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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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专项稽查作业 标准厦门海关 2012年中介机构培训系列一、总体制定说明o本标准共设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o1. 第一章总则,对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依据 、适用范围和专项稽查定义等内容作了原则规 定。o2. 第二章选择环节的作业标准,围绕选择对 象和内容,重点对数据、信息、资料的采集途 径、采集内容和风险判别方法作出了规定,并 具体列举了判别六类常见风险的情形。o3. 第三章实施环节的作业标准,对专项稽查作 业中的六类常见风险,重点从收集什么、向谁 收集、查什么、咨询什么、比对什么,以及记 录什么等专项稽查作业的关键点作出了规定。 o4.第四章结果应用环节的作业标准,主要针对 专项稽查结果

2、的内部应用和外部应用的内容和 形式分别作出了规定。o5. 第五章附则,对本标准有关用语作了说明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o(一)关于本标准的定位。本标准是稽查系统内部 的作业规范,是在专项稽查相关作业环节具体实施 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作业要求,同时也是稽查 部门衡量具体专项稽查作业质量的重要依据。o(二)关于标准设定的方式。标准结合各 关的实践经验和现行性做法, “查”的环节打破了传 统的按贸易方式区分的方法,而是采用以专项稽查 中各类常见问题区分设定基本作业标准的方式,有 效避免了按贸易方式区分设定作业标准易出现的对 同一类风险重复规定的问题。o(三)关于必做和选做项目的设置。为贴近专项

3、稽 查工作实际,标准将各环节的作业内容分为应 做项目和可做项目。应做项目是对专项稽查作业的 最基本要求,是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减少;可 做项目是选择性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三、定义o本标准所称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 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 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 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 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 作方式。o针对性 o行业性 o在稽查方法上以实质性测试为主 四、稽查作业的实施o第十四条 稽查作业的实施应当包括: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分析认证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o第十五条 价格

4、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o(一)取得证明材料: o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o(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 据等报关资料;o(2)有关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资 料;有关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运保费、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 交价格条件的资料。o2.可以向价格信息部门进行咨询、向特殊关系企业 、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相关资料;o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 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o4.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价格申报类风险的资 料。o(二)审查和认证: o1. 应当将申报价格与反映实际价格的合同、 发票、

5、支付单据、账簿记录进行比对,如果存 在不符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 价格申报真实性问题;o2. 应当对特许权费、买方佣金、转售收益等 调整项目、运保费等进行审查,如果有关项目 未计入完税价格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 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完整性问题;o3. 应当对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进行 审查,如果申报价格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 格条件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 价格申报合理性问题。第十六条 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o(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o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o(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 报关资料; o(2)有关货物规格、

6、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 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可以作为归 类依据的资料。 o2. 应当向海关取得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等 归类资料; o3. 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有关证明资 料; o4.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送 交归类部门进行认定等; o5.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 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o6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归类申报类风险的资料 。o(二)审查和认证:o1. 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 料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造成税则号列申报 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 序、影响国家许可证

7、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的,可以判断存在归类申报真实性方面的问 题;o2.对于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一 致的, 应当将申报的税则号列与海关发布的商 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行比对,如果 因申报时没有相应的商品归类决定或商品归类 决定不明确而导致申报与相关归类决定不一致 ,或者由于海关原因造成归类不正确,由此导 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性归类问题。第十七条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 据、相关

8、手册或电子数据等报关、审批、备案 、核销的资料; (2)反映加工、承揽、串换料、外发加工、深加 工结转和成品复出口等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 况的资料; (3)反映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 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等保税货物单耗情况 的资料; (4)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 、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保税货物销售情况的资料 ;2. 应当盘存被稽查人有关物料实际库存情况 ,并制作检查记录; 3.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 法、计算公式; 4. 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与被 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5.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 化验等

9、; 6.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 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7.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加工贸易类风 险的资料。o(二)审查和认证:o1. 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备案资料与反映保 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将企 业核销、补税情况与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结 转的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存在货物灭失、 料件短少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申报不实、账 货不符的问题;o2. 稽查人员应当单独或综合使用技术分析方 法、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核定单耗 ,将实际单耗与申报单耗、单耗标准进行比对 ,如果存在不符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单耗申 报方面的问题。o3稽查人员应当审查有关结转、

10、外发加工、 手册变更等情况,如果存在账货相符,但未按 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导致货物可能脱离海 关监管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程序合规性问题 ;第十八条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 用、流向类稽查作业的实施: (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减 免税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等报关、审 批、备案的资料; (2)反映减免税货物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的资料; (3)反映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生产 、接受委托加工等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4)反映减免税货物

1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租赁、抵 押、质押,以及销售或转让等使用情况的账册和资料 ; (5)有关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使用 人、被稽查人注册登记、合并、分立、破产、改制、 股东变更等涉及货物产权归属情况的账册和资料。o2. 应当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 设备实际存放、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实 地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o3. 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料 ;o4.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 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 录; o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减免税货 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 流向类风险的资料。o(二)审查和认证: o1. 应当审查反映减免税主

12、体资格的相关资 料,如果存在与减免税审批条件不符,影 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形 的,可以判断存在骗取减免税主体资格问 题; o 2. 应当将减免税货物申报资料与减免税审 批资料、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等资料进行 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指标申报 真实性问题; o3. 应当检查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 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相关账册资料 :o(1)如果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存在未 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 作价设备的,可以判断存在改变特定用途 的问题;o(2)如果存在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 不作

13、价设备擅自租赁、抵押、质押等情形 的,可以判断存在使用问题; o(3)如果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 设备存在销售、转让、投资入股等情况并 导致脱离海关监管的,可以判断存在产权 归属不符合海关规定的问题。o第十九条安全管制类稽查作业的实施:o(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 o1. 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o(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 附单据、相关许可证件等报关、审批、备案的 资料; o(2) 有关涉及商品的品名、数量、进口渠道 、保管、使用、流向,以及相关企业的经营、 存续等涉及进口两用物项商品、国家安全管制 政策调整、国家特定时期安全管制要求的重点 敏感商品和企业的账册和资料;对于出口两用 物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涉及商品的出口、 销售、流向等相关情况的账册和资料。o2. 可以向许可证签发机关、有关行业协会 、海关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o3. 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 、化验等; o4. 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 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 o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安全管制类 风险的资料。 o(二)审查和认证:o稽查人员应当将两用物项商品的申报资料 与反映品名、数量、使用和流向等实际情 况的账册和资料进行比对,如果与相关许 可证件管理不符的,可以判断存在影响安 全管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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