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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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1 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致: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长荣股份” 、 “股份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和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 其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10101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对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和 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 ) 。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3、及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07 年度、 2008 年、 2009 年度、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加审期间的相关情况出具了 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 并出具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2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了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资料、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并听取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的声明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补充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请发行人律师对台湾有恒及其股东与李莉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特殊利请发行人律师对台湾有恒及其股东与李莉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是益安排,是否存在

5、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发表明确意见。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发表明确意见。 (一)台湾有恒及其控制人与李莉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说明、承诺和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 1、台湾有恒 2004 年和 2005 年向李莉转让股份以及 2007 年向名轩投资转让股份事项分别经天津市北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了公证书,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对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亦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2、李

6、莉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做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除自己直接及通过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也不存在除通过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的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3、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台湾有恒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做出了如下确认: “本公司不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存在委托或信托他人代为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 4、台湾有恒股东刘天生、邱红柿、刘名训、刘名哲也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做出了

7、如下确认: “我们不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3 委托或信托他人代为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 5、本所律师于 2010 年10 月21-23日分别在台北市询问了台湾有恒股东刘天生、刘名训、刘名哲并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刘天生、刘名训、刘名哲均分别确认: “本人及台湾有恒目前不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存在委托或信托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及台湾有恒与李莉之间不存在其他的特

8、殊利益安排” 。 6、本所律师于 2010 年10 月26 日再次询问了李莉并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李莉确认与台湾有恒及其股东刘天生、邱红柿、刘名训、刘名哲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也不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陈述说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台湾有恒向李莉和名轩投资转让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台湾有恒及其股东刘天生、邱红柿、刘名训、刘名哲以及李莉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的情况, 也不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二)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莉、股东

9、赵俊伟、陈诗宇、天保成长、天津创投进行了口头询问,李莉、名轩投资、赵俊伟、陈诗宇、天保成长、天津创投均出具了声明与确认 ,并对股权转让的公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进行了核查。 1、李莉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人除自己直接及通过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也不存在除通过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的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2、名轩投资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

10、行人股份的情形” 。 3、赵俊伟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人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4 外, 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4、陈诗宇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人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5、天保成长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

11、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6、天津创投出具的声明与确认确认: “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7、2008 年 5 月 12 日, 台湾有恒与李莉、 名轩投资就三次 股权转让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手续,并由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2008)津北方证经字第 2302号公证书 、 (2008)津北方证经字第 2303 号公证书 、 (2008)津北方证经字第 2304 号,李莉与赵俊伟、陈诗宇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由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2008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20

12、08)津北方证经字第 2305 号、 (2008)津北方证经字第 2306 号公证书分别公证。上述公证书确认台湾有恒与李莉、名轩投资以及李莉与赵俊伟、陈诗宇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8、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已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9、2008 年 5 月 14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200820 号关于对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确认的函 对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有效及企业类型

13、变更的合法有效给予了确认。 10、本所律师于 2010 年 10 月 21-23 日分别在台北市询问了台湾有恒股东刘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5 天生、刘名训、刘名哲并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刘天生、刘名训、刘名哲均分别确认: 本人及台湾有恒目前不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存在委托或信托他人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本人及台湾有恒与李莉之间不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11、本所律师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再次询问了李莉并制作了书面询问笔录,李莉确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也不存在

14、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陈述说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的特殊利益安排。 二、二、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境外销售过程中“有恒”商标使用是否受到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境外销售过程中“有恒”商标使用是否受到影响发表意见。影响发表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陈述说明、承诺和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0 年 5 月 6 日之前注册的含有“有恒”字样的商标共三个,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648500、5446724、6

15、351599 号;2010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又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号为 6867654 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也含有“有恒”字样;所以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受让或注册的含有“有恒”字样的商标共四个,其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证号为 648500 号的商标注册证 ,核定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 7 类,有效期自 1993 年 7 月 7 日至 2003 年 7 月 6 日止,该商标原在天津有恒机械名下,2002 年 6 月 12 日,天津有恒机械与长荣有限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书 ,将商标无偿转让给长荣有限,2002 年 9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至长荣有限名下。2003 年 7 月 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 2003 年 7 月7 日至 2013 年 7 月 6 日止;2008 年 4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3-1-4-6 2、注册证号为 5446724 号的商标注册证 ,核定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 7 类,有效期自 2009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止,注册人为发行人。 3、注册证号为 63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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