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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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0? 62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是经过规定程序、由区卫生局聘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或卫生局确定为主持医院工作的负责人,行政副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岗位

2、职责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责任制(以下简称院长),院长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第四条院长(主任)应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五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拓创新,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保持一致,全面落实卫生法律法规。第六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班子团结,分工明确,院内重大事项坚持班子例会制度。第七条接受区卫生局和驻地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并负责抓好上级有关部署

3、在本辖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步伐。第九条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新农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医疗安全、职业安全。第十条合理设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培训、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岗位聘用和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社会稳定、计划生育任务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负责领导政务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

4、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第十四条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保持单位稳定,无重大集体信访和越级访。第三章工作目标第十五条院长(主任)必须根据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卫生局审批后实施。第十六条单位医疗秩序正常运转,职工精神面貌好,单位环境建设逐步达到“四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标准,业务收入稳定增加。第十七条科室布局合理,逐步完善科室和急诊急救能力建设,保持医疗设备运转正常。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三严”训练,促使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不断改善,技术操作熟练规范,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上

5、级要求。第十九条加强行风建设,做到以病人和服务对象为中心,把患者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行风测评群众满意度达90% 以上。第二十条熟练掌握上级医药卫生改革政策,按上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的改革任务。第二十一条落实绩效工资考核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第四章组织纪律第二十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坚守工作岗位,因事外出(指区外)履行请销假手续, 2 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各项收支票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无弄虚作假现象。第二十五条不得参加赌博,酗酒和封建

6、迷信活动,严禁酒后驾车。第二十六条廉洁自律,加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七条院长(主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经区卫生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综合考察审核后,由区卫生局进行聘任。第二十八条院长(主任)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连任或交流任职,但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不得超过两个聘期。第二十九条院长(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和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由区卫生局根据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统一进行综合目标考核。第三十条加强考核评价体系建设,考核坚持 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

7、考核相结合,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XX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单位进行考核,成绩纳入负责人年度考核成绩,对负责人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区卫生局对院长(主任)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评结论,由区卫生局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第三十二条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可评为优秀院长(主任),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获得以下荣誉的给予加分:1、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卫生部先进集体;2、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业务部门先进集体;3、获得区委区政府或市级先进集体;4、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成绩。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免职处理:1.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2、从业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追究;3、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4、发生 1 起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6、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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