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判要旨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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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审判要旨精华汇总五、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2006 年第 3 辑)泸州市阳江区人民法院在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原告与被害人王先强之间存在父子血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父母子女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实质性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

2、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然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 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实际抚养的子女。原告王德钦与王先强存在父子关系,是王先强应当抚养的人。王德钦出生后, 向加害王先强的人主张赔偿符合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由于被告杨德胜的加害行为,致王德钦出生前王先强死亡,使王德钦不能接受其父王先强抚养。本应由王先强负担的王德钦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的二分之一,理应由杨德胜赔偿。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是杨德胜车辆的挂靠单位,在杨德胜不能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

3、一款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2006 年第 3 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贵州百花药业有限公司诉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阐明了前述观点

4、。七、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待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待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2006 年第 1 辑)最高人民法院在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中,作出(2005)民一终字第43 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 2004 年 5 月12 日下午,金马公司拍卖“正大商厦”部分产权过程中,当12 号竞买人曾意龙应价1200万元,拍卖师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拍

5、卖师询问12 号竞买人称“ 12 号,你的加价没有达到保留价 2670 万元,你要吗?”12 号竞买人举牌叫“应价”。拍卖师称“谢谢! ”并随后落槌宣布“ 12 号以 2670 万元竞得正大商厦部分房地产权。好!今天的标的拍卖到此结束。” 17号竞买人徐伟即对拍卖师的操作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应就2670 万元的价位主持全场竞价。接着其他竞买人也提出指责。在此情况下拍卖师表示: “2670 万元是 12 号举的牌, 你在 2670万元以上要加价是可以的。”12 号抗议道:“你们再拍卖,我不同意。”随后拍卖师对12 号提示其已落槌之事未加理会,继续拍卖。12 号在此过程中有举牌应价。最后17 号徐

6、伟举牌应价 2740 万元时,询问了三次,见无人再举牌,拍卖师落槌并宣布17 号以 2740 万元竞得正大商厦部分产权。并办理了成交确认手续。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两次落槌均为无效:1、认定第一次落槌无效的理由是:(1)拍卖是以公开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根据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此时,尽管拍卖师未依法宣布此次拍卖结束,但客观上已经形成流拍,12 号竞买人2100 万元的竞价不发生效力。 (2)拍卖活动是有着严格程序性要求的民事法律活动。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和拍卖行业

7、惯例,拍卖师应当向拍卖现场的所有竞买人公开报价,并根应价情况继续加价拍卖,在出现最高应价时落槌宣布拍卖成交。拍卖师在宣布12 号竞买人应价没达到保留价后, 没有宣布流拍, 而是单独询问12 号是否接受2670 万元的保留价, 并在其同意后落槌宣布拍卖成效。不符合向全体竞买人报价这一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 侵害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价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也未能使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3)所谓“三声报价法” 是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之一,目前仍为我国众多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所认可。 对于此次拍卖活动是否必须采取“三声报价法” , 拍卖法 没有规定, 金马公司 拍卖规则也没有规定,但是,

8、拍卖师在2670 万元以前的报价采取了“三声报价法”,现场的竞买人也接受了这一报价方式。这表明三声报价的拍卖习惯做法已经成为本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拍卖师在2670 万元价位上没有经过三次报价,即落槌宣布成交的做法违反了本次拍卖活动的规则,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买的机会。因此,金马公司拍卖师在 2670 万元价位上的落槌是无效的。2、认定金马公司拍卖师在2740 万元价位上的第二次落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1) “正大商厦” 属于有保留价的拍卖标的,当2100 万元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根据拍卖法的规定, “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如果公布保留价再次进行拍卖,应当重

9、新公告,并按照行业的惯例,降低保留价。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拍卖公司在流拍后,没有结束拍卖活动,而是继续进行拍卖。这一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金马公司拍卖师于流拍后,向12号单独报价并落槌宣布其以2670 万元购得标的后,因其他竞买人抗议,遂在此价位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拍卖, 已经被拍卖师告知以2670 万元竞得标的的12 号即提出抗议, 拍卖师并未对 2670 万元落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和妥善处理,而是继续进行拍卖活动。虽然 12 号在阻止随后的拍卖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也曾举牌应价,但金马公司拍卖师对在拍卖现场已经出现纠纷未做处理, 即违反拍卖程序继续拍卖和轻率否认其已经作出的落槌成交宣告行为,使得作为竞

10、买人的12 号失去了与其他竞买人一道继续参与公平竞买的正常心态和判断力。因此,随后所进行的拍卖活动对12 号是不公平的。(2)在 2670 万元价位落槌后,拍卖师即宣布 “今天的标的拍卖到此结束”,整个拍卖过程已经结束,如果讼争标的物需重新拍卖,金马公司应另行组织拍卖活动。 金马公司在2670 万元价位的基础上继续拍卖不符合拍卖规则。从 2670万元至 2740 万元价位的拍卖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金马公司的拍卖师在2740 万元价位上的落槌也是无效的。另外, 1、合同依法成立,所谓依法,就是要约和承诺应当合法。法律对拍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有特殊规定,金马公司的拍卖师在2670 万元价位上

11、落槌前,没有向全体竞买人公开报价,也没有进行三次报价违反了拍卖活动的法定程序和拍卖法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其落槌行为属于无效承诺。2、 “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惯例,在本案涉及的拍卖活动一开始就采取此种报价方法,并为全体竞买人所接受。虽然法律、 拍卖规则对此种报价方式没有规定, 但待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金马公司拍卖师未报价三次,违反了拍卖活动的程序性规定,也侵害了其他竞买人的权利。八、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2006 年第 1 辑)上海市

12、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李金华诉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案中认为: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做出明确规定, 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 “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 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 的题中应有之意。 这样理解 “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待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九、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

13、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开证行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该伪造行为已经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不能援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2006 年第 1 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中国银行连云港市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上诉案中,概括争议焦点为: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2、关于是否构成伪造单据进行欺诈问题;3、关于是否构成倒签提单进行欺诈问题。江苏高院认为:1、信用证

14、欺诈是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既然韩国企业银行主张口福食品公司伪造了单据和倒签提单,而本案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提单均在中国签发,中国是侵权行为地,故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问题。2、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口福食品公司是在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 制作或者获取了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发票、汇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据,上诉人韩国企业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口

15、福食品公司所提供货物质量低劣,因此不存在口福食品公司以质量低劣货物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鉴于韩国企业银行在其开具的信用证中已经将受益 人 口 福 食 品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错 写 为 “ LIANYUNGAND KUCHIFUKU FOODS CO.LTD ” ,为了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口福食品公司才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将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为与信用证一致的错误名称,同时加盖了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虽然口福食品公司加盖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的印章有将错就错的英文名称,但同时也有该公司正确的中文名称。 二审庭审中, 韩国企业银行已经对口福食品公司的信用证受益人身份不存异议,说明口福食品

16、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中使用“LIANYUNGAND”一词, 客观上没有引起歧义。因此,口福食品公司在信用证议付单据上错误填写该公司英文名称,以及加盖含有同样英文名称的印章,是事出有因,不构成信用证欺诈。韩国企业银行关于口福食品公司私刻印章、伪造单据、构成信用证欺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现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是于2002 年 5 月 31 日 8 时至 6 月 1 日 4 时装船,承运方于 6 月 1 日签发提单,而在承运方出具给口福食品公司的提单上,填写的装船时间是2002年 5 月 31 日,确为倒签。即便如此,也不能认定口福食品公司实施了信用证欺诈行为。这是因为: (1)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前,口福食品公司已经组织了货物,并将货物送至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办理好货物出关等必要手续,得到承运方关于在5 月 31 日装船的承诺,客观上没有必要倒签提单; (2)上诉人韩国企业银行不能以证据证明口福食品公司参与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主观上有倒签提单的故意;倒签提单是承运方为履行其对口福食品公司的承诺而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口福食品公司无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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