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知识产权法教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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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导 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一词的由来“知识产权” 一词作为法律术语被同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使用,始于 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仪组织公约 ( 以下简称 WIPO 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英文缩写为WIPO) 基于该公约而成立,公约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表述被译为“知识产权” ,自此,知识产权为世界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家广为使用。在此之前,不少西方国家将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概括表述为“无形产权”,直至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和学者仍使用“无形产权”这一术语。我国法学界在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一直将知

2、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这主要是沿袭了的苏联对该类权利的概括。民法通则将这一类权利在第五章第三节作了专节规定,并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个术语,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正式遍用。1986年以后出版的教科书及专著均采用“知识产权”词。我国台湾地区则一直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学说: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

3、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巳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1967 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求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 ;关于商标、 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 (商标权、商号权)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 科学、2 文学或艺求领域由于智力话动产生的其他权利。1993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

5、”。 “债权” 、 “知识产权”、 “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 条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板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

6、、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以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产业领域的智力成果专有权,最初始于法国。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思想作为精神财产,视为“自然和不可废除的人权” ,并确认“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的最高的权利之一” 。根据“人权宣言” 的精神,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通过该国第一部专利法。 在此以前,英国和法国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当时法国专利法的起草人德布孚拉认为,“特权”或“垄断权”的提法可能会遭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立法会和反封建特权的人民的反对,因而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德布孚拉的工业产权理论在1791

7、 年的法国专利法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工业产权”一词后来力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以此作为专利、商标等备种专盲权的统称。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 WTO 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 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 ,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知识产品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面言的,它具有不

8、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 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3 样发生损耗, 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

9、,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与否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元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

10、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又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晰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 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法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法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

11、用权。概言之,法律赋予该类权利以专有或独占的性质。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就各类知识产权来说, 其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未尽相同。 著作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入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括采用复制。发行、展览、上演、广播、摄制、演绎等各种形式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权从其字意上说就是权利人对“利”的独占权,即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就商标权而言,亦称商标专用权, 其权利入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权则构成该类专有权的完整内容。(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即具有严格的领上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

12、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元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过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型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同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

13、表明: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4 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迸科学文化发层、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知识产品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祉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扬,又要注重保护

14、知识产品刨造看的合法利益, 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杜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外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是与人类社会的科学文化艺术的进步紧密相连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结果。在人类历史上,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诞生于近代历史中,主要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诞生和发展而产生的。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专利权和著作权是诞生比较早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随后是商标权的诞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才_不断地诞生。据考证,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诞

15、生于欧洲。1474 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称:“本议会兹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以前未曾制造过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经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操作,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任何人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由此可见,该法的内容与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要素是比较接近的,因此成为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由此也打开了专利制度发展的大门。随后,在 1923 年,英国制定了垄断法规 ,以废除英王已经授予的所有垄断权,而

16、且禁止国王今后再授予这些垄断权,但是作为例外, 准许国王对新产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这种垄断权。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 1790年、法国于 1791年、荷兰于 1817 年、德国于 1877年、日本于 1885 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1873 年奥地利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博览会,邀请其他国家参加。但许多外国发明人因为他们的发明得不到保护,不愿意参加博览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奥地利制定了一部法律, 为参加博览会的外国人所展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在德国工程师卡尔皮特的建议下,奥地利政府决定在1873年博览会开幕的同时,在维也纳召开国际专利大会。 会议代表详细讨论了对发明采取有效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并督促各国政府尽早缔结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作为 1873年维也纳会议的继续,工业产权国际会议于1878 年在巴黎举行,在参加会议的代表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法国代表雅埃施米德提出一个国际公约草案。该草案经过1880 年召开的由法国担任主席的巴黎外交会议的讨论,并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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