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的亮点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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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律师法的亮点及完善没有什么本质改变。跟宪法=行政法一样一般得不到很好的解释和适用。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改变各部门 “ 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 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2008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

2、调查取证权。如今新律师法施行已满周年,具体执行情况怎样呢?“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以后,有喜有忧,喜少忧多。” 前日,在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上,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等人的呼应:“ 总体来说新律师法贯彻实施,不敢说一团糟, 但是敢说相当不好”“新律师法在有的地方得不到好的执行甚至公开不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亦认为,这部法律试图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 调查难等 “ 三难” 问题,但从总体实施情况看,没有发挥预期效果:“ 新律师法没有发挥应有

3、作用,就是三难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新律师法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如此波折。” 田文昌指出,过去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执行效力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执行的问题:“ 但新律师法在全国各地的执行状况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公开不执行,有的地方则是有条件、打折扣地执行。 ” 田文昌所指的,主要是该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部分。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当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思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破解刑辩律师“ 三难 ” 困局。1 、会见等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

4、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 ” 陈瑞华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自 1996 年出台以来,律师法先后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 年,其中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曾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破解刑辩律师“ 三难 ” 困局的利器。颇具隐喻意义的是,新律师法的施行, 选择在了2008 年 6 月 1 日儿童节这天。 有律师称,这或许 “ 意味着律师法还没有走出儿童时代” 。与以往相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律师法较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突破之处有三:第一,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

5、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二,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 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 与会实务部门人士亦如此认

6、为。2 、三难坚冰未融关键在侦查别说律师,就是检察官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 徒法不足以自行” 。相关统计数字以及实务部门的反馈,亦可道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所暴露的共性问题。前不久,法制日报、法制网和全国律协举行了“ 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 ;从 5 月 14 日起至 5 月 31 日,共有1610 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 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 人,其他行业343 人。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 人(占 73.4% )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299 人(占 18.6% )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 说不清楚 ” ;只有 129

7、人(占 8% )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执行律师法比较好,在会见、阅卷、配合律师调查等方面,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按照律师法要求安排会见、阅卷等。 但陈国庆坦承,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在有些地方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某些特殊案件,办案机关控制得比较紧,可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造成不便。而对调查取证中律师常遭遇的种种不畅,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 新律师法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就能顺利实现。他还透露, 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也会遇到闭门羹:“ 别说律师

8、,就是我们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有一些人照样不让你见。”另据与会的法院人士透露,即使是法官到地方办案,亦曾有过因受制于个别地方部门规定而无法面见被告人的经历。基于此,方工建议,尽快建立证人出庭制度,使之变成硬性规定:“ 你不配合律师的工作,咱们就法庭上见,这样律师取证就好办了。”会见难, 阅卷难, 取证难, 究竟是哪个阶段在“ 难为 ” 律师?陈光中一语破的:“ 考验新律师法,关键就在侦查。”3 、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之惑律师法修改突破刑诉法部分规定,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执行“ 如果在修改律师法的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或许会好一点,就不会产生目前认识上的分歧。” 与会的

9、一位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在于, 他们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而搞刑事诉讼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据悉,上述观点在司法实务界颇有市场。以律师会见权为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需司法机关批准。有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

10、新律师法相关规定。尽管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部分,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分,但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在明确法律位阶时,并未对“ 法律 ” 细分出上述区别。因此陈光中分析,尽管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对更重要和权威,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阶上比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级,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律师法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归于不同的法律效力层次。陈光中指出, 律师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凭“ 三证 ” 会见犯罪嫌疑人,如规定例外条款,法律

11、实施的效果或更好:对重特大案件、恐怖案件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律师会见时适当做一些限制,更符合办案需要,更容易为执法机关接受。4、学者建言政法委力破三难困局改变各部门 “ 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 ,关键要中央统一领导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明仑曾表示,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准备对律师会见须经司法机关批准条款进行修改:“ 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事实常在想像之外。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迟迟未能走上前台面对社会公众。因此, 学界和实务界不少人主张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寄希望于

12、通过刑诉法修改落实新律师法,并不现实。” 陈光中认为,要实现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务部门应协调立法部门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更加鲜明地贯彻律师法新规定。“ 改变各部门 ,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 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 陈光中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 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此外,陈光中还主张“ 检察部门是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监督要啃硬骨头,加强对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自侦案件,还要监督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律师法实施一年来的状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什么部门认真执行,什么部门不认真执行;对不认真执行

13、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究竟执行律师法的困难在哪里,律师法本身有哪些不足。 ”“ 在我国不应该有哪个部门置身于法律之外,视法律为废纸,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 ” 陈光中强调:“ 律师法存在的缺陷,我们的态度是,应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去完善,而不是在拒绝贯彻中去等待完善。”而在陈瑞华教授看来,“ 三难 ” 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不改革,,三难? 永远解决不了,刑诉法修改也没有用。” 陈瑞华主张,在加强司法保障和侦查手段,改变定案过度依赖预审和口供的做法,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做文章。新律师法较刑诉法三大突破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阅卷: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调查: 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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