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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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就可以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二、与侦查机关联系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一般会经过下列两项流程: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

2、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 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在这一过程中, 可能会面对冷遇甚至非难。 身为一名律师, 一定要敢于理直 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 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 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 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作为律师,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 司法文件主要有

3、: 国家六部委制定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 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 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 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 小时内,五种重大复 杂案件在 5 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 解有关案件情况, 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 范第二

4、十八条明确规定的 除此之外, 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 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 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 解 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 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 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 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

5、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 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 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 在业务实践 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 的诉讼权利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 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 (侦查阶段) 受委托律师

6、的诉讼权利”法条, 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 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二, 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 据理力争的 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 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 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 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 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 我就再 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

7、善于行使诉讼权利, 要做到有理有 节三、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 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 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 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若 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8、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 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2、转达亲属问候关心。3、在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下,了解案情。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 件(简略);此处律师不宜实际过多, 以免当事人说漏嘴, 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 前后矛盾,被办案民警抓住蛛丝马迹。4、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 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

9、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 或者盲人犯罪;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如果认为无罪, 陈述无罪的辩解。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 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 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属 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5、被采取强

10、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 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6、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 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 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 作为证据使用的 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当然,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 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

11、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 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 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 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 应 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 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 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 部的卷宗证据材料。 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 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 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 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 过节该怎

12、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 开庭时有几个阶段? 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最 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 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 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 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 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 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

13、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 补充、 改正、 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 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

14、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 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 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 同事、朋友了解

15、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 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两抢 ” 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3)认真作好会见

16、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 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 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 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 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 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二、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一)避免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会见时对侦查人员不准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的无理要求,切忌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更不能为一时的痛快逞口舌之强。因为:(1)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对多数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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