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投程序及安排「有连系的竞投商」及第二代服务营办商参与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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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頁本摘要旨在簡介: 競投程序及安排 有連繫的競投商及第二代服務營辦商參與競投的規 則1.引言第2頁進行中的工作概述如下:1. 引言(續)主體法例附屬法例競投條款及條件簡 介所有應用於需徵收 頻譜使用費的發牌 程序只限於第三代服務 的發牌適用範圍只限於第三代服務 的發牌一般的賦權法例,賦予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權力,釐定頻譜使用費 及最低收費,並授權電訊局長訂明 條款和條件等。特定的法例以授權 電訊局長指配第三代服務頻帶,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釐定頻譜 使用費的方法。載列舉行第三代服務牌照競投的細 則。第3頁2. 競投安排整體目標競投安排的特色防止串謀活動鼓勵參與競投整體目標減少市場扭曲有效

2、率地指配頻帶 就專營權費出價 競投商身分保密 簡單快捷的預先評審 與鼓勵參與競投措施相同 關乎有連繫的競投商的規則 盡快完成預先評審程序 關乎有連繫的競投商的規則 競投以價格遞增方式進行。所有成功投得牌照 的競投商,按相同百分率支付專營權費 就現金數額出價,以釐定指配不同頻帶的先後 次序促進維持 市場競爭第4頁3. 競投安排其他國家競投的經驗 在熊市期間,必須減低持牌商的財政負擔。在比利時,即使已制訂鼓勵新營辦商參與競投的措 施,仍只得3家營辦商申請4個牌照。必須有積極鼓勵參與競投 的措施 奧地利的競投容許競投商選擇較小或較大的頻譜組合。由 於有實力的競投商暗示會選定較小的組合,競投很快 便結

3、束。開放式競投容易被人操控 瑞士的競投原接獲10份申請書,但因容許競投商在開始前 合併,以致最後實際只接獲4份申請書。不應容許競投商合併 荷蘭競投5個牌照,而市場現有5家營辦商,因此只接獲1 家新營辦商的申請,而競投也很快結束。需讓較弱的競投商有獲勝 的機會第5頁4. 競投安排整體程序申請及預先評審第一競投階段:主要競投第一階段 主要競投第二階段有連繫的競投商的競投第三階段 指配牌照 的競投1. 選定可參與競投的競投商盡快完成程序預先評審程序簡單,主要依賴自我核證4. 指配個別牌照給最後成功投得牌照的競投商最後成功投得牌照的競投商須就現金數額出價, 以釐定指配不同頻帶的先後次序2. 選定準持牌

4、商競投以價格遞增方式進行,以釐定成功投牌的 競投商按相同專營權費百分率支付的專營權費在完成主要競投後宣布準持牌商名單拒絕諾解除 連繫關係第二競投階段: 以即付現金方式 出價最高的 競投商取得牌照並無連繫承諾解除所 有連繫關係遞交申請 作出股權結構聲明第三競投階段:指配個別牌照予勝出的競投商屬同一控制者旗下的競投商或未獲 電訊局長同意而與多家第二代服務 營辦商有連繫的競投商剔除競投商沒有共同控制者 的競投商如準持牌商互有連繫3. 在有連繫的準持牌商中選出或可實際取得牌照者有連繫的準持牌商必須:承諾解除連繫關係;或就現金數額出價爭奪牌照權第6頁15. 競投安排具體事宜釐定第三代服務牌照的公平市場價

5、格(1)競投設計旨在得出排行第四位競投商願意付出的最高金額 = 公平的市場價 格(2)排行第四位競投商提出的最後價格 排行第四位競投商退出競投前 的最後出價(3)競投會在排行第四位競投商決定退出時結束,因此可得出最後價格(4)排行第四位競投商在最後出價所願意付出的百分率,即為全部四家成功投 得牌照的競投商支付的專營權費百分率這個安排鼓勵參與競投,並可釐定第三代服務牌照的公平市場價格第7頁5. 競投安排具體事宜(續)出價相同在每個階段均可能出現出價相同的情況:每口出價的距離愈小,風險愈低處理出價相同的方案:以抽籤方式決定最先出價者勝或最後退出者勝讓出價相同者再出價一次,但只准以高至下一級較高價位

6、為 限,然後以抽籤方式決定所有競投者在出價相同的價位再次出價2第8頁6. 擁有權規則整體目標擁有權規則的整體目標為:防止串謀活動 保障公眾利益 保障競投的公正保障市場競爭 確保第三代服務發牌程序所產生的市場結構不會嚴重影響流動服務的競 爭採用同一控制者及有連繫的競投者的規管概念以達至上述目標第9頁7. 擁有權規則概述擁有權規則的政策目標競投商不得由同一控制者所擁有123第二代服務營辦商須獲電訊局長的批准方可 參與合作競投競投不應容許成功投牌者有很大程度的擁有 權重疊,包括第三代和第二代持牌商的控制 權和連繫 在預先評審階段作出評定 在主要競投後解決有關情況, 有連繫的競投商必須: 終止連繫關係

7、;或 互相競投 所訂的程序容許最少一家競投 商獲發牌照,而並非同時剔除 兩家競投商第10頁8. 擁有權規則 先例屬同一控制者旗下或獲共同支持的競投商在預先 評審階段中被剔除如兩家競投商的擁有權中有15%以上屬同一共同 擁有者,或透過一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而有所連 繫,則只有其中一家可獲准投得牌照。澳洲組合式競投:頻譜被劃分為各段地區的頻譜,競 投商可競投各段頻譜,自由組合成牌照,惟不能 超過每家競投商所能投得的譜頻數目的上限。如兩家競投商的擁有權有相當比重屬同一人所擁 有,他們獲指配的合併頻譜數目,不得高於單一 競投商所能投得的頻譜數目的上限。奧地利、比利時、英國第11頁9. 擁有權規則 現行考

8、慮在預先評審階段中評定 X競投商A控制競投商B控制競投商A競投商B控制如容許此類情況,便可能增加串謀活動 的機會。此外,兩家第三代服務營辦商 若屬同一控制者所控制,亦會造成反競 爭的問題。此項限制旨在防止串謀活動及維持市場 競爭兩家競投商不得屬同一控制者所有第12頁9. 擁有權規則 現行考慮(續)在預先評審階段中評定第二代服 務營辦商 1競投商權益 15%第二代服 務營辦商2多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聯手 競投須獲電訊局長事先批准X第二代服 務營辦商1權益15%競投商權益15%Y第二代服 務營辦商2權益15%多於一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持有同一家 競投商15%或以上的權益兩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的重要投資者

9、 (15% )持有同一家競投商15%或以上的 權益如容許此類情況,可能出現兩家第二代 服務營辦商及一家第三代服務營辦商同 屬一個商業集團的情況。從維持競爭的 角度出發,有關安排須先取得電訊局長 的事先批准。此項規定旨在維持市場競爭第13頁9. 擁有權規則 現行考慮(續)在有連繫競投商的競投階段解決有關問題透過大量股份持有連繫的 競投商競投商A競投商B權益 15%X競投商A權益 15%競投商B權益 15%一家競投商持有另一家競投商15%或以上的權 益同一名股東持有兩家競投商15%或以上的權益如容許此類情況,便可能增加串謀活動的機 會。此外,此舉亦可能出現兩家第三代服務 持牌商同屬一商業集團的情況

10、,因而會造成 反競爭的問題。此項限制旨在防止串謀活動及維持市場競爭第14頁9. 擁有權規則 現行考慮(續)在有連繫競投商的競投階段解決有關問題競投商由於持有一家第二代服務營 辦商相當比重的權益而有所連繫X競投商A權益 15%第二代 服務營 辦商權益 15%Y競投商B權益 15%競投商A第二代服務 營辦商權益 15%競投商B兩家競投商持有同一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 15%或以上的權益兩家競投商的重要投資者 ( 15%或以上)同 時持有同一家第二代服務營辦商15%或以 上的權益 如容許此類情況,便可能增加串謀活動的 機會,及造成反競爭的問題。此項限制旨在防止串謀活動及維持市場競 爭第15頁9. 擁有權

11、規則現行考慮(續)控制權指:50% 或以上股權或投票權其他任何形式的實際控制權(擁有大多數 董事、管理協議等)透過中間公司行使控制權權益指:直接持有股權或投票權間接持有股權或投票權在股權或投票權上擁有實益權益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後產生的有條件 權益第16頁9. 擁有權規則諮詢電訊管理局進行為期兩星期的諮詢 : 4 月9 日完結第17頁附屬法例 - 專為第三代流動服務的發牌方法而制 定第18頁附屬法例 根據第32I 條而訂立的附屬法例擬稿於二零零一年三月 二十三日分發予議員參考:(I)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第三代流動服務)規例-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訂立;及(II) 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

12、使用費的頻帶)令- 由電訊管理局局長訂立l指定第三代流動服務所用四組頻帶的技術法例第19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所訂立附屬法例的擬 稿l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三日公布的發牌架構 附設最低頻譜使用費的專營權費競投方式 根據第四名成功投得牌照的競投商所願意付出的最高價 格,訂出最高共同專營權費百分率l亦賦權予電訊管理局局長訂定競投的條款和條件第20頁最低保證金額 假如最高 共同 專營權費 百分率是 第一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十五年R1%$X1-5$X1-5$X6$X7$X15R2%$Y1-5$Y1-5$Y6$Y7$Y15R3%$Z1-5$Z1-5$Z6$Z7$Z15. . . R1% 是底價資訊科技及廣

13、播局局長將訂定的最低頻譜使用 費 = 競投對照表第21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將訂定的最低頻譜使用 費 = 競投對照表(1) 底價 R1%任何競投人承諾最少出價 R1%, 即 - 牌照期首五年,每年費用為 R1% 相應的金額 X1-5 , - 由第六年開始,每年費用為 R1% 乘以網絡營業額或 R1% 相應的最低保證金額 X6 X15兩者以較高者為準第22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將訂定的最低頻譜使用 費 = 競投對照表(2) 根據第四名成功投得牌照的競投商所願意付出的最高價格,訂出最高共同專營權費百分率假如第四名成功投得牌照的競投商出價 R2%, 即- 牌照期首五年,每年費用為 R2% 相應的金額 Y1-5- 由第六年開始,每年費用為 R2%乘以網絡營業額或 R2 %相應的最低保證金額 Y6 Y15兩者以較高者為準第23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將訂定的最低頻譜使用 費 = 競投對照表-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將獲賦予權力訂定最低頻譜使用費-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將在憲報刊登最低頻譜使用費的款額 透明度 讓有意競投者在同一時間得知最低頻譜使用費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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