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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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 期王泽鉴上传时间 :2010-1-4 内容提要 : 11 月 27 日晚上,明德法学楼601 徐建国际报告厅灯火通明、座无虚席,台湾大学资深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优遇大法官、著名华人法学泰斗王泽鉴先生应民商法前沿论坛和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邀请来到我校,就其数十年法学学习和研究的经验,为广大师生做了一场名为 “比较法、 判例研究与实例研”的精彩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李永军教授,以及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

2、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我校法学院朱岩副教授结合王先生讲座的内容以及自己学习法学的经历做了精彩点评。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春岐副教授主持。王泽鉴先生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王先生强调了比较法研究在现代法学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先生回顾了自己年轻时在德国求学的往事,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大家展示了比较法学习在法学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另外,王先生也指出了比较法的教学研究也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不尽相同,在课程设置、 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图书资料的需求方面,都有特殊之处。其次,王先生梳理了比较法的过去现在以及

3、将来的发展趋势。先生认为比较法的作用在中国大陆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在当前, 东亚私法整合的构想对大陆地区法学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先生还指出了当下比较法发展趋势的特点,即由以欧洲为中心发展到跨越欧洲,关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这之中中国大陆的法律也是很受重视的。然后,王先生谈到了大家都很关心的民法立法与比较法的问题。先生即以现在正在立法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法为例,从中选取若干法律规范,用比较法的方法做了简单评述。 先生如数家珍的从台湾、德国、日本、瑞士甚至是英国美国的法律规范角度,立体的分析大陆现有法律条文,一针见血地指出条文的特点和不足,令在场师生打开眼界。第四, 王先

4、生指出了判例研究在比较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讲座过程中, 先生不只一次的强调法律是“活法” ,而这种活法并不能够仅仅通过所谓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要学习研究当地的判决,要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规则究竟是如何运作,这才是学习法律的真正方法。 先生随后通过纯粹经济损失的例子,生动的讲解的了如何通过具体案件分析法律制度的方法, 要求研究判例不仅仅要学习判决本身,更要思考在本国的法律制度下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最后,王老师通过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向大家解释了实例研习在法学学习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他回顾自己在慕尼黑师从拉伦茨先生的求学经历,以及在台大和“最高法院” 的工作收获,告诉大家实例研习

5、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希望大家能够从现在开始,进行实例研习的训练,以助于中国大陆法学未来的发展。不知不觉之间, 王泽鉴先生深入浅出的讲座便已经结束,与会师生无不希望先生以后能够多多来到人大,提携和指导广大后生。(文 /谢远扬)(编辑 陈佩佩雍彬)2 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资深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优遇大法官著名华人法学泰斗嘉宾:叶 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 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山东师范大

6、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时间: 11 月 27 日(周五) 19:0021: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 徐建国际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和民德民商法研习社联合举办的报告会,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享誉海峡两岸的著名民商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莅临论坛, 同时我们很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叶林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李永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论坛。首先,由张新宝教授致辞。张新宝: 尊敬的王老师、 政法大学的李教授和我们法学院的同仁们、各位同学们晚

7、上3 好!王老师是我们熟悉的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者,我在这个地方主持过好几次他的讲座,每次都能学到新的知识,体验他的智慧。 王老师的为人为学是不需要我做过多介绍的,我只是希望大家像我一样在听王老师的讲座后会有收获,能够分享他的知识、分享他的智慧, 能够从中有所进步。谢谢王老师、谢谢同学们!王泽鉴: 诚如张新宝老师所说我每次到北京都要到贵校来和大家交流,因为我和人大有将近 20 年的友谊, 我最早的认识的就是佟柔教授,早在 1989 年香港举办的中国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就认识了他,以后又认识了他几个高门弟子和包括各位同学在内,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刚才新宝老师说侵权行为要注意,在某种意义上说啊,中国人

8、民大学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镇,所以我今天来讲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涉及到侵权行为法,我想啊等于班门弄斧, 敬请各位多多指教。今天我讲这个题目曾经在清华大学讲课的时候讲过一次,今天希望再一次推销这种学习方法。我在清华大学上了16 堂的课,今天讲的是我一堂课的主要内容,希望有助于各位同学学习、研究民法。今天这个题目“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着重从比较法的眼光去看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的问题。记得上次在朱岩老师的课上我特别提到比较法上三个有名的人的话,一个是萨维尼说 “我们研究法学要敞开,不要被中国的万里长城所束缚” 也就是说要跨越万里长城,这句话被比较法上很多的教授一再提起;第二我引用耶林的一句话就

9、是学习比较法就是让我们能够学习别人的长处,别人的成果我们也能享用;第三句是将来中国在吸收外国的法律之后比较法的研究会有更超前的成就。首先,先说说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在巴黎世博会的时候曾经以比较法作为一个主题,到现在比较法有一百年。比较法从1900 年到今天有很大的成就,回想这一百年比较法的成就同时也是中国法律一百年的发展。如果我们从1900 年德国民法施行,巴黎的世界法比较大会到 1900 年往后一点大清民律的制定到2010 年的侵权行为法的制定,这个是中国民法的发展也是比较法的发展。我被邀请参加即将在上海举行世博的一个法政的论坛,他们给我一个题目就是“民法与法治建设”,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比较法与

10、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我们从比较法整个的趋势来看的话,比较法有三个目的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司法解释; 一个是法律统一。比较法主要的功能在于认识自己也在于认识别人,让我们学习如何尊重他人。 比较法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在中国立法上有重大的贡献。张新宝教授送给我一本书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原则,这本书就体现出中国近年来在侵权行为法上的重大成就,这就是比较法在立法上给我们一个规范模式,可以让我们选择一个适合我们国情的机制,已经尽了很大的贡献。随着侵权法的制定,随着人格权法跟着制定,中国民法的工作即将完成。中国民法的完成也就是比较法上立法也就暂告一段落,将来要更向前发展。中国民法的发展将要进入第二个阶

11、段就是法律的解释适用。立法总是很短的, 但是法律的适用将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德国民法的一百年、法国民法的二百年,所以真正法律发展的重点应该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上, 这也将使中国的法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今天所有在座的同学包括年轻的学者, 在将来的工作不是花很多时间去讨论立法的问题,你将花更多的时间去考虑这个已经立法完成的法律在中国如何解释适用,让它能够丰富, 让它能够持续不断的发展。第三个目的也在慢慢的开展中,法律的统一是巴黎世博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最近的成就就是欧洲的司法统一, 建立一个包括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欧洲共同法。最近在亚洲有一个东亚共同体也4 要慢慢形成一个共同法。这个共同法的形成将

12、使中国扮演一个更为重要的角色。所以比较法的三个目的,立法将要完成,共同法在推进中,司法解释将成为将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欧洲的司法统一在比较法上是一个伟大的成就:第一是同一的理念的实现,比较法法学方法的精进,比较法的运用都可以使我们进行学习。以比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有一个重点就是说,以前比较法以欧洲为中心,慢慢的它会跨越欧洲,包括非洲、 东亚等都会受到重视,而且有一个很重要的发展就是所谓的混合法系包括南非、魁北克、 苏格兰等, 这些国家都有大陆法跟英美法结合的经验,所以结合英美法跟大陆法来适用它是这些国家受到关注的原因。有一句有名的话就是 (这些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前是一个弃婴,现在变成一

13、个宠儿。国际上有很多的会议和很多的书也在讨论这个问题。今天我先讲一个简单的问题民法的立法与比较法,刚才说中国民事立法的工作已经快要完成。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当然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的话我们可以说大陆的侵权行为法众多的条文都是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所以通过比较的观点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它,知道它的优点, 也可以知道它值得商榷的地方。比较法有一个好处就是认识自己知道别人,就我来讲我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要比你更了解中国的物权法或者民法通则,为什么呢?因为你可能只念物权法,但当我念物权法的时候我会和台湾的比较,和德国的比较,和日本的比较,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有一个镜子让我

14、对照,所以我会知道这个条文是哪个国家的,这个条文是别人所没有的,这个条文是综合两国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等等,所以比较法让我们更认识自己认识别人。我希望各位同学能好好的读比较法,至少读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一定是德国也不一定是美国,让我们有一个比较对照的对象。大陆侵权行为法有两个规定也值得提出来讨论,一个是未成年侵权责任,大陆的侵权行为法 把它分为两个规定,这在比较法上比较少见。一个以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一个是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大陆这个体系有个特色就是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情况分别加以规定。作为加害人来说,大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

15、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在比较法上未见其例,在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或者是过失责任或者是无过失责任。第二项说“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那我问各位同学未成年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要吧。 那解释上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责任,那承担侵权责任要不要故意、过失呢?假设说一个七岁的小孩或六岁以下的小孩因为继承了一大笔财产,假如这个小孩从家里跑出去,一辆游览车为了避让他急转弯掉到河里,车上人死了一半, 这个小孩子对应这个损害要不要负侵权责任, 负的话这个孩子的财产全部要赔掉了。

16、大陆规定要由这个法定代理人来负责任,这个在比较法上其例甚少,只有法国比较接近它。法国之所以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其90%的案件都有保险。 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单独规定这个是个特色。如果说看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都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时候如何来规定它。所以说大陆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是特殊的,当然有它的理由。下面我再讲一个动物责任,如果说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时候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时候可以减免,可是81 条第 2 项又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动物有很多有名的例子,蜜蜂是不是动物啊、细5 菌是不是动物啊, 这些是不是要类推适用呢?一个有名的案件:英国剑桥大学实验室的口蹄疫的细菌跑出来,使得当地的交易市场关闭,这些人向实验室请求损害赔偿,像这种情况下要不要类推适用啊。动物有一些相关管理规定,如果说违反管理规定要负责的话,那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责任呢?后面却没有规定。特别说烈性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我不太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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