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7523434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6.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从临摹作品的角度进行保护 作者:谭亚运1.引言在绣品不断商业化的过程中,刺绣产业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在版权领域中曾遭 受一段时间的发展瓶颈。2009 年“四大名绣 ” 之一苏绣出现了第一起版权侵权 案件:苏州市绣皇公司侵犯著名作家刘令华作品贵妃醉酒著作权案,由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绣皇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赔偿3 万 元1。 此后刺绣被诉侵权的案件风起云涌,刺绣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 “版权危机”。 2009 年 12 月,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搭建了苏州市刺绣作品版权交易平台,使得刺绣 者能够与书法家、摄影家和美术家们在线进行作品版权交易,有效的缓解了刺绣

2、者 与底稿作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上述侵权案件是刺绣者与底稿作者版权对接纠纷的典型案例。虽然苏州市搭建 了刺绣版权交易平台,却远远没有解决刺绣作品被复制被仿冒的实践问题。笔者认 为,版权问题仍然是阻碍刺绣产业发展的瓶颈。很多学者指出,刺绣产业版权纠纷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刺绣者在使用底稿作品时未与底稿作者进行版权许可 交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刺绣者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屡屡被他人临摹甚 至仿冒而产生不正当竞争。2而笔者认为, 基于底稿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刺绣是本身是一种临摹。而首次绣品发表后其他刺绣者进行的二度刺绣,也应当认定为临摹行 为。本文中,笔者针对刺绣产业制作的特殊性,把刺绣作品

3、定位于饱受争议的临摹 作品。通过对临摹作品著作权定位,研究临摹刺绣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利益分配,旨 在平衡原稿作者、 刺绣者和二度刺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刺绣产业的长远发展。一、刺绣产业的版权问题 1、刺绣与版权 首先,刺绣属于美术作品,应受到版权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 四大名绣“苏绣、湘绣、蜀绣、粤绣” ,以及汴绣、汉绣、羌族刺绣、满族刺绣等地 方民族刺绣都收录在民间美术类。而且根据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 7 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 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而中国传统刺 绣普遍是

4、以针和线的特殊方式在底稿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艺术创作。由此可知 刺绣是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刺绣作品的作者,应当 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刺 绣作品,就会侵害其著作权。 其次,刺绣实质是一种临摹。刺绣是以原创作品(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为 底稿进行的二度创作,而且首次创作后刺绣产业要发展还要面临着二次刺绣。这两 次创作,实质上是后者对前者的临摹。版权保护与刺绣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版权 保护不到位,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会制约刺绣产业的发展,影响刺绣者的自主创新1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 :2014 年 1 月 2毛矛 ,张梅

5、 . 苏州刺绣产业版权保护研究J. 中国版权 ,2011,04:56-59 能力和刺绣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然而,我国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并不完善。 而刺绣的版权保护中,临摹刺绣作品作者滥用其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刺 绣作品各版权主体的利益,需要构建一个健全合理的临摹作品著作权制度。笔者认 为,这是刺绣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版权保护难题。 二、临摹作品 1、临摹的概念 临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可以把临摹分为接触性临摹和非接触 性临摹。所谓接触性临摹从本质来看等于复制,如拓印就是典型的接触性临摹;而 非接触性临摹,即狭义上的临摹,又可以分为复制型临摹和创作型临摹两种。3复制型临摹是

6、指在临摹过程中,作者只是对一幅作品进行单纯的临摹,达到难辨真伪的 地步,这种临摹不具有独创性,也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复制。如对书法作品以完全不 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进行临摹,就是复制型临摹。创作型临摹是在作品中加入了临 摹者独特的创作,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将原来是二维的美术作品变成了三维 的刺绣作品,这体现出了临摹者的艺术水平和创造技能,这从本质上来看是对原作 品的演绎,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行为。(本文探讨的刺绣临摹,属于创作性临摹。) 2、临摹是否侵犯版权:临摹与复制的区别 临摹作品是否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 具有争议。 2001 年著作权法的修改把临摹从“

7、复制”的列举中删除,但却没有明确 规范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学者指出,临摹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要看 其是否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可复制性和独创性。4临摹作品是否侵犯版权,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临摹侵犯原作者版权。这种观点认为临摹的本质是一种技艺性的智力成果,它 在学习技艺的过程中,同时也将技艺得以运用。临摹者自己的主观感受一般都是建立在原来作 品的形式和思想之上,并且临摹作品依附于原作品,所体现的外在形式和表达出的思想和原作 品不可分离。5此观点把临摹作品和复制作品等同起来,认为临摹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二种认为临摹完全不侵犯版权。 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者郑成思先

8、生的观点。 他认为简单的把临摹和复制完全等同起来,就像把有思想的人和机器等同起来了。 临摹者对原作品进行临摹和机器简单的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是完全不同的。高手无论 其水平已经如何登峰造极,其临摹出的作品也只是尽可能接近,不可能完全一样, 因为他们是人,而不是机器。6临摹本身其实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创作,对于相同的作品来说,临摹者不同,其临摹出来的作品更加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临摹并不侵 犯版权。 第三种则认为要根据临摹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来区分对待。如上文所说,非接 触性临摹可以分为“创作型”临摹和“复制型”临摹。创作型临摹是临摹者在临摹 作品中运用了自己的技巧,通过自己的布局,把原作品的内容或是部分内

9、容与自己 的创作融合在一起,或是在临摹作品的创造过程中加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这表现3刘少荣 . 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 厦门大学 ,2006. 4夏浩鑫 . 临摹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 ,2012. 5杨雄文 .临摹与著作权法 J.中国版权 ,2006(6):105 6郑成思 .临摹 !独创性与版权保护J.法学研究 ,1996(3):80 出了临摹者自身的艺术造诣以及技能水平,是创作与临摹相结合。7如果临摹者只是以临摹的方式简单地把他人己有的作品进行模仿,来再现他人的作品 ,这其中并没有 自己独创性的劳动, 这种临摹而产生的作品只能是复制品,即 “复制型”临摹作品。 笔者比

10、较赞成第三种观点,只有创造性临摹不侵犯原作者版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临摹作品不是复制, 而是一种再创作, 不侵犯原作者版权, 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下文所称临摹作品, 皆指创造性临摹作品)。我国 2001 年新 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一表述中删除了 “临摹”这 一方式,这是学术界争论“临摹是否属于复制品”这一问题的立法回应。临摹作品 具有自身的创作价值,尽管其价值是建立在原作品价值之上,但只要能平衡作者之 间的经济权利,临摹作品就能得到有利的发展。3、传统临摹与刺绣 刺绣作品是一类特殊的

11、创造性临摹作品。 首先, 刺绣的过程中包含了二次临摹: 一是从美术作品到刺绣的临摹,即临摹底稿作品(包括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等), 以刺绣的形式对底稿作品进行再次表达。二是从绣成品到再次刺绣的临摹,即针对 已经绣好的作品,临摹出另一幅刺绣作品。相对于传统的美术临摹,刺绣作品不仅 要求临摹者对临摹的作品有最基本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刺绣技术。一个 普通人无法由纯美术作品临摹出一幅具有艺术价值的刺绣作品。从书法绘画作品到 刺绣作品的转变实现了质的飞跃,刺绣的创作性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如此特殊性的 临摹刺绣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相对于传统的美术临摹作品,刺绣临摹的可鉴别性更弱。这主

12、要是指第 二次临摹 从刺绣到刺绣的临摹。刺绣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面临着被临摹甚至仿 冒的危险,二次临摹的刺绣与原刺绣作品难以鉴别。手工刺绣是由多种丝线经过无 数次针法的穿插制作而成,虽然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其旨在表达出来底稿作品的元 素,只要刺绣技术足够精湛,临摹出来的绣品很难鉴别。而刺绣的版权保护中,临 摹刺绣作品作者滥用其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我国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的 立法并不完善。为保护刺绣作品各版权主体的利益,需要构建一个健全合理的临摹 作品著作权制度。笔者认为,这是刺绣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版权保护难题。三、临摹刺绣作品应受到版权保护 笔者认为刺绣作为一种临摹应受到版权保护,是基于以下

13、两个方面的考虑。 1、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 我国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已经作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8根据该条例规定可知,临摹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就可以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 临摹作品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这一点基本不存在争议。 所以, 独创性是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最关键因素。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7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7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9 8参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

14、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 品。9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关于 “独创性”的解释各有不同, 我国与美国模式基本一致,其独创性要求独立完成作品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10美国关于独创性的解释较好的平衡了作者对自己创造出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和公众使用相关权利之间的利益 关系,有利于激发作者创作的热情,并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 开展。11临摹刺绣作品是创作性临摹,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 临摹刺绣作品时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刺绣作者通过自己的技能、构思以及判断把 作品中的思想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一部分也可以独立表现出刺绣者独立的思 想、独到的见解、独立的人格,使作品能

15、够充分表达出作者的个性。其次,临摹刺 绣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临摹刺绣品将原作品的思想(包括文化精神、底稿内 涵、颜色搭配等等)与自己的特殊表达方式融合在一起,在临摹的过程中加入自己 创造性的劳动,是创作和临摹的结合。由于刺绣者的水平和思维不同,临摹刺绣品 不可能与原作品完全一致, 必然有某些方面的差异 (或超越或逊色)。所以,刺绣作 品时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2、各临摹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临摹作品具有自身价值,但是其价值是建立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在著作权法 中,存在着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 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著作作品的使用、分配和

16、利益分享做出 合理的安排,以实现著作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12对临摹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保障原作者的利益。这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 的要求。根据临摹对象的不同,刺绣作品的临摹分为三类: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 般美术作品的临摹、对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临摹、对刺绣作品的临摹。 临摹作品享有版权,但是要考虑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关系。对于已过著作权 保护期限的一般的美术作品的刺绣临摹,这时候没有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应认定 该临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财产权。对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刺绣临摹,即刺绣 所临摹的美术作品还在著作权所保护的期限之内时,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 的著作权如何平衡,取决于如何确定该美术作品与临摹作品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对 刺绣作品的临摹,则涉及到底稿美术作品的作者、首次刺绣者、对刺绣作品的临摹 者这三个权利主体的权利利益关系问题。 刺绣中不同对象的临摹作品,属于我国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