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7491697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7.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赵秉志杜 邈【内容提要】 无论是刑法修正案 还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对我国反恐法治进程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体系和刑事程序。规则细化应针对30 沛活动犯罪的特点展开。应充分考虑国际反恐合作的需要,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在制度严格化过程中应注意遵循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关键词】恐怖活动犯罪规则 细化合理性当下,中国面临恐怖活动的现实危害和长期潜在威胁。近年来,以“”为代表的恐怖势力在我国境内外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案件, 严重危害着我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事法治无

2、疑应当在反恐怖斗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虽然我国相继通过刑法修正案(三) 、 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事实体法中增设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专门内容,但在1997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 除了关于律师会见的零散条款之外,并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做出特殊规定,因而难以满足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 ,其中有7 个条款明确涉及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程序问题,这是我国反恐法治进程中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体系,必将对反恐怖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我

3、国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标准与程序细化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刑事体系的首要立足点在于控制犯罪、维护秩序, 但法治国家为了保护人权,也不允许刑事程序的任意开启甚至滥用。因此, 准确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直接关涉法治目标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恐怖活动犯罪是2001 年刑法修正案(三) 确立的概念, 并为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使用,它侧重于刑事违法性的描述,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类罪名之一。目前, 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尚未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 年 10 月 29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明确界定了“恐怖活动”的概念,为

4、我们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指明了方向。根据规定,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公共设施损坏、 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不难看出,恐怖活动的特点主要是由其主观要素决定的,因为无论从行为的主体、客观表现形式还是从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角度,都很难找出恐怖活动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般刑事犯罪之间的根本区别。从逻辑关系上分析,恐怖活动的主观要素属于“递进型”,行为人不仅具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意图, 而且具有制造社会

5、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之目的,这就使其与行为人基于间接故意、过失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区别开来。在刑事法律中, 实体法为执法机关打击和制裁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程序法为之提供了操作规程。 根据恐怖活动的概念,可以对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做出纯正恐怖活动犯罪与不纯正恐怖活动犯罪的类型划分。前者的设计宗旨就在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只能由专门罪名构成,包括刑法第120 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第120 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 后者既可由恐怖活动犯罪构成,又可以由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构成,相关的具体罪名散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

6、理秩序罪等类罪之中。如刑法第114 条、第 115 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2 条的故意杀人罪;第239 条的绑架罪;第291条之一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人除了具备基本的主观罪过之外,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否则仍应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在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考虑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基于功利目的或追求威慑效应,将仅仅存在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行为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否则会导致相关刑事程

7、序的滥用,也不利于从长远上实现反恐怖工作之目的。在刑事程序方面, 决定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1)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纳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一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 全案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司法机关在遇到恐怖活动犯罪时,或者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发现与恐怖活动犯罪有牵连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地、市级以上的司法机关查处。提高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我国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力度和提高整体反恐司法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2)规定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被告的限制性条件。决定进一步拓宽了犯罪类型,从以前的刑法第120 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这一

8、具体罪名扩展至恐怖活动犯罪的类罪名,这有利于纳入犯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案件,统一了执法尺度。 (3) 决定明确将恐怖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纳入保护范围,强化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有利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做出如实陈述。(4)明确了保护的主体和措施。我国对证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的是分阶段保护模式,即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保护措施,在侦查环节由公安机关决定,审查起诉环节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审判环节由法院决定。 (5)强化对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强制措施。一是监视居住。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

9、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指定的居所适用监视居住,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防止其逃避诉讼。二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对于涉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不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6)授权公安机关进行技术侦查, 并对技术侦查的时机、审批程序、 保密义务以及获取材料的使用等予以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技术侦查的规范化。(7)对涉恐资产适用独立财产没收。二、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之合理性基础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制度形成了一个体系,不仅为惩治与防范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

10、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一)紧密结合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恐怖活动犯罪通常采用爆炸、故意杀人、纵火、绑架等手段,表现为有组织、有预谋并带有恐怖性质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 但是,要认定行为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除了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外,还需要具备特定目的, 这增加了侦查、 起诉和审判的难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只要其拒不供认或者矢口否认,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在一些案件中, 即使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但由于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也可能导致针对恐怖活动犯罪提起的指控不能成立。例如,在2002 年肯尼亚天堂饭店爆炸案中

11、,尽管检方已证明其中3 名被告人在基地组织中与自杀式袭击者有联系,在事件发生前曾与袭击者保持联络,并与他们 “有大体相同的意图以实现某种非法目的,即使这些目的可能包括或导致谋杀”。但法院认为,如果对没有直接实施爆炸行为的被告人定罪,需要高标准的证据以证明其具体知情和实际参与。最终因证据不足, 3 名被告人最终被宣布无罪。此外,恐怖活动组织不仅构成复杂、纪律严格、活动隐秘, 且基于共同的极端思想而具有强聚合性,能根据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的变化,有选择地变换组织形态和活动方式。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还会通过订立攻守同盟、串供、 毁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活动,让个别人承担责任,以保全首要分子,为侦查机关获取

12、、固定证据制造了极大的困难。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且在社会上制造持续的恐怖气氛,产生一系列间接危害后果,如“股票市场剧跌、航空公司和其他交通部门的极大经济损失以及广为流传的不确定性”。更关键的是,尽管恐怖活动虽然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等没有必然联系, 但犯罪分子总是利用少数民众的认同感,企图将刑事犯罪与社会政治问题相混淆。从国际和国内范围来看,如果犯罪人超出了个人目的,即使其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也可能得到部分社会公众的同情或支持。例如,根据皮尤调查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 )的调查报告,在个别国家,甚至有高达46的被调查者认为针对美国平民目标的自杀性

13、爆炸袭击是合理的。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白米炸弹客”案件中,行为人杨儒门为了捍卫台湾农民生计,于2003 年至 2004 年间在公共场所安置了17 枚爆炸物,并附有“抗议政府开放稻米进口”等字样,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杨儒门最终被判处5 年 10 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于2007 年特赦释放。由此可见,恐怖活动犯罪以制造社会恐慌等方式,引发、激化社会群体间的矛盾,进而制造社会动荡或国际局势的紧张,这才是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所在。贝卡里亚曾指出: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在程序上进行完善实为解决实体不确定性的有效方式,决定针对恐怖活

14、动犯罪的特点,扩大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体现了严厉的一面:为了充分搜集犯罪证据、 避免泄露涉恐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律师会见权予以限制,或是授权公安机关采取特殊侦查措施;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为了及时截断恐怖融资渠道,建立高效、快捷的司法审判途径,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前提下,对涉恐资产予以没收等。(二)充分考虑国际反恐合作的需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单靠某一国家的力量,很难实现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有效治理。近年来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反恐公约

15、除了要求缔约国将劫持航空器、侵害国际受保护人员、资助恐怖主义等危害行为犯罪化之外,还包含着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程序性内容。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刑事诉讼中作证的证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恐吓。又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8 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没收用于实施或调拨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以及犯罪所得收益。为了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刑事立法也必须正视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性趋势, 尽可能地使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刑事程序符合国际标准,以减少

16、司法协助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和负担。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经济条件、 社会制度等的不同在具体适用时可能有所差异,但不能因此否认这些标准的普适性。我国具有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迫切需要和广泛前景。“”恐怖势力不仅与国际恐怖组织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境外的活动遍布多个国家,而且呈现出有组织的越境犯罪和入境渗透。 一方面, 为贯彻国际反恐公约的要求,很多国家规定难民资格不适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或是恐怖活动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在决定中,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 应当以刑事立案为前提,这就突出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引渡。今后, 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逃匿至境外的,我国可以因其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进行通缉, 同时对外国移民管理机构发出明确警示,避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以政治迫害为由申请避难。 另一方面, 独立财产没收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我国追回被转移的涉恐资产。恐怖活动组织通常依托某个经济实体,以商业活动的名义进行恐怖融资或洗钱,一旦事发,即迅速将涉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