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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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航空产品、停飞及其它航空责任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A 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A A 的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 承承保险种保险种 A A 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1.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者工人抚

2、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根据雇主责任法或者工人抚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身伤亡。 2. 2. 对于没有遭受损坏或损毁的任何飞行器的丧失使用。对于没有遭受损坏或损毁的任何飞行器的丧失使用。 3. 3. 单纯的由于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单纯的由于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 4. 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于限制使用或回收飞行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在没

3、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于限制使用或回收飞行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5. 5. 在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被运送到发射场后发生的下述的财产损失:在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被运送到发射场后发生的下述的财产损失: 5.15.1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及组成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航空产品 (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及组成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航空产品 (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完毕)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的费用。)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5.2 5.2 由第三者拥有的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 。由第三者拥有的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 。 本除外条

4、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由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所导致的该太空交通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由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所导致的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财产损失。工具或卫星的财产损失。 6. 6. 对于运载火箭和任何构成运载火箭的航空产品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修理对于运载火箭和任何构成运载火箭的航空产品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运载火箭的费用。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导或更换运载火箭的费用。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导致的该运载火箭的财产损失。致的该运载火箭的财产损失。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B B停飞责任保险停飞责任保险 保

5、险责任: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航空器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 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 由于产品风险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事故造成停飞停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丧失使用航空器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B B 的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B B 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1. 由于维护、日常大修、改装或装饰导致的航空器的丧失使用。除非该丧失使用由于维护、日常大修、改装或装饰导致的航空器的丧失使用。除非该丧失使用与停飞有关。与停飞有关。 2. 2. 军用飞机的丧失使用。军用飞机的丧失使用。 3. 3. 太

6、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或者运载火箭的丧失使用。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或者运载火箭的丧失使用。 4. 4. 根据首要生产厂商或者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根据首要生产厂商或者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CAA)或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或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FAA)或者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寿命而)或者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寿命而导致的适航证书被收回所导致的适航证书被收回所引起的航空器运营停止。引起的航空器运营停止。 抗辩及结案费用抗辩及结案费用 保险人在第一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1. 对于人身伤亡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或

7、丧失使用起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案件,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保险人将予以抗辩。保险人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发生的保证金。 保险人支付的该保证金不超过本部分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能收回的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 如果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适用的累计保单责任限额, 保险人将按照适用的责任限额占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和利息。 上述费用的支

8、付需经保险人同意, 限额附加在本部分责任限额之上。 当本部分适用的累计保险责任限额被用尽, 保险人则没有义务去抗辩或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保证金。 此时被保险被保险人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诉讼的控制权。 承保险种承保险种 A A 和和 B B 的共同除外责任的共同除外责任 本部分的保障不适用以下情形:本部分的保障不适用以下情形: 1. 1. 由于被保险人处理或使用其拥有的或者租赁的航空产品引起的法律由于被保险人处理或使用其拥有的或者租赁的航空产品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在停飞责任保险中,当航空产品处于被保险人的照管或控制之下时,该除外条款不适用。停飞责任保险中,当航空产品处于被保险人的照管或控

9、制之下时,该除外条款不适用。 2. 2. 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拥有、承租、租赁、占有、使用、照看、保管、控制的财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拥有、承租、租赁、占有、使用、照看、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该条款不适用于完全组装完毕的航空器临时返回给被保险人进行改造、修理,或产损失。该条款不适用于完全组装完毕的航空器临时返回给被保险人进行改造、修理,或购买人或承租人接收航空器后,由被保险人的机组人员直飞引起的航空器的财产损失。购买人或承租人接收航空器后,由被保险人的机组人员直飞引起的航空器的财产损失。 3. 3. 以下情形造成的航空器使用丧失:以下情形造成的航空器使用丧失: 3.1 3.1 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

10、合同义务导致航空产品无法提供给航空器的购买方或运营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航空产品无法提供给航空器的购买方或运营方; 3.2 3.2 被保险人没有在可实施的情况下找出并排除造成航空器丧失使用的原因。被保险人没有在可实施的情况下找出并排除造成航空器丧失使用的原因。 4. 4. 没有实际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缺没有实际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缺陷和问题的航空产品或组成该航空产品的部件进行检查、修理、改造、改装、更换而依法陷和问题的航空产品或组成该航空产品的部件进行检查、修理、改造、改装、更换而依法所产生的费用。所产生

11、的费用。 5. 5. 不论是否有本保单的存在,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缴纳了相应的保费,根据合不论是否有本保单的存在,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缴纳了相应的保费,根据合同或协议或类似的约定需要由政府承担的政府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或协议或类似的约定需要由政府承担的政府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定定 义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1. 航空器航空器:包括飞机、导弹导弹、气垫船或水翼船,轻于空气的飞行器及直升机。 2. 2. 航空产品航空产品:指整个航空器航空器或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以及组成部分、将要被安装到或者使用于航空器航空器或

12、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部件。 包括供其使用的零备件、 地面支持工具或设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航空器航空器或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提供的服务、人力、以及任何和设计或指导相关的培训用具,指导说明书,手册,设计图,技术说明书或数据等。 3. 3. 人身伤亡人身伤亡 :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4. 4. 停飞停飞: 指在一次事故事故发生后,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 或英国民用航空局 (CAA) ,或其它类似民用适航性管理当局认为某种缺陷、 错误或者情况会影响到两架或两架以上飞机的运营安全 (无论上述缺陷、 错误或者情况是事实存在的、 声称存在

13、的还是仅仅怀疑存在的) ,强制命令一架或多架飞机同时或几乎同时完全和持续的退出所有的航班运营。 一次停飞停飞的开始日是指一次事故 (事故 (该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后上述第一个强制命令的生效日。结束日是指针对相同的缺陷、问题或情况(无论上述缺陷、错误或者情况是事实存在的、声称存在的还是仅仅怀疑存在的)的最后一个强制命令被撤销或失效的日期。 上述停飞停飞应被视为发生在暴露缺陷、问题或情况的事故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限内。 5. 5.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6. 6. 运载火箭运载火箭:包括运载过程中卸载的部

14、件,以及为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送入太空或者空间轨道而设计、建造、安装的部件及有人和无人驾驶的运载工具。 7. 7. 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指任何政府军队拥有、使用或者占有的航空器航空器。租赁或包机给任何政府军队的航空器航空器,不应被视为军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 8. 8. 导弹、发射物导弹、发射物:指无人驾驶的、自动推进的、可以自行飞行的装置(无论该装置是否可以自我控制)及相关的地面支持或控制设备。导弹、发射物不包括运载火箭运载火箭。 当导弹、发射物导弹、发射物被运送到发射地点后,上述导弹、发射物导弹、发射物应不被视为由被保险人拥有拥有,承租,使用,控制或飞行。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15、移动或者回收已经执行完飞行任务的导弹、发射物导弹、发射物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场所而非发射地点,上述导弹、发射物应视为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如果该导弹、发射物导弹、发射物被再次送到发射地点或被转让给本部分所列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上述导弹、 发射物导弹、 发射物将不被视为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 9. 9. 事故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由于产品风险产品风险导致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停飞除外)或者连续或反复的风险。 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 也不是故意所致。 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

16、当被视为一次事故事故。 10. 10. 拥有拥有: 对根据有条件销售合同(付款等条件完成后再转移产权的销售)、 出租合同、动产抵押、或其他类似留置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航空产品保留所有权的,该航空产品不视为被被被保险人拥有保险人拥有。 11. 11. 首要生产厂商首要生产厂商:是指任何直接销售航空产品航空产品的厂商或与航空器航空器经营者签定销售合同的厂商。 12. 12. 产品风险产品风险:是指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主体处理或使用航空产品航空产品中发生的情况,或者该航空产品中已经存在的情况。 在承保险种 A 航空产品航空产品责任中, 上述航空产品航空产品已不为被保被保险人险人控制或者所有; 但是当成品飞机在购买者或承租人同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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