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物流主体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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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第二篇第二篇 物流主体法律规范物流主体法律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产的 基本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 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1.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其具体含义包括:(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 等)的从业人员。2.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

3、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 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 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 3.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 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

4、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 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4. 4.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 完全具备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 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 人视为同一主体。人视为同一主体。5.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

5、限制较少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 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 ,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 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 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 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 “有限有限” ”、“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 “公司公司” ” 等字样,实践中一般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称做等字样,实践中一般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称做“ “厂厂” ”、“ “店店” ” 、“ “厅厅” ”、“ “坊坊” ”、“ “中心中心” ”、“ “工作室工作室” ”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

7、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于商业名的名称还应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关于商业名 称的其它要求,如名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称的其它要求,如名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 非属禁用名称,等等。非属禁用名称,等等。 3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例】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 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 B

8、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C须有企业章程须有企业章程 D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 1、提出设立申请。、提出设立申请。 2 2、核准登记。、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 15日内,对符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 由。个人独资企业以营业

9、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由。个人独资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 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 限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二)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的义务(二)受托人或者

10、受聘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 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且不得有下列行为:1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

11、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存储;5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 委托或者聘用的管

12、理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何种行为 ?A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B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于他人 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独立财产权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 产权,但是,这种财产权既非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 权,也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而是一种名义上的财产权,其含义包括: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合法取得财产,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企业财产有确定的数额;存续中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相对独立,单独核 算。 (2)

13、申请贷款权 (3)土地使用权 (4)拒绝摊派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依法经营 (2)依法纳税 (3)依法设账与核算(4)依法用工 (5)参加社会保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

14、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 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偿债时,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 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前一顺序的债务未偿清的,不得偿还后一顺序的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其它财产清偿

15、。6、对清算时未能清偿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该5年为不变期间,不使用于民法上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 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即由登记机关缴销企业的 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而 消灭。 第五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修订的日修订的合伙企合伙企 业法业法,大大完善了我国合伙企业,大大完善了我国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并增加了新的合伙

16、企业法律制度,并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 类型。依其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类型。依其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本章将以三个专题为限合伙企业。本章将以三个专题为 大家介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大家介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专题一 合伙企业法律基本制度专题一 合伙企业法律基本制度 1 1、特征、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全体合伙人 接受了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 4)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 行 5)极强的人合性和延续的可能性。2 2、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企业的成立: 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是合伙人数的下限规定。一个人不称其为合伙组织,一 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 还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但不成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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