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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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莆院教20084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经费资助下列来源教学研究课题:1.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 2.部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3.莆田学院教学研究课题;4.部分其他来源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章 选 题第三条 学校每年采取项目指南的形式,根据学校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公开申报,统一评审,确定当年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第四条 个别特殊的教学研究课题,可以由学校单独下达立项。 第五条 国家级、部省级和其他横向教学研究课题选题不受学校发布的项目指南计划所限。第三

2、章 申 报第六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每年 5 月份发布指南,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7 月初组织评审。第七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2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的院、系(部)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教学改革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九条 鼓励各院、系(部) 、教辅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教职员工联合申报课题。第四章 评 审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国家、福建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具有

3、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申报项目提交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发文公布后,先由项目负责人(乙方)填写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

4、书,再由教务处(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签订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合同书。3第五章 经 费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等; 3.必要的中小型会议等; 4.教学研究论文出版费;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教学研究课题。第六章 管 理第十七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时(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之前)提出项目

5、的年度进展报告(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部)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十九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课题,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验收第二十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4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或由教务处委托项目所在院、系(部)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1.完成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

6、究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2.填写莆田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3.项目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莆田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中填写院、系(部)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组专家名单及验收时间。4.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 3 人,专家人选由教务处指定或由项目所在院、系(部)提出建议名单,由教务处核定。5.验收会召开前一周内,项目组须向教务处提交莆田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由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第二十二条 验收或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使用卡、成果鉴定书),送交教务处教学

7、质量管理科存档。 第二十三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认定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款不包括国家级、部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的验收。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第二十五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5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和实验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凡莆田学院校级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归属于莆田学院;其他成果按投资比例,学校享受一定的所有权。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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