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7548909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156.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UCP600解析无案例版(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题:UCP600解析UCP600n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解释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 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 修改 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 指定 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n第二十条 提单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2、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第三条 解

3、释就本惯例而言:n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n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 银行。 n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 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 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 任何人出具该单据。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 、“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关于时间点n1.“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 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 算在内。 2.“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 ”及“在之间(betwee

4、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 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 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3.“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 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4.“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 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5.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 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 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n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 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

5、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 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 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 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 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 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 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 为(案例17)n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 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n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 。不是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6、和任何修改时不 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nd.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 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n f.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 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 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 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 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 实性。 第十条 修改n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 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 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n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 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 通知该修改

7、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 ,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 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 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 益人。 n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 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 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n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n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 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 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 ,该信用证被修改。 n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 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 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

8、的 通知。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 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 应被不予理会 案例分析 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 接受信用证的修改?n案情:M银行通过A银行开出了一份信用证,A银行 既是通知行又是议付行。随后,M银行又开出一份修 改。受益人没有对修改表示拒绝或接受,A银行收到的 单据与原信用证相符。现在的问题是:n(1)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受益人拒绝了修改吗? (2)开证行及/或议付行是否可以对修改的接受与否 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比如15天,如果在15天内没有收 到受益人的回复,就可认定受益人接受了修改?分析:受益人的沉默权!n 根据UCP600第10条c款的规定,受益人应该提供

9、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但同时又规定,如受益人 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它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 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 ,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 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修改。 n 同时,ICC银行委员会强烈反对开证行在开出不可 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加列一个规定, 即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某一具体日期前, 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该修改就自动生效。这等 于剥夺了受益人的沉默权。受益人的沉默并能够代表 其接受或拒绝修改。修改信用证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n凡是需要主动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买方提出,避免多 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n对于不

10、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 同意后才能生效;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不应装运货物! n受益人对开证行和买方提出的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 两种表示形式,即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或者以 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n 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 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n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 的内容是无效的; n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 买方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n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单据部分1428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案例21

11、)n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 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 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n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 )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 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 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 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nc.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 、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 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 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 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 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n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

12、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 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 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n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 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 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ng.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 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nh.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 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 理会。 (案例45)ni.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 于交单日期。 n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无须为信用 证的受益人。 nl.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

13、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 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n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 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c.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 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n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 承付或议付。 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 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这并不能延长第十 四条b款所指的期限。 银行拒付的处理方式:单独的拒付 通知声明n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

14、行、保兑行(如有的话) 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 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 i.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 ii.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iii. n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 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 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 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nd.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 ,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 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e

15、.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 证行在按照第十六条c款iii项a)或b)发出了通知后,可以 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f.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 交单不符。 g.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 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 项及利息。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na.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b.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 、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 身表明其非正本。 c.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 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i.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

16、、穿孔或盖章;或 者 ii.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iii.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 用于提交的单据。n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 均可。 e.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 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 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 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na.商业发票: 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除外); 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 ii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 iv.无须签名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 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 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 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