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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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 年元月获得“ KELON ”注册商标 专用权,并自1992 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 年 9 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 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 “ ” 域名, 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 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 ”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 万元的转让费, 遭到科龙拒绝。 1998 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 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

2、被告诉至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请问:吴永安的域名注册行为正当吗?如果不正当,他违反了哪些基本法律和侵犯了科龙公司的 合法权利? 答:不正当。吴永安的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科龙公司的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 的权利) 。 2、2004 年 1 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 27 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 短信中说 : “我需要 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 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

3、信来往,二次汇 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 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 元钱, 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请问:你觉得哪方可以胜诉?为什么? 答:杨先生可以胜诉。因为依据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 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 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 信息即符合电

4、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 取查用 ;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 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 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 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 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所以杨先生可以胜诉。(本案是我国电子签 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3、2004 年

5、11 月, 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作者廖先生,在一家名为“无忧团购网”的网站上发现, 自己的书出现在网站电子出版物无忧网刊上。廖先生认为,网站将自己的作品肢解后作为其网刊 或者网站内容,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自己著作权,在去函要求网站删除这些内容未得到明确答复后,便 一纸诉状将网站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网站删除关于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赔 礼道歉,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人民币14 万元。网站的经营者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网 站上刊登的家庭装潢陷阱 ,是注册会员主动发布的,客观上,网站不可能对这些上传的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甄别。请问:你觉得是“无忧团购网”应当责任还是网站会员用户承

6、担责任?为什么 答:无忧团购网和网站会员共同承担责任。第一,会员上传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行为,的确 对该书作者构成侵犯。第二,无忧团购网站(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将该部分内容编入了网刊 时,未对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作者的许可,因此侵犯了廖先生的著作权。 从法律角度讲, 一般各国都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苛以比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更重的责任。 在 ICP 网站内容出现侵权的情形时,ICP应和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1999 年 3 月 5 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 室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明确了以下的

7、内容:(1)需要办公桌 8 张,椅子 16 张( 2)要求在2 3 月 12 日之前,将货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 15000 元。当天下午 3 时 35 分 18 秒,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是以电子邮件回复了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1999 年 3 月 11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但是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10 日 于 11000 元的价格购买了另外一家生产工厂的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拒收。双方协商不 成,3 月 16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到法院。请问:在本案中,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该合同有效吗?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8、的拒收行为违法了吗 答:在本案中,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分成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其他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 和电子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纳入了书面形式范 畴,所以具有合同法的同等法律的效力。 5、原告林军,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甫村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 号腾达大厦。 2005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的网

9、站 首页的一个域名为(宏发公司)的手机广告。原告联系电话与宏发公 司取得了联系,并按该公司提供的银行帐号于3 月 14日汇去 13 800 元购买手机和数码相机。第二天, 该公司业务员说他们多发了货,要求原告汇去51 000 元,于是原告又汇去51 000 元。原告两次共向 宏发公司汇款 64 800 元。原告将钱汇出去后一直未能收到相关的货物。经调查宏发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己网站上替根本不存在的宏发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是致使原告上当受骗的主要原 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在被告

10、的网站主页上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2)双倍赔偿原 告因购买手机、数码相机支付的购货款共计129 600 元; (3)要求被告赔偿我方交通费等费用25 000 元。请问:在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什么法律依据来审判这个案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之相关规定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第一,广告主假借公 司之名到被告网站刊登虚假广告,被告不尽任何审查义务即发布了广告或是被告明知广告虚假仍予以 发布;第二,原告因获悉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而与广告主订立了买卖合同;第三,广告主利用买卖合 同骗取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

11、失。 6、2004 年月至 11 月期间,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组织“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 庆典活动,工作人员颜亿凡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几名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 伪造被害人的身份证和截取被害人的网易通行证号,然后以被害人网络游戏帐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丢失 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用该安全码登陆“大话西游”网络游戏,先后盗 得多名被害人的“斩妖剑” 、 “混元盘金锁”等游戏装备一批,后又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 元。 2005年月日,颜亿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 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50 元。请问

12、:在本案中,颜亿凡盗卖了网络游戏虚拟装备犯了什么罪? 简单说说为什么? 答:盗窃罪。因为虚拟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 电磁记录。对于玩家来说,虚拟装备是其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 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本案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 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7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 限责任公司2002 年 9 月 20 日,原告将两个被告推上了法院。原告的上诉的理由就是发现歌曲血染 的风采被第一被告网易公

13、司在其开办的网站( )铃声传情项目服务中,未经作者许可, 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提供给移动电话用户供音乐振铃下载使用。北京移动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 增值服务项目,使任何一个移动电话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下载涉案歌曲。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系3 商业性使用,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现音著协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 起诉讼(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 (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和原告会员苏 越(作曲家)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13182.50 元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 理费用支出 6300元;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问:法院支持原

14、告的诉讼吗?为什么? 答:有的支持,有些不支持。因为音著协作为原告的主体地位是合法的,网易公司未经作者 许可将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 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个支持而北京移动公 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网易公司选择后发布的,北京移动公司并不对信息负责。北京移动的短信网在实际 运行中并不能对网易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任何遴选处理,亦无技术能力将已知的侵权信息予以剔除。 在实施信息的接收和发送行为过程中,北京移动公司始终是被动的。因此,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不构 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 8、2000 年 3

15、月 8 日,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29 位员工在互联网上收到了相同内容的 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 “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邵 达立盗取一台打印机据为己有,你可以注意到邵达立一直在逃避我们的监督,因为他怕我们揭露他的 肮脏历史, 公司不应当接受一个品行堕落和诽谤我公司的人。”其中一位英国同事PeterRowe收到此邮 件后,立即给邵达立发了一份传真,将这份邮件传给了邵达立,邵达立看到后,异常气愤,从发信地 址 断定是同事张尔申所为, 以前张尔申都是用这个地址收发邮件的。于 是邵达立于 2000年 5 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尔申在互联网上

16、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 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 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请问: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以什么为由作为依据向法院诉讼? 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 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 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所以就是以他人侵犯名誉权来提出诉讼。9 、黄群威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2 日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3 号楼 2 门 604 号 家中,借当时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之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 下,编造题为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 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 如此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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