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7458885 上传时间:2018-07-02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63.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 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 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月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年月日至年

2、月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 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药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文件副本; (四)申请人与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 (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

3、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制造或 者销售该药品的合同副本。 第九条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 许可的手续。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 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 视为未申请。 第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4、起,或者依照本条 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 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 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 护,并告之理由。 第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颁发药品行政保 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

5、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页码,1 / 2药品行政保护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8 2 P 1 0 3 4 1 6 3 . h t m(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第十六条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

6、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药品的行政保护; 药品独占权人对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七条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 告。 第十八条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 第十九条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 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 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页码,2 / 2药品行政保护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8 2 P 1 0 3 4 1 6 3 . h t 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