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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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Xx 中市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手册Xx 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目 录第一部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第一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依据及作用第二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形式第三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制度第二部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一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形式、流程和检查工作要求第二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三部分常见几类场所和消防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要点第一节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第二节对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第三节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第四节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第五节对主要防火技术措施的检查第六节对几种常见场所的检查第四部分公安派

2、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第一节消防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类型第二节案由第三节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适用和管理第四节法律文书填写范例第五部分常用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xx 省消防条例(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7) xx 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8)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标准第一部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概述第一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依据及作用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3、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以上两个条款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权。二、消防监督检查的作用1. 全面了解掌握被检查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2.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和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措施;3.及时处罚和纠正消防违法行为;4.为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责任提供依据;5. 为制定灭火作战计划提供依据。第二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形式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对象公安派

4、出所对辖区下列单位和区域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权:1. 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 监督检查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3.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权。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管理对象有两类,一是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是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因我市各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无法“一刀切” ,市公安局已授权各县分局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公布, 各县分局应尽快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的对象和范围。另外,各县分局应根据本县区工作实际,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

5、调整。二、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检查的主要形式:1. 对上级授权管理的单位和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2.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并依照管辖范围进行核查和处理。例如,有关单位或居民发现某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向公安派出所举报投诉,公安派出所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3. 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的消防内容填写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中规定的文书。4.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通常是指在某一时期,针对火灾突出、 消防安全混乱的局面进行的监督检查,例如,对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建筑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的专项治理性监督检查。第三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1. 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2. 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

7、火安全措施;3. 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4.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5. 督促辖区内符合xx 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6.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保护现场 , 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7.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8. 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警务区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

8、工作职责:1. 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2. 明确人员分工, 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3. 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 检查和总结工作;4. 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 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警务区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 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对责任区内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2. 检查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 主责承办辖区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9、;4. 核实警务区消防违法行为投诉,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第二部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 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第一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根据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场所不同,检查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通常应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技术的规定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例如: 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仓库

10、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均对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方面的一般性的规定或者专业性的规定。(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3.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5.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

11、,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二)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2.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3. 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4. 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5. 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二、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检查方法(一)消

12、防监督检查的一般方法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消防监督时,可采用以下方法:1. 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2. 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3. 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和运行状况;4. 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5. 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操作情况。(二)被检查单位应该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公安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消防监督时,可以根据需要,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1. 有关建筑物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2. 各项防火安全检查记录;3. 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4.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5. 消防设施定期检

13、查记录和维护保养报告;6.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7.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查的记录材料;8. 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资料、文件。第二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一、检查准备(一)了解单位情况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台账或档案资料,了解单位的地址、 建筑规模、生产经营、消防管理及消防监督检查等情况。(二)准备检查的文书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实地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移交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口头责令改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书面报告政府及办事处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要求1. 公安派出

14、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3.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所列管范围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

15、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5. 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6.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第 107 号令移交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7.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 营业的

16、, 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8.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公安消防大队。9.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10.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11. 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12.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xx 省消防条例等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13.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全面反映辖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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