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原告无需举证的几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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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官司原告无需举证的几种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 (三) 、 (四) 、 (五) 、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免证事实百科名片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

3、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 其真实性一目了然; 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目录规定六种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标准公证的事实规定六种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标准公证的事实展开编辑本段规定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典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就公证事实作出规定

4、(第67 条),有关免证事实多由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 年)第 75 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 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 仲裁机构 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

5、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 条和第 13 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年)(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 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 条第 2 款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

6、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第65 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 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334 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编辑本段

7、六种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明,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则。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一般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众人皆知且对其真实性不存争议的事实,所以成为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其范围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历史事件、时事新闻 、法定节日 、国界省界、日常生活知识和经验等等。某件事实是否众所周知往往因时间地域领域而异。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些是长久为众所知,有些则存续短暂;有些在一省、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为众所知,有些仅在一县等较为狭小的地域内为该地域的众人所知(如地方性事件、地方习惯等);有些为全社会所普遍知悉,有些则为某些或者某个领域内众人周知(如行业性事

8、件、行业习惯或惯例等)。编辑本段众所周知的标准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 或法官 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或刑事诉讼 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推定的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

9、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应当明确,结果事实是支持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要件事实,并非以前提事实为直接基础。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然而并非是确然的因果关系 或逻辑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推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1)可就基础事实提出反证;(2)可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3)举证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必须作为判决的根据,是辩论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一。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原则上不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编辑本段公证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和文书等。公证的事实经过法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得到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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