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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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夫妻财产分配制浅论夫妻财产分配制作者:作者: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婚姻法中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

2、成趋势,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 约定财产 诚实信用 合同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一、法定财产制一、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它与约定财

3、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一)夫妻共同财产制(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4、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 17、19 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立法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一些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待改进。1 1、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人身

5、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中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应明确此种情形应强制(夫妻另有约定除外)通过估价鉴定,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他方相应的价值补偿,较为公平合理。2 2、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夫妻分居期间已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

6、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我们可以根据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3 3、关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的问题。、关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应该把继承与赠与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

7、,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4.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债务清偿的原理,债务的清偿时间主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约定,当还债的期限没有到来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还债的请求,可以说期限是债务人的权利,被称为期限利

8、益。除非债务人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提前还债,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乃期限利益的放弃。另外,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外债务清偿的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清偿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夫妻特有财产制(二)夫妻

9、特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确立特有财产制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突破,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必要的,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潮流,确立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通例,因此,我国新婚姻法设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其次,体现了时代的特征,满足了夫妻经济生活的特殊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急剧增

10、加,为满足精神生活多样化的需要提供了物质保障,夫妻双方因个人身份、职业、财产收入不同等原因,从而要求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其三,从司法审判的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的解决财产纠纷,既可使婚姻当事人明确财产权益的范围,又可使司法裁决夫妻财产权益争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我国新婚姻法第 18条的内容是在婚姻法修改中新增加的一款,它正式确立了夫妻特有夫妻财产制的地位,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其本身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对夫妻分居期间个人所得财产的归属的规定差强人意。夫妻分居又称夫妻别居,

11、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的别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虽然我国没有建立夫妻别居制度,但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 32 条第 3、4 项的规定,我国在立法上还是承认分居的,但是对于分居期间的个人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没有规定,但 199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4 项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对此,法学界素有争议。夫妻分居虽保有一种身份关系,但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往往是中断的,各自财产处于分离状态;认定为共同财产显然严重挫伤另一方的

12、劳动积极性,也有纵容一方不劳而获之嫌。外国民法在此方面有不少经验,如瑞士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等等,许多国家都规定此所得为个人财产。对此财产如何定性,由于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财产如果相差悬殊的,多得财产的一方应适当的补偿另一方,这样,不但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趋势,而且适应了我国现实的需要,有利于减少纠纷,更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二、夫妻约定财产制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

13、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约定的主体。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14、。约定的效力。作为构成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服务于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的不断增加,使传统的长幼有序,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 的长辈统管家庭财产的大家庭模式分崩离析,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小家庭应运而生。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出现了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涉及许多法律关系,其存在是与其他部门法紧密联系,并且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笔者对此制度有以下探讨性意见。2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问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问题。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

15、别财产制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

16、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3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问题。、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问题。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显然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在我国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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