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状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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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状分析研究【内容提要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面临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信贷担保物缺失、信用环境弱化、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从农村信贷担保的内生机制出发,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整合、优化,通过信贷担保产品的进一步创新、改革、试点,通过政府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来有效确保信贷担保产品真正起到支持和扶助农村、农民及农企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关键词】:农村 信贷担保 现状2004 年-2010 年的“中央 1 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都体现了农村金融问题,说明党中央已经把把

2、农村金融问题放到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重点论述,同时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条措施以及金融促进经济增长的 30 条具体意见,也都把农村金融提高到了显著的位置。然而,长期以来,信贷服务的缺乏始终是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农民创业热情高涨,对创业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和明显,农村市场对资金需求将日益增长,农业生产资源、生活消费、子女教育、小企业创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纵观中国目前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失有效的信贷担保物,农村信用环境差,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种种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信贷担保难以在农村展开。而如何为农村提供有效的、充足、可控的的金融服务的将成为

3、完善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问题。本文拟就农村信贷担保的现状作出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制约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因素及提出如何解决的粗浅建议。一、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状(一)概述(一)概述目前中国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到了 60.6%,但这些想借钱的农户有 42%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借到钱,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的农户,也有 35.6%以上的农户表示这些贷款不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截止到 2009年 6 月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 118 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资本还不到 50 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 130 亿,发放的农户贷款只有 55 亿。目前,我国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以下几

4、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二是商业银行信贷;三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正规金融融资和非正规金融融资约各占一半。2008 年,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余额将近 7 万亿,但针对农户或者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及和农村发展、农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贷款比较少。民间融资是目前我国农村信贷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农户以及小型农企等信贷者而言,主要是通过向其他农户或亲朋好友借款,此外借用高利借贷的现象也十分的普遍。(二)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具体方式(二)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具体方式1.法律依据农村信贷投放实践过程中,针对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担保法 、物

5、权法 、 贷款通则等。与农村信贷担保相关的法律条款还包括土地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中的有关条款。2.担保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保证、抵押及质押的概念在此不作赘述。根据法律对这几项信贷担保方式内涵、外延的规定,我们可以对我国目前农村信贷担保作一初步分类:传统的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从属于保证担保的主要有“联保贷款”、 “小额信用担保”等。从属于抵押担保的主要有农村不动产抵押,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农村房屋抵押”;动产抵押,如“农机具、设备、原材料的抵押”等。从属于质押担保的有动产质押和

6、权利质押,如“仓单、存单质押”、 “收费(受益)权质押”、 “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新型的农村信贷担保方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逐步完善,在传统不动产抵押之外的一些特殊抵押担保形式也随之产生了。如浮动抵押, 物权法在第 181 条明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在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实践中“农作物抵押”和部分“农产品抵押”等就属于浮动抵押的一种。(三)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制度面

7、临的主要问题1.信贷担保难以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及农产品等的销售情况的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较为困难。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及农村信贷担保物的本身缺陷,也会带来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利益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也较大,容易因气候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的各类问题甚至停滞,由此带来的农村信贷风险更加不容易得到控制和弥补。2.信贷担保形式单一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到了农村信贷的绝大部分,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开展,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

8、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更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可供抵押物、质押物种类少,故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频度较低。3.信贷担保物缺乏一般法理认为:信贷担保物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贷款人对担保物要有处分权;二是金融机构对担保物的可交易性及其市场价值可以认定。但从农村居民的财产性质来看,具备这两个条件的物品范围很小,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均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农民因为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从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程度及农村信贷需求的调研

9、数据可见,中国农村的金融供给与农村的实际需求尚不匹配。中国目前农村信贷的需求度非常之高,但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投放量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明显不足。这其中,信贷担保法律体制不完善、信贷担保物缺乏、信贷担保实现困难等原因是造成金融机构不愿意深入农村,为农村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主要壁垒。二、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原因分析纵观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实践,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薄弱、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具体表现为:(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在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建设中,我国尚没

10、有一部完全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甚至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对于农村信贷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诸多的一般法中,不利于农村信贷的差别化执行,同时还存在现行法律跟不上农村信贷实践的快速发展和无法涵盖目前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诸多问题。1.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尚无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或农村信贷担保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文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里,如在农业法中第四十五条对农村金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又如担保法 、 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则,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规范客体不仅仅针对农村信贷担保

11、,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文也不利于行政管理机构、金融行业、农户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农村信贷工作。2.政策法律不一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等国家文件先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允许农民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以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等。这些提法,都是站在进一步打破农村产权制度与城市产

12、权制度的不平等性,赋予农民一定程度的土地、房屋用益物权上提出的,实则也是对拓展农村信贷担保物提供了政策依据。2009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但现行法律,如物权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都没有明确的关于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从未肯定这一做法,虽然在农村信贷实践中,有些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对这些用益物权的抵押进行了试点,但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其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可想而知。3.法律的涵盖性及约束力弱, 。

13、观我国目前与农村信贷担保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担保法与物权法中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方面的一般规定,但对农村信贷担保的特殊性和一些新型的担保类型,法律涵盖较少。如, 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这一抵押方式的法律效力,但在其他相关法律,如担保法等中,均未涉及到浮动抵押的内容,即使在物权法中,也没有对浮动抵押做深入、具体的阐述。又如,对农户联保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但该两个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信用社,且条文简单、局限性比较大,明显落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制度约束力较弱,对农村联保贷款的实际指导意义不大。(二)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二

14、)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城乡二元制”的农村产权制度特性决定了农村信贷担保物与城市相比,存在范围狭窄、流转困难、抵押权不易实现的现实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创新。1.法定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对农村不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但根据其各条条款,可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仍不可用于担保抵押,这些农民主要拥有的财产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农民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做抵押了。 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一种扩大和认可,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担保物范围的界定和对担保物的列举,对实践

15、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担保物变现能力差无论是现行法律已确认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农作物、林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还是目前法律尚未认可作为担保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由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如何使这些担保物真正起到抵御银行信贷风险,弥补银行坏账损失的作用,目前尚没有较好的机制保障。金融机构实际取得这些担保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均没有较好的能够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手段,由此将会造成资不抵债的情况。3.配套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缺乏与信贷担保相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特别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抵押或质押

16、物的价值难以合理界定;二是农村不动产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发展缓慢,农户私下流转的情况较多;三是农村抵押登记管理混乱,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私下流转后,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证件变更手续的情况多见。(三)农村信用环境弱化(三)农村信用环境弱化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缺乏的情况比较严重,农民、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投放,主要体现在:1.农村信用立法缺失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村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主体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农村信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我国农村特有的传统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十分突出。金融机构的还款要求得不到实施和执行,甚至依法做出的判决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长此以往,势必导致法纪废弛,诚信缺失。2.农民信用意识缺乏部分农民诚实守信意识仍然淡薄,赖债、逃债、废债现象依然存在。在开展信用评级的乡镇,部分农户只是把评定“信用户”当作贷款的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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