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取保候审调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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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取保候审调研状况2013年 9 月份,我们踏出校门开始迈上实习之旅,为半年后正式步入工作岗位打基础。很有幸我可以参加海淀分局主办的8.20 专案,并因此可以来到海淀法制处实习完成自己最后的学习生涯。一、前言海淀分局可以说是北京市21 个区县分局中业务量较大的一个分局,而法制处是公安局中关键的一环,它要审核整个分局所有的治安、刑事案件。同时法制处是承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过度环节,是所有案件在公安机关手中的最后阶段,责任之大不言而喻。公安机关派出所、刑警队在立案将嫌疑人传唤、拘传之后,一般要在24 小时之内将嫌疑人送往拘留所和看守所,法制的第一道关卡便是收案,在将案卷中的所有手续和笔录审

2、核没有问题之后,经由法制处领导批示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案子收上来先交予预审在 24 小时之内进行询问或讯问,由预审进行更深层次的侦查。对于治安案件,一般在拘留执行完之后案件送往档案室封存,特殊的涉及到治转刑的案件,将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继续侦查。而对于刑事案件,预审侦查结束后报请法制办理强制措施的手续,法制再一次对案件进行审查, 查看卷中是否缺少的程序手续以及文书是否有错误,然后对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在进入起诉阶段时,由法制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将涉案的嫌疑人移交检察院起诉,这也是最后一个环节。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仍需法制协调预审或者派出所、刑警队进行补充侦查。这就是法制

3、处的日常工作,可以说法制处是整个案件工作的中心环节,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也是整个案件的定性阶段。我来到法制实习后,跟着师父主要从事内勤工作,负责整理案件的审核报告,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协助师父理清涉案的人物关系。由于师父是负责专案的,我接触到的大多数是经济类案件,因此大部分需要查看公司资金来往的账册、银行的对账单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在看完这些证据之后,要画出公司变更图和资金流向图,以便于更好地理顺案情,分析案情。起初在来到法制实习时,以为只要掌握好刑法、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就行了,但当接触到的案子多了时,就发现法制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涉及到经济类案

4、件要懂的如何查账和工商类知识,涉及到计算机方面的犯罪要具备一些计算机方面的常识。因此通过在海淀区法制处实习不仅锻炼我公安业务工作的能力,同时更增加了我的阅历,扩展了我各方面的知识储备。更为重要的是我在实习期间感受到了法制处民警的责任和重担,法制的主要业务就是负责审批案子,民警的敬业与否也许关系到了嫌疑人犯罪与否,影响深远。因此干法制这一行一定要细致负责,兢兢业业,才能对得起头顶的警徽!二、 海淀区取保候审现状在法制处实习期间,我和其他同事一起经历了公安部今年从6 月上旬一直持续到 11月底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在迎检的期间,我整理了海淀区从 2011 年至 2013

5、 年取保候审的情况以及法制部门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流程,并且通过向师父以及其他同事请教,深入了解了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取保候审的贯彻情况与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的法律背景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 3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诸多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而且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便是将人权保障提到了书面。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尤其能够显示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尊重嫌疑人的人权和人身自由。新实施的刑诉法中对取保候审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申请、保证人的义务、被取保人应遵守的

6、的规定以及如何收取和管理保证金。其中变动较大且对公安机关取保工作影响较大的是第六十五条、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在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采取保证金方式的取保候审进行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七十一条规

7、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因为此次新刑诉法在取保候审方面变动很大,对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工作影响也很大。由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关系到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被羁押还是可以获取一定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制部门在适用取保候审时会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核并且遵守相关程序。(二)海淀分局取保候审状况1 、取保候审流程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在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间共办理 5226 件取保候审的案子,其中2011 年 2393 件,2012年 2159件,2013 年 1 月至

8、 5 月共 874 件。法制处在收上各种案子后,会对案卷进行严格的审核。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程序为由预审或法制部门对涉案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呈请,在经过法制和预审部门的领导批示后呈请分管法制的局长签局批单。预审在收到局批单之后办理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通知取保候审执行地的派出所,并于当日将嫌疑人释放。之后,预审、法制和案件承办单位相互配合,继续调查取证,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2、取保候审的情形和条件取保候审的办理的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形:不捕、撤捕、不诉、撤诉、捕后、 不劳、刑拘、直办。直办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体检不符合标准,无法实

9、施羁押因此取保候审。另一种较为特殊的直办则是针对在校学生,为保护学生的成长,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一般在学校和监护人开具证明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不捕、不诉阶段的取保候审则是由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提捕、提诉时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由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撤捕、撤诉则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移交起诉后因证据不足由检察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刑拘取保则是由于案件情节轻微,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是由于羁押期满而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为继续侦查取证而办理取保候审。羁押期满这种情况多是由于案件中多涉及到一些价格鉴定、伤情鉴定和调取前科违法犯罪记录,而完成这些证据有时需要一定

10、时间,在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所以只能办理取保候审以方便继续侦查。在实际办理的刑拘取保案件中,以轻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为主,嫌疑人定罪量刑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事主没有或者造成了轻微的损失,事后嫌疑人积极退赔或对事主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事主的原谅,双方达成调解后法制部门可以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以 2013 年 1 月至 5 月份取保候审的 879 个案件为例,其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690 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0 人,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7 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2人,羁押

11、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1 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127人。而在这879件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故意伤害罪191 人,盗窃罪 155 人,寻衅滋事罪 52 人,信用卡诈骗罪 41 人,诈骗罪 35 人,这是取保人数最多的五类案件。除此之外主要涉及的多是刑法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上述涉案的一些罪名来看,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最重要的一二个特点是社会危险性较小,将其释放之后对社会的风险系数也较低。由于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因此法制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子时,若未成年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

12、害性较小,若将未成年人收监之后恐监区的一些不良习气会对其形成“二次污染” ,对其成长经历造成阴影,影响日后的发展,因此会对这些未成年人采取直保直诉的方式。由于一般案件的最初受理单位多是在派出所或刑警队,传唤时间只有24 个小时,侦查取证时间较短, 为防止超出传唤时限派出所和刑警队多是进行完初步调查之后就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或拘留所办理拘留手续,除北京人要在七天内办结案件,其他的案件一般都会延长拘留至30 天,在此期间法制、预审以及承办单位再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因此采取直保方式的嫌疑人较少,在2013 年前 5 个月办理的取保案件中,直接取保候审的有 102 人,而刑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有755 人

13、。而当案件进入到逮捕环节后,证据多已充分同时案件性质也已和检察院达成共识,因此逮捕后变更取保候审的只有15人。3、取保候审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办理取保候审。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同时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而采取保证

14、金方式的取保候审,应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到指定银行。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在2013 年前 5 个月内海淀区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中人保873 人。财保 1 人,保证金 2000 元。由于根据新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若采取保证金方式办理取保候审预审要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保证人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若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未违反相关义务,预审要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给保证人去银行取钱。因此预审在适用财保时后期不易

15、操作,保证金不易管理,故多适用人保。4、取保候审后的处理在办理完取保候审将嫌疑人释放之后,并不意味着案件办理结束,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只是执行地不在监区,给予了嫌疑人一定自由权限。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要继续侦查,若证据补充齐备可以对嫌疑人提请逮捕或诉讼,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进入下一诉讼环节。或者经侦查发现嫌疑人不够定罪,无逮捕或起诉必要则需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进行治安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等。在取保候审期间法制部门要和被取保候审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案情并告知其案件办理的状态以及检察院一方的工作态势。在 2013 年前 5 个月中,变更为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尚未判决221 人,

16、法院已判决 0 人,劳教或治安处罚2 人,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2 人,已解除取保候审或期限届满未处理31 人,仍在取保候审期限内605 人,移交外地公安机关0 人,其他11 人。三、海淀区取保候审状况分析(一)存在问题1、主观不足在迎接公安部取保候审专项督察的工作中,法制处的取保候审工作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案件办理中存在其他问题138 件;取保对象不符合条件12 件;取保后未开展其他工作 6 件;未及时处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保人18 件;被取保人脱逃,未落实抓捕 10 件;取保后或取保到期解除后不继续侦查56 件;未及时处理 8件;办案单位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21 件。这些问题突出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工作存在的不足,因为取保候审的案件情节一般不重,而且取保时间长达一年,在此期间里其他案件会源源不断的涌上来,因此有时就会将取保的案子推后办理,而且会忽略通知执行地派出所。同时由于被取保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承办人对此就会掉以轻心、工作懈怠。而预审和法制部门有时会因为工作不够认真、马虎而对保证人的审查放松,导致保证人不符合条件。2、客观缺漏除了民警办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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