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英辉: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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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英辉: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动机发布时间: 2010-06-07 21:3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 打印 】【关闭】专家解析 “ 两个规定 “ 本中午记者王斗斗见习记者李娜谈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的第一句话就是:“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证据真实、合法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在宋英辉看来,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排除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动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这就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宋英

2、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为了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 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是, 由于具体程序和方式不明确,即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也无法进行调查。“这是因为既缺乏调查的程序,也没有调查的方法。“ 宋英辉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依据该规定,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法庭应当根据提出异议的阶段,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后或者在法庭辩论前进行调查。为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像或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在场

3、的人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这意味着, 法庭为了调查证据是否合法,可以通知进行过讯问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宋英辉说。保障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依据该规定,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公诉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明确了物证、 书证的排除问题。即物证、 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 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不论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都规定了控辩双方

4、的参与程序。宋英辉说,以上规定立足我国现实,一方面使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了可操作的程序和方式,可以使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排除;另一方面将排除的范围主要界定在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容易导致证据虚假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上,合理地确定了证明责任的分担, 区分了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的不同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准确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往往导致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虚假,而采用这种证据定案,既会冤枉无辜,也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人。宋英辉说: “ 排除非法证据既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 “ 与此同时,排除非法证据还可以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上,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再次, 有利于彰显程序公正。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从实体上实现司法公正, 而且可以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也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增强司法的公正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制网北京6 月 7 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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