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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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 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3.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

2、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者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其财产为标的地诉讼等。主权原则乃以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4 简述国际私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3、;2、是保障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关系中内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3、是促进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 4、我国国际私法在对外开放中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同时也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更是如此。1、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与性质。冲突规范的结构: 在形式上包括两个部分: “范围” 和“准据法 ” 。范围 又称“指定原因”、 “连接对象”或“问题的归类” ,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准据法”则是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范围和准据法之间通过连接点加以连接性质 既非实体规范,也非程序

4、规范,而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2、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主要连结点有哪些?领意义 表现为: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分为静态连接点, 即固定不变的连接点, 常见的有不动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合同缔结地,婚姻缔结地等行为地。动态连接点, 是指可以改变的连接点, 比如,国籍,住所,居所和动产所在地等。3、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 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

5、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 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的内容的 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4、简述构成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认为,一个问题是否能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 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 以适用。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 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 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

6、结果不同。5、简述国际私法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但它包含两个不同 的内容: (1) 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 以及(2)在国际法律冲突中,经冲突规范指引当事人本国法后,而该当事人的本 国却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这是究竟应以其中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他的本国法而 加以适用的问题1、简述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法律规避行为 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 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 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

7、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 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 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 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 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是, 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 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取得 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

8、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 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是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二是所涉国家对其冲 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即一方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指定的 外国法包括了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而他方国家却不采取这种观点;三是外国法与 法院地法必须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存在。3、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 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

9、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 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 秩序是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称谓,在英美法中它被称为“公共政策”,在德国则被 称为“保留条款”。公共秩序制度是目前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 及国际条约最广泛肯定的一项制度。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是限制外国法适用的 一种制度,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 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 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

10、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为保护本国公 共秩序不受侵犯的“安全阀”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办法识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 推定外国法和与内国法相 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同本应适 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辅助连结说。适用冲突规范的 错误,即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错误的适用了另一国的法律 允许上诉;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即虽然依内国冲突规范正确的选择了某一外国 法为准据法,但对该外国法内容的解释发生错误,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有的国家允许上诉,如意大利、奥地利等;有的

11、国家不允许上诉,如法国、德国、 瑞士等。1、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时,称为积极冲突。对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是: (1) 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 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两个都是外国国籍时,以最后取得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3.领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时,称为消极冲突。对消 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没 有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应3、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

12、用。 。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一般多主张用当事人的 属人法来解决。但在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时,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 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不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二是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 地的法律4、简述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5 年 6 月 15 日订立的。第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 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坚持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13、作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坚持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属人法,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属人法方面的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便利和安全。为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5 年 6 月 15 日订立了这个公约,试图以求得双方的妥协和调和。该公约虽迄今未能生效。但它到底已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该公约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内国法”。5、简述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与规定 解放初期,在清理外国人在华企业时,为了肃清帝国主义

14、在华特权,主要采法人 资本实际控制说,以法人资本实际控制于何国人手中的情况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注册登记国说。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 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6、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不同 程序: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 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 于何国,只需根

15、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须得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的 活动;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 或采一般认许。7、确定法人的国籍,有哪几种主要理论? 法人的国籍:国际社会尚无确定法人国籍的统一标准,因而,在实践中提出了种 种不同的学说: a 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个国家,便属于哪国的法人。b 实际 控制说法人实际由哪国控制,即具有哪国的国籍。c 登记地说法人在哪国 登记注册,即具有哪国的国籍。d 准据法说法人根据哪一国法律创立的即取 得该国的国籍。 e 混合说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或准据法地结合起 来确定法人的国籍。8、为什么在国际私法中,应包括外国人

16、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制度?A这种规范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B这种规范实际上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且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9、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 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待遇时,受惠国 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 履行任何申请手续。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 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第四、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 用范围作了规定,并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可作不同的分类: 主要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受惠 的边数)、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惠的条件)。现在各 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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