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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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 :2004-6-7 内容提要: 人类正在经历着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 “,这种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必然要对中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求我们在传统物权法已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建立新的物权法。作者认为, 正在制定的中国物权法应建立环境使用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以及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动产物权法制度。关键词:物权法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不动产物权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法律传统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为适

2、应这一发展趋势,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人们不禁要问, 对于环境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如何反应?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一、环境使用权-环境资源生态属性的物权理论现代民法的发展,使所有权从绝对走向相对,并产生了各种直接或间接限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变化当然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无论是宣布一切环境资源的公有,还是对所有权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于一定限度

3、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都不能解决物权制度与环境保护的两个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权对物的私人支配属性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权对物的代内分配与环境资源代际分配的矛盾。 这两个矛盾能否得到解决,的确是环境保护能否通过物权制度发挥作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我以为, 这两个矛盾的存在是事实,但它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无法解决,深入分析, 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并物权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在此, 仅讨论代内分配问题。1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经济学上, 对于环境资源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的条件下,阳光、空气、 水等环境要素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既可

4、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二者之间并不产生竞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 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原有的权利制度已无力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有必要对人类的两种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既要生存,又要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生存和发展对人类产生的效用总和达到最大化。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

5、。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一般资源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2 人们所认识。 我认为, 环境资源的两种物质形态是民法与环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础,衡平这两种形态的利益关系则是环境资源的物权保护的实质含义。(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这是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在此,自然资源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 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

6、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 “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的规则就是物权法。(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在此,环境资源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 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

7、组成部分, 它们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资源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 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 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 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 从而维持其稳定性。 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资源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价值,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

8、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 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 环境资源的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 仅有环境法

9、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 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认。目前, 物权法社会化表明它已承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现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消极承认。我以为,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承认的积极方式。2 环境容量的物权性如前所述, 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在这两个特性中, 整体性已为人们所认识,所以通常人们将环境资源称为公共资源或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 这一认识是正确的。也是基于此种认识,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财产, 我们有为世世代代保护好地球环境的义务。但是,我们同样也认识到,保

10、护环境并非是消极的保存环境,而是建立在对环境基本生态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合理开发和利3 用。那么, 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那些内容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草原、开采矿藏; 二是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所知道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现代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了通过采取科以特别义务的方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问题。而后者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它应该能够为物权法所承认,我在这里用“环境容量使用权“(也可简称为 “环境使用权 “)来表述这

11、一权利。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是以物的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也就是 “就物之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它包括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中生存,人类既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通过其生理作用参与生物圈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同时也为自身生存和发展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环境容量是环境

12、资源的整体调节能力,如我们熟知的水体对一定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大气对一定污染物质的稀释能力、树木的再生能力等等,都是整体调节能力的一部分。有时候,我们也将这种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 “或“自适应能力 “。按照生态学的最小限制律,环境容量资源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取得环境容量使用权,一般由环境法加以规定。同时, 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与环境容量两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 一定的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具有自我更新或再生能力

13、的表现, 而一定的更新或再生能力则是环境容量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环境容量具有持续性的保证。 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生态性的使用是以永续利用为目标的,环境的自适应性和自我调节功能是资源得以永续存在的源泉。所以,只有保护了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才能保护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的破坏,就是对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的破坏。正是在此意义上, 我们说环境使用权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客体,以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为目的,否则, 环境容量是不可能得到持续利用的。当然,环境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而这种限度或初始的分配,则是由环境法来确定的。通过设置环境使用权制度,既可以解决长期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

14、与生态性价值的冲突,也可以建立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机制,在此,我所提出的亦属初步设想,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三、拓展物权法-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制度安排1环境保护相邻权4 现代各国民法中,相邻权制度也在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可量物侵害“,英美法系的“法定妨扰 “制度。我以为,在确立环境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相邻权,使之从传统的相邻权制度中独立出来。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是“就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言,权利人因行使企业的营业权,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经营或从事开

15、发建设活动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辐射、噪音、热量、振动、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环境侵权“。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它有如下特点:(1)相邻范围扩大。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 。这种 “相邻 “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之为“相邻 “ 。(2

16、)内容的广泛性。较之于传统的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的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 )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3)客体的生态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自然客体不同的是,不因为是人们作用的对象而成为客体, 而因为对人们有用、能定分止争才有成为法律客体的必要,因而判断法律客体的条件即是否对主体有益。所以我们说,法律上的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而物、 知识产权等不过是这种利益的载体。就环境保护相邻关系而言,其客体当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邻主体为充分利用其不动产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因为各种环境要素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利益。也是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客体的这种属性,才产生了 “相邻 “范围(4)利益的多元性。传统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衡平关系,但它所调节的主要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建立该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因素只是界定相邻权的一项内容而非全部内容。在环境保护相邻权中,主要考虑的不是怎样利用环境要素才更具有经济效益,而是怎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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