的几十万元相比,承担总房价款 3的违约金毕竟是小损失。 退房是业主的权利,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经济理性。 ” 当然,除此之外,开发商与业主 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会有其他一些条款涉及到约定解除情形,例如在我市统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2、版本中,当出现房屋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开发商逾期交房 以及开发商在出现设计变更 10 日未及时通知业主的情形时,均属于业主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的情形。最后,所谓法定解除合同,就是当开发商出现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的违约情形 以及出现其他房地产专业法律法规或者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除情形,业主据此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就属法定解除。例 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居住以及开发商一 房两卖都属于典型的法定解除情形。退房对开发商构成的风险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资金风险,因为根据合同法97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一旦业主退

13、房成功,那么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购房款,并且 如果因开发商出现违约情形而导致业务主退房的情况还须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是 全额退购房款还是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都将物化为资金。就以我们在第一部分所举的上海 “水岸蓝桥”集体退房案为例,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开发商大华(集团)有 限公司必须收回 86 套价格已售出房屋,一次性退还业主约 12 亿元购房款。众所周知, 在以土地储备衡量地产公司实力的年代,强烈的上市融资欲望和发展壮大的决心,使得开 发商们在 2007 年拿地拿到亢奋,地王记录不断被刷新,但在大量拿地的同时开发商也背负 了巨大的资金压力。据北京一位地产中介项目经理透露,近期北京有意

14、转让土地的开发商 明显增多,转让的地块中,以住宅用地为主,曾经土地为王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向资金为 王转变。而今年开发商的普遍降价销售,无疑就折射出了开发商资金链的紧张。据著名的 富力地产 2007 年报显示,其现金仅为 13 亿元,负债总额已达 415 亿元,净负债比率高达 139.5%,较 2006 年的 71.5%大幅上升。截至 2007 年年底,富力地产共向银行举债 199 亿 元,除要向政府支付的地价款外,今年富力地产需归还的贷款近 74 亿元。而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再遭遇大批业主“退房潮”对于开发商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因此导致资金链断裂对 开发商更是致命打击。除了资金风险之外,业主退房

15、,特别是大规模的“退房潮”对于开 发商的市场信誉度也会产生很大冲击,对开发商今后的销售会产生不利影响。相比退房,断供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一点,虽然断供本身的法律性质即为业主不履行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仅属业主对银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但因为开发商在某个特定阶 段要为业主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如果业主在这个阶段断供就会对与开发商造成很大风险。 我国现行按揭贷款担保制度特点简单概括一下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 系,第一阶段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并办妥抵押登记; 第二阶段始于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此时抵押合同开始生效。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 (抵押人、购房人) 、

16、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开发商) 。四种法律关系, 即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 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理清了按揭贷 款担保制度,那么业主断供对开发商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十分明了:在业主的房屋所有 权证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只要发生业主停供、断供贷款情况,开发商都有可能会被追 究保证责任,而且基本都是连带保证责任;当业主停供、断供贷款,又因其他债务导致尚 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房地产开发商不仅面临被追究保证责任,而且因房屋被查封面 临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追偿的危机。由此可以看出,业主断供表面后果是银行受损严重, 但实质是开发商要承担比银行更为不利的后果。第三部分:开发商怎样有效避免业主退房、断供风险对于今年暴发的喧嚣的 “退房潮”与“断供潮” ,虽然有很多部门、媒体,相关法律 专业人士站起来反对、甚至声讨业主仅仅因为房价下跌而无法律依据的退房与断供行为, 如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的陈凯一语中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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