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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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3 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 当事人n兰兰和琳琳:14岁和13岁少女,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孤儿 n陈晓燕: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分管儿童福利院), 协议和手术同意书签字人,1990年毕业于南开 大学社会学系。 n缪开荣: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院长。n王晨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15年临 床工作经历,做过近万次手术;著名的“快刀手”全子宫切除只需要25分钟(多项快刀记 录之一);业务骨干,抢救过的危重病人不计其 数。前不久,为了抢救一名成功率几乎为零的危 重病人,连续坚守140小时,成了当地报纸和电 视台争先报道的新闻人物。 n苏韵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

2、n贾桂林: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前任院长。事件经过n 2005年4月14日,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 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市城东医院被医 生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的 要求下做的。双方还签订了协议,规定一切法律 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福利院的陈晓燕副院长 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福利院领导还称,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 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 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 了许多麻烦。n 【来源:法制日报】 各方态度n 2005年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 厅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关于请高度关注 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

3、伤害案的函。中国残 联在函中称:“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关注此 事,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伤害残疾人的恶性事件。 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 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 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维护受害女童合法权益。”n 作者:鞠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5-06-09 起诉书 n 孤残儿童也是人性化的个体,不仅具有生存 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因此要让他们能身心健康 地融入社会。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 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 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 裁。n 被告人缪开荣、陈晓

4、燕、王晨毅、苏韵华非 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 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 规定,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n 【来源:法制日报、南方周末】 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认为n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的话,王晨毅就是中国最 后一个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了。就一个完善的法律 制度而言,监护人即使是为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 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身体器官,也应当受到司法 的审查。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没有 这一审查程序,监护人无法将自己的决定提交司 法审查,只能自己作决定。然而,无法提交司法 审查的责任不在监护人,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为 法律制度的缺陷承担责任

5、。n 作者:鞠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5-06-09 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 医学鉴定报告 n“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 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 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被告认为n两名智障少女经期不能自理,同时也存在 意外怀孕的可能性,而且她们属于重度智 障,本来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 对象,因此,子宫切除手术不失为一种解 决问题的方法。 江苏省最大的两家医院鼓楼医院和 省人民医院的十多位医学专家认为 n关于对智力障碍和发育缺陷的人群施行非自愿性外科绝育 术的伦理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而长期存在争议。但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判

6、断时以是否符合智障 人的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切除两位智障女童的子宫,不 仅是人道的,而且是维护了两名女童的最大利益。n理由是,这两名儿童均属重度智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常识和判断能力均属极差,甚至 没有性别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生育是人类 性行为的结果,而人类性行为又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愿的 行为的话,那么,生育能力不仅对本案中的两名重度智障 儿童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还可能对其构成伤害,因此 ,生育权在其人身权利中已经不具有重要性。相反,身体 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她们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成为其人身权利中更为重要的部分。两份江苏省司法 精神医学鉴定书都

7、在材料综述部分分别描述了两名重度 智障儿童生活不能自理,导致月经来时的悲惨状况,有理 由相信这种状况对她们的尊严和健康的伤害是巨大的。国内生命伦理学界“泰斗”级人物、亚洲生命伦理学协会会长邱仁宗教授谨慎地支持这一观点 n南通儿童福利院的这两名女童同时满足了几个条 件:孤儿、智障、痛经、月经不能自理、易受性 侵害,所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可以作出这样的 决定。n这种手术不是不可以做,但是要衡量风险收益比 例,并且中间要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论证程序n所谓的风险在于“不清楚13岁的女孩切掉子宫后 发育会不会受影响”,会不会影响内分泌。如果经 过专家论证,确实这样做孩子的收益大大超过伤 害,就可以考虑。

8、n“但是无论如何,这件事情追究刑事责任总是不妥 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常务副主任王延光研究员认为 n “两个女孩虽然是智障,但是将来还有生育权,他们 (福利院和医生)这样做是不对的,不人道的。即使是重 度智障也不能这样做。他们就是为了推卸责任,觉得这样 照顾起来比较麻烦。痛经不是不可以治,不是非要切除子 宫。切除子宫不是这两个女孩的最大利益,不论她们是什 么人,都有结婚生育的权利,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应当受到 保护的。”n 不是说智障人生出来的孩子就一定是智障,有些孩子 生出来也是正常的,绝对不能一刀切。即使是父母,也一 样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无论如 何,做这

9、种手术的动机一定要是良好的,要出于这两个女 童的利益考虑,不能从福利院的任何角度去考虑,因为福 利院的责任本来就是把她们养大成人。n 作者:鞠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5-06-09 擅切健康子宫违背医学伦理北京妇产医院产科主任医师赵黎认为:n “如果仅仅是为了避免经期护理的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的健康子宫,是 非常不人道的,也严重违背了医学伦理。”n 尽管只要卵巢尚存,就不会影响女性的性特征,但是子宫是女性身体上 最大的一个生殖器官,要参与内分泌的过程。一旦子宫被切除,卵巢排出的 卵子将脱落在腹腔内并被人体吸收,女性将丧失生育能力和月经的周期变化 。尤其是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少女,她的内分泌会

10、因此受到影响,对发育有所 不利。n 而且,不论是子宫切除还是其他手术,都可能对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或 伤害,并存在一定的风险,譬如麻醉风险等等。只有当手术所获得的益处明 显超过疾病对身体产生的损害,或者这个疾病有可能危及生命时,才可以考 虑手术的手段。即使出于治病或救命的正当医学理由必须切除子宫,医生也 应该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征得签字同意后才能手术。n 因为目前医学上对于智障的致病成因尚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其具备遗传 性,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智障人士的婚姻没有限制,智障女性结婚生子的情 况也比较多。福利院和医生无权剥夺智障少女的生育能力。n “作为医生,应该尽一切可能保护女性对于子宫的拥有权和使

11、用权,没 有必要的切除手术坚决不能做。”“即使是四五十岁的、不再有生育要求的女 性,如果她长了特别大的子宫肌瘤,我们在手术中也要像剥橘子一样细心, 能保留的部分一定要尽量保留,不能一切了事。”n 据华商报、东方早报等媒体2005年4月21日报道背景资料: 智障者一样有性需求n 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郑立新曾专门对 智障人士的生育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0%的智 障者查不出致残原因,“也就是说目前医学对其致病成因 尚不清楚,也无法确定其是否具遗传性”;另外的60% 智障者致残原因已查清楚,除个别疾病外多数并不具遗传 性,“多数是产前创伤及产后感染造成的”。n 广州市智力残疾人及亲友

12、协会主席赖琼芳曾透露,轻 度智障者在成年后与正常人一样有性需求。然而,国内的 智障者性教育却仍是一片空白。国内特教学校做得最好的 也仅能进行青春期教育,主要就是教育男智障者如何处理 生理冲动,女智障者如何处理月经及自我保护。n 据华商报、东方早报等媒体2005年4月21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宗玉认为n 根据民法规定,福利院虽然是两位少女的监 护人,但没有权利替其决定是否摘除子宫及其他 器官。监护人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做违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更不能伤害被 监护人身体。根据报道内容,福利院和医院及医 生都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此案不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刑事责任,其造成的后

13、果对于“不具备独立 民事能力”的人是非常不利的,甚至还会出现切除 肾、肺等人体其他器官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事 情。n 据华商报、东方早报等媒体2005年4月21日报道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宋绍富认为n 医生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 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给予相应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医院明 知两名女孩的子宫是健康的,但还是切除 了,这就严重违背了技术操作规范,并造 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处罚。”n 据华商报、东方早报等媒体2005年4月21日报道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宣判 n 陈晓燕、缪开荣、王晨毅、苏韵华几 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 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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