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7520067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1.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揭开公司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面纱“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执行措施,往往使已陷入困境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但要查实被执行人有无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时执行人员对此展开的调查工作停留在了表面,比如只是书面审查被执行人工商档案中的注册验资部份等,其结果是根本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那么, 怎样才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 能使执行人员一眼识破被执行人有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准确、 迅速查明其

2、注册资金的真相?我想这个策略是书本上没有的,它应当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并不断完善的。为此, 本文对以下的因查明被执行人有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而成功执结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归纳出被执行人在虚假、抽逃注册资金中惯用的七种伎俩,以及我们的应对之策。 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执行技巧,建立系统的执行攻略,正是这篇统计文章之形文目的。被执行人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手段可谓花样繁多。比如有的公司或者股东没有出资能力,采取垫资方式取得验资报告;有的制作虚假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有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随意将股本金抽回,造成注册资本不实;有的以土地所有权和房产出资,但不办过户手续,造成注册资本空缺

3、。参与其中的除了被执行人外,还有中介机构、验资临时开户银行以及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现将其时常所采用的各种伎俩,归纳为七大种类,如“偷梁换柱”计、 “里应外合”计、 “金蝉脱壳”计、 “瞒天过海”计等等。下面分别进行讨论,以供大家识别。一、 “偷梁换柱”计。由被执行公司的某一股东在银行办理一张小金额的银行存单,然后私自涂改成大金额的银行存单,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骗取审计师事务所出据验资报告。比如,夏某申请执行成都市某装饰广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某公司早已经没有经营,执行人员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困境。从该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看,该公司注册资金122 万元, 其

4、中法人代表以现金方式出资20 万元。对于该 20 万元的出资证明材料,有存入时间为1996 年 4 月 19 日的 20 万元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复印件,以及验资单位某审计师事务所在1996 年 4 月 22 日出据的该20 万元确已存入银行的验资报告。表面上看, 似乎无隙可击。如果调查工作停留在此,该案就不能得到突破。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这笔存款, 却发现其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该 20 万元的存款金额是在2000 元的存款金额上私自涂改的,并且这张存单在1996 年 4 月 19 日开户不久就已销户。面对执行人员的质询,出据验资报告的某审计事务所负责人辩称,在90 年代时,负责验资的审计事务

5、所的工作不是很仔细, 他们在看见当事人提供的这张存单时,轻信了这张存单的真实性,而没有亲自到银行查清其中细节,就开具了一份验资报告。根据查实的这些材料,本案依法追加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一股东在2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最终该案因拍卖其一套房屋而取得圆满的执行效果。这种“偷梁换柱”涂改银行存单的方式,在本文的七种作假案中“技术含量”最低,要“ PK ”它的方法非常简单,只要执行人员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亲自到银行查询这张银行存单的真实性,就会真象大白。二、 “里应外合”计。被执行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为便于做假, 将有关注册资金的审验手续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而这些专门替他人办理注册资金审验手

6、续的中介机构,往往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一气, 里应外合,弄虚作假。比如, 某房屋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后,一度因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早已经歇业,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从企业工商档案中查明汽车销售公司的注册资金为800 万元,是由包括公司法人代表在内的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组建的。其中法人代表认缴的出资额为300 万元,另两个股东分别为300 万元和 200 万元,认缴方式均为货币。该公司成立于2003 年 4 月,本案立案执行的时间在2004 年 9 月。执行人员质疑该公司所述的在短短1 年多的时间内仅以汽车销售这种经营方式就将公司800

7、万元的注册资金全部亏损完毕的辩解,认为这与常理不符。 从而决定要彻底调查该公司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虽然在工商档案材料中,盖有银行印章的 800 万元已存入临时账户的资金证明、审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都很齐备,但仍不能消除执行人员对该公司800 万元注册资金真实性的怀疑。执行人员到该公司验资开户银行查询,初查似乎没有问题,资金证明上的银行印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字都是真实的。 因坚信自己的怀疑,执行人员再到该银行的上级部门的计算机中心查询该验资账户的开户信息, 果然查获了该银行根本就没有该公司验资临时账户的开户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即没有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帐号和户名。最终查明的事实真相是,

8、由银行某些工作人员(属于个人行为) 与专替他人验资的中介机构串通一气,先为汽车销售公司三个股东开出三张总金额为 800 万元的现金交款单,证明这 800 万元已经于某年某月某日确已存入银行,现金缴款单上盖有银行真实的印章。当审计师事务所按审计程序向银行开出“询证函”时, 接应的银行某些工作人员又开出这三笔存款确已存入该公司的临时账户的“资金证明”。最终使该公司骗取了工商登记。本案据此追加汽车销售公司的三个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已经执行回近三分之一的案款。配合该公司虚假注册的银行工作人员已被处罚,并且根据法(2002)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额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

9、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汽车销售公司、三个股东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该银行将在验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对某房屋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该案的执行得到了保证。该案中弄虚作假的“主角”的手段比前一案的要高明些,“技术含量”也要多些。若要“PK ”成功,就需要执行人员多付出一份努力。除了亲自到验资银行营业大厅窗口查证这笔资金外,有时还应当到银行微机中心或者到保管资料的库房查看相关材料, 多方面调查其真实性。因为如果只是通过其中一条途径去查询,也许答复执行人员的,正是那些“里应外合”的某些银行成员。三、 “瞒天过海”计。更有甚者, 在执行中发现, 有些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的

10、用于验资的购物发票、银行存单、 银行开出的资金证明、 审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等材料都是全部由该公司一人伪造,可谓瞒天过海, 一手遮天。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5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 万元,实物出资 2495 万元。在工商档案中有科技公司向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货物的28 张发票,载明金额为2495 万元。科技公司持这28 张发票申请实物出资。这28 张发票有两种,分别是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和商业批发发票两种类型,上有同一单位 (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经执行人员向市国税部门核实,此种情况为非正

11、常。而随后从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的情况,使此疑点得到了证实。这28 张购物发票上载明的时间是2001年 11 月 16 日,印鉴为“某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而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时的名称却为“某机械集团公司”,还没有变更为目前的名称。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证这28 张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和商业批发发票均属虚假发票,双方并无该发票所反映的经营交易行为。 而某审计师事务所也提供证据证明了其没有为科技公司出据过任何验资报告。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在接受执行人员质询时,承认了伪造购物发票和验资报告,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不法行为。本案追加了科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冻结并拍卖了股东名下的价值

12、80 万元的房产。 工商行政局也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95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样是作假,该案中“主角”作假的“技术含量”比第一个多,比第二个少,但其作假的“大手笔”却是第一个和第二个都不能企及的, 他采用的是“大包大揽”的作假方式。相比货币出资方式,要查证出资的实物是否到位、是否抽逃要困难些。但只要是假的, 就一定有漏洞可查。可以到税务部门了解该公司经营交易行为的纳税情况,可以到售货单位查清其中细节,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说清用以验资的实物的下落,查看其财务报表, 必要时可以请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句话,就是对这笔验资的实物采取“咬定青山不放松”穷追猛打式的策略,就能查清它到底是真实的存在

13、、还是虚构的摆设,它从什么地方来,又到了什么地方去,以及那些作假的“主角”们在此过程中的所作所为。?/P 四、 “金蝉脱壳”计。被执行公司没有资金实力,有时会借用他人资金注册。有些中介公司或者某些审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单位专门借用资金给申请设立的公司注册,验完资后, 再金蝉脱壳, 将所用资金收回。例如, A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B广告有限公司一案。本案执行中,B广告公司下落不明,也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工商档案中的相关验资材料都齐备,似乎没有一点漏洞可查。执行人员没有被表面现象迷惑,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查。根据进一步查明的材料,B广告公司借用他人资金注册、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逐渐显露出来。B广告公司是

14、由两个自然人各出资 25 万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 7 月 8 日,两个股东向银行的该公司验资专用的临时账户各存入25 万元,并于7 月 9 日取得验资报告。7 月 9 日, B广告公司将50 万元注册资金转入其在该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又于同日以转帐的方式将30 万元转入某运业有限公司和以提取现金20 万元的方式将50 万元注册资金从公司基本帐户上全部转出。转入某运业有限公司的30 万元也在7 月 9 日当天以现金的方式取走。2004 年 7 月 15 日 B公司方取得营业拍照。执行人员就此30 万元的转款询问运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辩从来没有从 B公司收到 30 万元, 也没有

15、取走30 万元的现金, 他们对 B公司根本就不了解。并且尤为重要的是,运业有限公司在2004 年 7 月 9 日时,还没有正式成立,该公司此时也正处于申请验资阶段,转入运业有限公司30 万元的收款帐号,正是运业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运业有限公司辩称在整个申请验资到公司正式成立,领取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财务用章等,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所以至今他们不知道曾经有30 万元在 7 月 9 日这天到了公司临时帐户上,又于同日将该款以现金方式取走。而同时给这二个单位负责验资的审计事务所为同一个审计事务所。其实不难发现, 这几笔转款和提取现金均是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 即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

16、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没有正式成立前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等限制条规的规定。公司只有在经工商行政机关正式批准成立后,才能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公章、财务印章, 才能向银行申请设立基本帐户。那 B公司和运业有限公司在正式成立前,转款和提取现金时所用的公司财务印章从何而来?为何能设立基本帐户?只能是非法雕刻在先,再持这枚先雕刻图章的样本申请公安机关批复在后,以及银行违规为B公司设立基本帐户。B公司成立于2004 年 7 月 15 日,而在公司成立前的7 月 9 日,该公司已将50 万元注册资金全部转出公司, B广告公司成立时该公司无注册资金。因B公司的两个股东将已经验完资的50 万元全部抽逃完毕,本案据此追加B 公司的这两个股东为被执行人。而验资开户银行在本案中, 也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即在 B广告公司在2004 年 7 月 15 日正式成立前, 为 B广告公司提供基本账户和同意其转款,为B公司 50 万元注册资金“金蟑脱壳”提供了方便。执行人员已就该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市人民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一笔无影的资金, 悄然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